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接收船舶(艇)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生活垃圾实行袋装。船舶(艇)还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不能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生活垃圾排入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只能委托有危废垃圾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0704.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0704.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0704.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0703.9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季度付款(包干含税价,合同实际价款应以市财评中心审定金额为准。每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付款申请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步行街支行(湖南合众水上运输有限公司:82010100001316579)
3.预付款保函: 否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和岳阳市湘阴县交界处至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大坝之间通航水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6.1验收程序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6.2质量要求
见附件《技术、规格与要求》。
6.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条款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见附件《长沙市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行考核规则》。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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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承担相关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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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在服务范围内的正常航行或停泊在锚地的船舶,乙方对其船舶生活垃圾应收尽收;对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频次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4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为不多于7.5天;船舶油污水按其“船E行”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2次,相邻接收间隔天数不多于15天,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因人为事故或设备运转事故造成的船舶污染物泄漏,需乙方协助处理的,乙方有权申请有偿服务。
5.乙方在服务范围内趸船及其停靠的工作船及公务艇,乙方应对其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实行全免费接收,接收频次为船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每月不少于4次,船舶油污水每月不少于2次,并如实上报至“船E行”。服务范围内的停靠趸船生活污水已设置上岸装置排入市政管网的可以免于接收。
6.乙方应保证录入的数据真实、有效。
7.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
8.遇重大检查、活动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迎检工作。
9.靠港作业的运输船舶,乙方可根据和港口码头签署的防污染服务协议对有排放需求的作业船舶进行免费接收服务。
10.乙方在服务范围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现未注册“船E行”的船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待其注册完毕后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
11.因遇不可抗拒或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航对船舶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乙方需出示相关证明。
12.乙方承诺对中标接收范围内的作业船舶、锚泊船舶及工作趸船、执法船(艇)实行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
13.在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过程中,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船方财物,不得拒绝船方正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
14.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任何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应做好安全措施,并负责为其人员、船舶购买相应保险。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合同服务期间,乙方未按相关要求将指定区域的垃圾进行收集,被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或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每次扣除3000元款项;未及时将收集的船舶污染物数据上传“船E行”并建立垃圾收集台账明细,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款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季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乙方向被接收船舶收取或变相收取船舶污染物服务费的;
(2)因乙方工作不尽力或不作为,造成工作滞后,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水运部门通报批评的;
(3)发现乙方虚报污染物数量和作业过程造假的;
(4)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没有经过正规转运上岸处置,而直接排入水域或直接上岸倾倒的。
5.发生了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6.年度中有两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如出现5、6所述情况,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应无条件退出。
7.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服务工作、服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具备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及相关资质的,均属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并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2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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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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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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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