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让群众就医省钱省时又省心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让群众就医省钱省时又省心
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检验,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37号),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布全省三级甲等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方便患者为导向,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全面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互认范围
吉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具体互认项目详见附件1-3(扫描下方二维码可查看附件具体内容)
202*****113656.pdf">附件1:吉林省三级甲等医院影像结果互认项目_202*****113656.pdf
202*****112944.pdf">附件2:吉林省三级甲等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_202*****112944.pdf
202*****113038.pdf">附件3:吉林省三级甲等医院超声结果互认项目_202*****113038.pdf
具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实时动态调整。
互认标识
一、互认医疗机构在影像互认项目的DICOM数据上加注“JLHR”互认标识;在影像检查结果报告单上对互认项目加注“吉林省HR”互认标识;在影像检查结果报告单下方注明:*本报告仅供临床参考,不作为临床最终诊断。
二、互认医疗机构在检验互认项目的检验报告单上(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互认检验项目前,标注互认标识“吉林省HR”,在检验报告单下面备注“吉林省HR”为吉林省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标识。
三、互认医疗机构在超声互认项目检查报告单上对互认项目加注“吉林省HR”互认标识,互认内容仅限图像信息及超声所见互认,不包括诊断信息。
互认原则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四、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不进行互认的6种情况
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6号)文件要求,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温馨提示:随着身体情况及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并非一成不变的,对于是否需要重检,建议听从医生的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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