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2024年税务人智慧办公平台上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组一合同

广东税务2024年税务人智慧办公平台上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组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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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政府采购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GPCGD24C500FG104F
合同编号:HT-GD2024-GGGK-C0213-B00/1-001
项目编号: 粤信项[2024]04号
项目名称:广东税务 2024 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智慧办公
平台上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组一)
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话:

真: /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乙 方: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话:010-51527702

真: /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根据 广东税务 2024 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智慧办公平台上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
组一)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元(¥3,780,000.00元)
二、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项目招标书规定的服务内容,具体见附件 1;
(2) 本合同所指的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以及广东省税务局信
息中心所发布的需求管理流程、测试管理流程等文件规范,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
准。
(3) 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 767 号、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南
国桃园南海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和广州市中山二路 35 号之二。
三、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有效完成技术支持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时下
达工作任务,为乙方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协调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2)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由甲方确定。如不合格,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撤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及时配合整改。如出现更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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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情况超过两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全部甲方已支付的剩余合同服务期的款项,还应按照合
同总价 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服务所折合工作量应当不少于 236 个人月,驻场人员须具备一定的开
发 经验和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sql语言,具备基于mysql、oracle 和java开发能力。
(2)乙方需保证实际驻场人员与投标书、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
得进行调整。服务中途若需更换人员,乙方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征求甲方意见,且更
换人员的学历、资历应当不低于原驻场人员。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排驻场人员进行非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工作。乙方
应按时足额支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交通费及福利补贴等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争
议 纠纷与甲方无关;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在服务期间,乙方须按时提交服务工作月报;服务工作
结束后,须提交总结报告,由甲方进行评估验收。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是乙方的正式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乙
方购买社保)。
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
委托服务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止。
五、
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内付款:
1.
在本项 目合同签订并收到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
额 的 50 % ,即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元(¥1,890,000.00元)作首期款。
2.
项目实施阶段完成,验收通过并收到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 ,即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元(¥1,890,000.00元)。
3.
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含货物款发票、
货物安装费发票及有关服务发票),否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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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
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
逾期付款责任,也不作为乙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六、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软件产品(或货物、或系统)或其中任
何一部分时,如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由
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第三方主张权利造成的损失,无论发生在合同期内、合
同期满或解除后,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偿。
2 .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向甲方提供开发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系统(
包括源代码和可运行系统)的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第三方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乙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
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内容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七、 保密
1.甲乙双方的保密协议(附件 2)将于合同签署时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五年。乙方驻场人员须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
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
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
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甲方不得将由乙方向甲
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
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技术资料,以及甲方
所知悉的乙方经营策略、客户名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商业信息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2.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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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3.技术支持过程中(含系统开发过程)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付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
采取措施对本项目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
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
文档记录以及其它商业信息,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露。
5.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服务过程中所了解、知悉的甲方或相关单位的政府
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应付全部法律责任。
八、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
改,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乙方 5 日内未完成整改或
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
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5 %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已提
供服务的期限及内容结算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30 %的违约金;由此
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等。
3.
乙方未按照采购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服务,引发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
外部交换系统、税库银系统、社保费标准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含税控和底
账)、电子税务局等全省业务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省税务局端)、密码服
务组件系统、双向安全交换系统等基础系统出现故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全
省范围内业务中断,持续时间超过 4 小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0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故障未能在 24 小时内
解决,或者类似事故一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予支付合
同尾款。
4.
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
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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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6.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
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 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
起三年内,甲方及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7.
乙方不得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的税务机关人员。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机关人员
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②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 3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④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8.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作,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纳税人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
监督意见等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额 1%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
受的损失。
9.
如乙方存在违背保密协议或廉政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
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应付款中予
以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赔偿补足。
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
讼/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2.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 的,
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 猎”
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 甲
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3.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税务系统信息 化
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 存
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九、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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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
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对方谅
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经对方同意后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免于承担部分或
全部的违约责任。
十一、 税费
1.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十二、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 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 担
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如
乙方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三、 合同生效:
1.
2.
3.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持 肆 份,乙方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24年10月25日
7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办公平台 技术支持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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