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监测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4.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要求及质保期 1、技术支持: 1)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用户要求后应立即做出回应,服务响应时间小于3小时。 2)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乙方对甲方的售后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2小时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8小时以内提供解决方案,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采购人临时使用。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派人维修,采购人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提供替代设备以满足采购人应急抢险所需。 3、乙方派专人上门进行售后维修服务且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 4、“三包”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服务单位,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1)合同额含所有车辆的购置税、上牌费用、含首年交强险和车船税、含所有车辆底盘服务站首保(含电动空压机、齿轮油等)费用。2)合同额含所有车辆加装360°全景环视影像系统的费用。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全部货到并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0%,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全部货到并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0%,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10%。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592*****959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并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投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投标文件《商务应答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投标文件《商务应答表》。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约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合同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保证停车场地出入通道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
5.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材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进行验收合格后,给送货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交付的产品,乙方必须配合提供合同约定相关配套资料。
5.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甲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产品的交付。
6.车辆进出要听从甲方现场指挥,应保证进出车辆不对现场造成污染,乙方工作人员要服从甲方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7.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汽车操作、保养、维修,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迟延交付产品、交付数量与采购合同不一致、未与甲方事先约定就提前交付产品、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装问题、未及时提供售后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均应当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足差额。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