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勘查设计合同公告
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勘查设计合同公告
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勘查设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 勘查设计
工程地点: 株洲市茶陵县
资质等级: 地灾防治勘查甲级、地灾防治设计甲级
甲方: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方: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 勘查设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 勘查设计
1.2工程地点: 株洲市茶陵县
1.3工程规模、特征: /
1.4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程组织勘查、设计及预算编制,提交经上级部门评审通过的勘查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含设计预算)。
1.5承接方式: 公开招投标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勘查设计所需相关资料文件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3.1技术服务主要内容
在充分收集、分析、利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82个图斑109.42公顷的历史遗留矿山进行地面调查、地形测量、无人机航摄、地质测量、野外勘探、室内试验等多种手段,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矿山破坏地质环境程度,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勘查结论和建议,依据勘查成果对矿山进行生态修复设计并进行投资预算编制,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为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2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1)《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规范》(DB43/T 2298-2022);
(2)《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T 2299-2022);
(3)《矿山边坡生态恢复技术标准》(DB43/T 2057—2021)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
(5)《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2019);
(6)《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TD/T 1070.1-2022)
(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4部分:建材矿山》(TD/T 1070.4-2022)
(8)《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
(9)《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36-2013);
(10)《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
(11)《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12)《湖南省地方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8761-2014);
(13)《湖南省造林技术规程》(DB43/T 140-2014);
(14)《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2001);
(1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16)《造林技术规程》(GB/T*****-2016);
(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2001)(2009年版);
(18)《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 *****-2016);
(19)《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TCAGHP011-2018);
(20)《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1999);
(21)《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2013);
(22)《工程测量规范》(GB*****-2016);
(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4)《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
3.3主要参考资料
(1)《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6年)》,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5月;
(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批复(湘自资函〔2024〕51 号)。
3.4提交的成果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1 | 详细勘查报告及图纸 | 4 | |
2 | 施工图设计报告及图纸 | 4 | |
3 | 预算书 | 4 | |
4 | 电子文档(光盘) | 1 |
第四条 工期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自合同约定进场日起,工期为 30 天。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5.1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本工程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00元 整(大写:壹佰贰拾伍万玖仟元整)。
5.2费用支付方式: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三期付款:
第一期:完成2024年湖南湘江重要源流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茶陵县域) 勘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及市级评审工作,并经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00元 ,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肆佰元整。
第二期:完成施工技术交底,工程施工进场并开展工程施工后,于2025年5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00元 ,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
第三期:项目完成施工并通过市级验收后,支付总合同款20%,即¥******.00元 ,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本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服务费采用大包干形式,变更设计产生的费用约定如下:
(1)原设计范围内(实施方案涉及的82个核查图斑)的变更设计及施工阶段技术服务,不计取费用;
(2)超出原设计范围的变更设计及技术服务另行收费,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甲方、乙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7.1.2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付报告、成果、文件。
7.1.3甲方应为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7.1.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或者除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付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索赔。
7.1.5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责任。
7.2乙方责任
7.2.1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甲方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7.2.2乙方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乙方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损失部分的勘查设计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3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负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索赔。
7.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甲方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因乙方现场勘查不到位,所设计的工程不符合现场实际,造成的损失误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6乙方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跟踪服务,对甲方、监理方及施工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在项目完工前需提交总体变更方案并报审查,项目验收时,需按要求提交项目设计执行情况报告。
7.2.7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湖南省、株洲市等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相关保密内容,如存在此种情形,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如损失无法计算,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7.2.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顺延工期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协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停工费或返工费,因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甲方承担过错程度相当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据实支付乙方已完成符合合同要求工程量100%的费用。
8.3由于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影响项目评审,毎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合同额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4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行业规范及上级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行业标准及上级要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7 天(工作日)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乙方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乙方的报告、成果、文件。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协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方、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茶陵县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乙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茶陵县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乙方: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五凌路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430*****365*********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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