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元县城区公共场所、外环境“四害”消杀服务及药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庆元县城区公共场所、外环境“四害”消杀服务及药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丽水市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庆元县城区公共场所、外环境“四害”消杀服务及药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4)82号
二、项目名称:庆元县城区公共场所、外环境“四害”消杀服务及药物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东路380 号
被投诉人 1 :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庆元县行政服务中心9 楼
被投诉人 2 :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元县城南中路 104 号
相关供应商 1 :浙江捷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石牛路232号综合楼四楼 A 区 5#房
相关供应商 2 :浙江煌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琉璃南路熟溪小区一幢34 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庆元县城区公共场所、外环境“四害”消杀服务及药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4)82 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25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浙江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庆元县城区公共场所、外环境“四害”消杀服务及药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4)82 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7—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信息:
庆元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庆财执法〔2024〕4 号).pdf (264.6 KB)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