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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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CZX-H*******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文沃(宁波)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村中塘
被投诉人 1 :温州博物馆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1号
被投诉人 2 :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18号C幢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文沃(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编号:HCZX-H*******,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投诉事项归纳为:1.技术参数评审标准没有量化和细化,不符合规定。2.指定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3.评分指标未量化细化及未规定对应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专家主观判断打分,影响公平竞争。4.将样品作为评审依据不合规。请求:依法依规纠正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重新合法合规编制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设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为“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规格和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5分;标★项每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在得25分基础上扣1分;其余技术参数,每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在得25分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不作为废标处理”。本项目标★项参数共有10项,其余技术参数近百项,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展柜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对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进行扣分。招标文件(10月25日)修改了展柜技术参数“10.★高湿工作”“11.低温工作”“12.★工作稳定性”“13.★低湿工作”“14.高温工作”“15.噪音要求”,并删除了前述技术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扫描件的要求。招标文件(10月28日)展柜技术参数“5、★展柜玻璃”“7、★所使用的铝型材”“8、★所使用的饰面钢板”“9、★甲醛含量≤0.05mg/m3、苯含量≤0.05mg/m3、TVOC含量≤0.5mg/m3”,设置了提供有效期内的通过CNAS认证或具有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要求。投诉人主张“要求指定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涉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公平竞争审查表、本项目参数征集材料等证据。投标响应环节,有3家供应商的评审因素“技术参数”未被扣分。经审查,前述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设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投诉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该设置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响应以及评审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审因素“供应商综合实力”“项目服务方案”是否细化量化的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资信、商业认可度及综合服务能力等对评审项“供应商综合实力”进行评分(2、1.5、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图纸设计、产品的市场成熟度等方面对评审项“项目服务方案-技术方案”进行评分(6、4、2、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项目管理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障措施、进度保障措、文物保护措施、应急预案等方面对评审项“项目服务方案-项目保障措施”进行评分(5、3、1、0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理解、建设目标、需求、实施重点难点进行分析,分析符合程度等对评审项“项目服务方案-对项目的认识和理解”进行评分(5、3、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承诺、响应方式、响应时间等方面对评审项“项目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5、3、1、0分);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核心团队情况人员专业结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经验、标产品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情况对评审项“项目服务方案-项目履约能力”进行评分(5、3、1、0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6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判断标准”“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过于模糊”,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囊匣类、文物密集柜(储存柜)类、展柜等样品,规定了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投诉人主张“将样品作为评审依据不合规”,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经审查,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核心产品为无酸纸囊匣、文物密集柜(储存柜)和独立柜(带净化恒湿机设备),招标文件设置样品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投诉人主张“设置14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装配精密’、‘装配一般’、‘较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编号:HCZX-H*******)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4〕9号).pdf (5.7 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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