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②.生石灰技术指标:氧化钙应≥70%,水分≤5%,铅、镉、铬、汞、砷、分别为≤30mg/kg、≤1.0mg/kg、≤30mg/kg、≤2.0mg/kg 和≤10mg/kg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3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分理处(湖南沐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80*****040******)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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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指定时间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村组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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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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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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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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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约验收标准:
(1).履约验收方式及标准: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程序:
①.乙方货物送达后,由甲方、监理(如有)、及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办、村(社区)等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乙方出具的发货验收凭证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作为进行结算依据之一。
②.产品抽样送检,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抵项目指定地点后,农业农村局、监理(如有)、镇、村(社区)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取并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若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③.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更换成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且不能提出异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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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及时改正,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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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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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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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物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本合同约定的物资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本合同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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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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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