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金额,7,192,174.79元)作为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3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终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金额:9,589,566.39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1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支付金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整体项目运维期(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具体支付金额与甲方对乙方运维期考核结果关联,详见附件二项目运维服务考核表,本合同付款节点均为上级单位拨付对应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湖城支行(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32*****82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8 —— 2026-01-18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验收按照湘江新区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试运行期为三个月,试运行正常的,方可进入竣工验收程序。
1)软件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分阶段交付、分阶段确收/验收方式进行,每项业务交付完成,进行初验/交付进度确认,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
交付进度确认:根据项目建设分批实施交付的原则,乙方需根据建设内容分模块(子系统)进行实施交付,各模块(子系统)功能上线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进度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进度确认申请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进度确认。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交付进度进行监督。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交付进度进行监督,并对合同交付进度进行确认,对已履约部分/已交付模块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项目验收要求:各项服务功能完成供货、调试、安装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2)硬件验收标准
(1)项目硬件及配套软件系统运行正常后,乙方按合同所列货物标准,向甲方提供书面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2)本项目验收按照湘江新区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
(3)验收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本省、本市)、团体有关标准规范、项目变更方案、经评审审定的详细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的承诺和项目有关其他文件执行。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验收前,乙方将完成所有待验收工作任务,并根据甲方项目管理要求,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文档和资料。
(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延期验收要求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项目实施验收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的完成日期视为延期,因此造成的延期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罚金:若延期验收不超过3天,无需支付罚金;若延期验收超过3天但不超过10天的,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天;若延期验收超过10天以上的,除按日累计罚金外,还需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罚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若延期验收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一旦发现可能出现延期的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延长的时间。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确认或提出异议,若甲方同意延期则不处罚。
(3)除不可抗力等非乙方责任因素引起的延期不在处罚范围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义务
(1)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成品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许可甲方使用的正当授权及其应将软件使用许可以及相关材料授权/转让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使用该成品软件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则乙方负责承担因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项目定制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由甲方拥有,验收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定制化开发软件源代码。乙方保证其定制开发的软件产品未侵犯第三方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方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所提供成品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甲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复制、分发、反编译、跟踪、逆向工程及分析手段获取中间数据及结果。
(4)除非已经为公众知晓,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中接触到的合作相对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客户资料、成交价格、统计数据、计算机运行系统的资料等,均构成合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取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接收方不得对外披露。
(5)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撤销、无效而终止。本合同所标明的货品单价和总价仅限于本合同内执行,为保证乙方的正常销售,甲方不得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价格。
(6)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由于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双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损失赔偿。
2.数据合规条款
在任何时候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数据收集及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性文件。承诺严格遵守可适用的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连循合法、正当、必要、公开透明的原则,仅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个人信息。乙方应采取与业务数据处理风险相适应的相关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由甲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如出现三次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若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有权就已履约部分要求支付对应合同款项。
5.乙方应根据产品清单内容进行实施,在实施前对实施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确认,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该部分内容实施,未经甲方确认的内容不可擅自实施。
6.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7.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成果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对因数据泄露或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招标文件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切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甲方支付任一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设备购置费/成品软件购置费税率13%,建筑安装工程费税率9%,定制软件开发费/信息系统集成费/模型搭建及数据治理费/建设期服务采购费税率为6%),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支付。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