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设立项目管理和技术团队并重的项目团队,包含运行维护、数据分析等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本项目的运行维护人员至少有50%以上具有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中标后的一年内全部运行维护人员均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上岗证。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供应商应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必须使用原厂生产的备品备件和耗材(若无原厂生产的,则应使用经权威机构检定合格的),严禁使用未经权威机构检定合格或劣质备品备件和耗材。
4.其他要求融合本项目新增的水、气环境监测网络数据,集成高新区内已有的各类监测数据,其他部门应用系统数据,如环境卫星数据、气象数据以及近地面环境监测点位数据(自动站、智能采样系统、国控站、微型站、组分站等数据),结合企业数据,模型数据,以场景化、推送式的方式呈现分析结果。提供实时及专业技术咨询服务,通过对监测数据深度挖掘和分析,按周、月、年等时间跨度对区域内污染物变化情况进行横向、纵向比对分析提供专项报告。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4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正式履约第一次(年)期满(2024年10月26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3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正式履约第二次(年)期满(2025年10月26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5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正式履约第三次(年)期满(2026年10月26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80001585072002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需提供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1-27 —— 2025-10-26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简易程序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第一次验收按一般程序进行,根据质控考核结果支付当期费用 ,后续每年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合同形成的各项报告,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按标准执行,并赔偿甲方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及时组织验收,支付相应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在全部满足服务要求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请款。
5.乙方对所有的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提供或用于商业用途。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根据《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如供应商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各自承担自身部分的风险,本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地震,自然灾害等),乙方不得违约,需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服务。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履约时间自乙方提供正式数据服务报告之日起计算,本项目为购买服务方式,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由乙方自带设备进场,提供数据分析及相关服务。设备所有权归属乙方,服务期间使用权归甲方专属,乙方负责运维。
4.本项目合同一年一签,在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不变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可续签合同,但合同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即续签两次为限),本合同为第一次续签。
5.本合同为续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期限有误,双方确定合同服务期限实际为2024年10月27日到2025年10月26日。关于合同服务期限的约定,与本条款相矛盾的,以本条款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