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软件运维服务期限内,乙方应确保甲方的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可以正常地抵御网络攻击;若受到大型网络攻击时应确保系统稳定地运行,修复已知漏洞并配合甲方开展网络安全溯源分析。
2.人员配置要求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以验收合格作为前置条件下,甲方按程序完成支付各项流程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未提前开具正规有效发票导致付款延迟,不视为甲方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科技支行(湖南雷升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800*****6120019)
3.预付款保函: 否
不要求提供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8 —— 2026-01-07
五、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验收标准和验收资料。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验收标准和验收资料。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验收标准和验收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
服务期结束后,由乙方根据服务内容准备验收资料,甲方对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组织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归属甲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运维范围有关的全部文件及相关资料。
5.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开展运维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6.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确认的考核办法,定期对乙方服务质量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评价,按月度考核并进行通报,乙方应及时响应甲方考核结果并整改。
7.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质量进行监管,对不合格的服务人员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不含报备时间)内,确认并完成服务人员的调整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主动、及时地向甲方报告并提供运维服务情况,接受甲方对提供运维服务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定考核。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日常运维工作(包括逾期整改的情况)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0.01%作为日违约金,延迟到15日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已完成的运维工作费用按天折算方式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待支付的报酬款中予以扣减,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如果甲方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甲方从待支付的报酬款中予以扣减。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欠付金额的0.01%支付日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乙方响应不及时或未能按甲方的要求时限排除故障的,每延迟一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100元/小时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违约金从待支付报酬中扣减),如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差额,但因现有技术或原系统设计的问题,导致故障排除确有困难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给与乙方一定期限并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6.如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归结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如因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系统相应的运行支撑环境及办公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8.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责任,经守约方通知限期纠正仍不纠正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守约方损失,守约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9.本条与“第三条: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内容有冲突的,以第三条为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行业管理平台的需求,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但需要提前半个月告知乙方,费用按天折算方式进行结算。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自本合同签订起,原签订的《长沙铁路南站(黎托)综合客运枢纽信息服务与协同管理系统软件运维合同》(合同编号:JTZX*****)自动停止。如本合同与双方订立的任何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发生冲突,本合同的条款优先适用。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两份。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