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类药品配送服务项目

精麻类药品配送服务项目

茶陵县人民医院精麻类药品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送服务合同

甲方:茶陵县人民医院

乙方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销工作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内容

1、甲方根据自身临床医疗需求在乙方供应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2、具体药品信息以甲方招投标文书中配送要求中的《麻精药品目录》为准,如甲方根据临床治疗要求需采购非《麻精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药品规格及生产厂家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产品订购与交付。

1、甲方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凭株洲市卫生局审批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和医疗机构身份识别器以及法人委托书原件(法人委托书应注明购买品种、数量、时间并一次有效),办理购买手续。

2、乙方保证在甲方完成购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将全部药品;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送达的, 乙方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协商送达时间。个别甲方需求的急抢救药品应当在4小时内送达。

3、交付方式:送货上门至茶陵县人民医院药品仓库。药品的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产品因运输产生损耗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及异议

1、乙方所供药品应当送达甲方药品仓库或指定地点后,按甲方验收流程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如双方核验无误的,共同签署《收货单》。

2、甲方对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内容不一致或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在12小时内对被拒收药品进行退换,确保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

3、所有药品经甲方验收入库后,因甲方自身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25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价格与结算

(一)供货药品价格按国家政策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款结算:

1、乙方应当于所供应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后,根据双方确认的《收货单》与甲方进行结算。结算后,由乙方按甲方财务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申请手续及发票后,按甲方药品付款规定,集采药品按医保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周期执行;非集采药品付款周期如下:按医院收货入库后第10个月开始按月付款,即第10个月支付第1个月(以甲方药品入库时间为准,下同)的药品款,第11个月支付第2个月的药品款,以后依次顺延。合同终止时,按此方式结算配送药品余款。具体付款方式为:按医院收货入库后九个月到期后,开具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方式以甲方财务要求为准。

2、本合同货款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3、发票:本合同产品价款均为含税价格,因本合同而须支付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证对应的税费支付符合国家规定,且与最终提供的发票税率一致。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所供应药品具有法定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规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乙方应当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向甲方供应药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或者替换其他药品、规格、生产厂家及包装规格等。

3、乙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确保按本合同时限要求及时供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不延误甲方临床医疗工作。

4、乙方应当确保所供应的药品无权利瑕疵,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阻碍。

5、在合同期内,甲方办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副本交由乙方留存保管。

6、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付款规定及时办理乙方货款的支付。

7、甲方按要求对乙方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六个月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在医疗机构印签卡系统、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和省采购平台及时确认采购订单、药品配送率、配送时间、人员管理、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低于80分,每分扣200元;考核得分低于60分,自动终止服务合同。

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收货或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以拒收货物价款或欠付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价款中优先扣除)。如乙方逾期供货超过3日,甲方有权向其他公司进行采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因逾期供货影响临床医疗效果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逾期供货影响临床使用累计超过2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不低于万元。

3、乙方所交付药品的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等与甲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如乙方擅自变更或者替换药品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及包装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按照原价退还全部药品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不低于万元。

4、因乙方药品质量等问题引发临床投诉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5、如乙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甲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副本发生破损、遗失,从而导致甲方无法及时采购药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减少的财产、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送达费用等全部费用)。

不可抗力。

1、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均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

3、如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政策调整等原因,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廉洁承诺。

1、甲方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以暗示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否则乙方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要求甲方医务人员开具指定药品,不得暗中给予甲方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甲方医生的用药选择权。洽谈业务时,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科室或者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中标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解决纠纷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茶陵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乙方供应进口药品的,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商检证明,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进口药品的资质、手续违背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2、如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书面公函。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精麻类药品配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