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合同公告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供应商(乙方):  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元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2、服务员工数量、岗位、工作地点、薪酬、奖金、社会保险费、服务期限及基本情况等事项均按照甲方要求实施。

2.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采购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工作人员18人。项目名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2024年12月-2026年12月动物检疫防疫专管服务;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0020;中标金额人民币:*******.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服务期限两年,详见附表。(服务费100元/人/月),其他费用经甲方审核后按实结算。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根据甲方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根据甲方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2.付款方式:

费用结算方式:月度结算,乙方每月将费用明细递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开具发票并附明细,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有效结算票据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乙方下列银行账户。若乙方未及时开具票据,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户 名: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账 号: 820*****000******

开户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00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7 —— 2026-12-16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意见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员工的工作岗位、任务、要求,然后乙方根据甲方的相关要求安排服务人员负责指定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以上事项以合同实际履行而定。

2、甲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服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考核劳务服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3、因社保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25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督促并检查乙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同被服务的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发放薪酬等工作完成情况。

4、对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条约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备服务员工,全力组织完成劳务服务服务,以确保甲方的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2、乙方负责为服务员工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依法保证服务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服务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持服务员工的稳定性。

3、甲方与服务员工如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处理劳动争议。

4、当乙方劳务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死亡等事故时,以及在甲方安排的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乙方人员发生的工伤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参保或乙方处理不当,造成甲方损失或担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程制度和工作标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员工,乙方应予以及时更换,并不再安排至甲方工作。

6、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如产生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由甲方拨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服务员工。

7、乙方服务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服务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乙方需按合同总金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合同有效期,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其违约,除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意见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意见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合同终止与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双方因自身原因协商解除的;

(2)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除相应责任;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其他约定

1、乙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服务员工。

2、除服务员工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3、由于服务员工或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西一栋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31-********传真:0731-********

乙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

收件人: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31-******** 传真:0731-********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已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公司所在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罗健 法定代理人: 宋哲
委托代理人: 王艳华 委托代理人: 宋哲

附件列表
  1. 报价表(畜牧).doc
  2. 合同.docx
  3. 中标通知书(畜牧).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业农村局 畜牧 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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