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考察项目合同公告
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考察项目合同公告
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考察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考察项目
采购单位:炎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供应单位: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人(全称):炎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北汉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考察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内容
5、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邀请省级专家对普查调查登记文物进行文化内涵挖掘和文物价值评估。
第二条:合同费用
中标金额为:陆拾叁万陆仟圆整(¥******.0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乙方在进场后10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15%款项,即需支付人民币¥*****元。
2、乙方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三普复核点241处(点)不可移动文物的实地调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款项。即需支付人民币¥******元。
3、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炎陵县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含新发现40处)实地调查、资料整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并经县级普查机构审核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款项,即需支付人民币¥******元。
4、完成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第三阶段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建立“一张图”、编制普查工作报告、分析报告、建立资源数据库等事项,普查工作整体结束后,支付剩余20%的合同金额,即需支付人民币******元。
第四条:普查工作与数据整理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工作及完成时间:2024年11月至2026年6月。
时限要求:根据《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乙方需在实施方案以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时间内完成各阶段普查工作。因上级政策及标准原因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或受极端天气影响,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乙方报甲方确定。
第五条 验收要求
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完成普查成果汇总,编制普查成果并整理出版(编制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炎陵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普查成果须通过炎陵县四普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审核。
完成文物认定。进行新发现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评估。相关认定工作须通过湖南省文物局专家库专家审定。
建立炎陵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完成后,须通过炎陵县四普工作领导小组、资规部门及相关专家审定。
验收费用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在本项目合同履约期间,因上级部门对本项目提出新的工作内容或要求,视同为本次合同内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完成三普复核点及新发现文物点调查数量,按2263元/处(点)标准扣减合同金额;
2、在工作及完成时间内,如乙方提交的成果未通过验收小组和相关专家审定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在乙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之前,甲方有权拒付剩余款项。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
本合同项下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炎陵县辖区内所有文物点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乙方禁止对外发布、泄露。若发生文物信息泄露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提供工作范围内便于乙方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已有的必要的资料。
3、负责协调各乡镇、各村委配合完成普查工作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文物普查工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合同内容等普查工作。
3、业主方安排专家协助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的简介、价值评定等文字编撰整理,该劳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业主方需参与四普外业工作,人员的装备、保险、餐饮、车辆、津贴及部分设备购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对甲方提供的工作范围以及掌握的文物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6、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人员、文物及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肆 份,供应商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炎陵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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