关于公布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结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工信规字〔2022〕5号)要求,按照《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流程(试行)》(赣工信石化字〔2023〕52号)《关于简化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工信石化字〔2023〕251号)规定的工作程序,经省政府同意,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四至”范围调整后,通过认定。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用地面积为414.07公顷,共两个片区,片区一东至纵四路往东714米、南至卢肇路、西至泉州大道、北至沪昆高速公路往南150米;片区二东至纵十五路、南至沪昆高速公路往北240米、西至纵十四路、北至横三路往南 240米。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新余市要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推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要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石化化工产业链现代化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充分发挥化工园区在行业发展中的主阵地作用,按照产业政策、安全和应急、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化工产业链,不断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
附件: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界址点坐标表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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