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变更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关于对变更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案件名称 | 变更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
被处罚单位 | 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 |
处罚事由 | 2024年10月28日,麻江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巡查中发现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已变更到麻江县杏山镇城关村中街组14号罗氏花圈店,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经对陈禄敏的询问调查,其陈述自2024年10月15日开始在罗氏花圈店销售烟花爆竹,至查处之日共计13日。 |
处罚依据 | 变更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 | 给予麻江县陈禄敏烟花爆竹专卖店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况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麻)应急罚〔2024〕7号 |
(来源:麻江县应急管理局,审核:王超智,编辑:杨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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