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 202*****007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 供应商(乙方): 湖南九六二二二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芙蓉中路311号富兴世界金融中心T3栋写字楼 4017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产生的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拖移、保管车辆等服务 | 其他服务 | 宁乡市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等服务工作。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零壹万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为宁乡市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以及超期滞留车辆依法处理等工作。本合同服务期三年,每年拖曳、保管服务费用 *******元,三年共计 ********元。本项目费用为包干价,乙方必须保证服务期内甲方的相关要求,且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宁乡市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依法处理工作。 1.2场地要求 1.2.1 乙方在宁乡市范围内自有或租赁场地(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建立施救站(含停车场),场地分布在5个及以上不同街道或乡镇,场地的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违法车辆停车保管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施救站(含停车场),不得作他用。 1.2.2 乙方的施救站(含停车)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保安室、群众接待室、值班室、卫生间等,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1.2.3 乙方的施救站(含停车)须按甲方要求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示标牌,要求以2.0米及以上围挡进行四面封闭。地面平整夯实,无积水沉陷,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配备管理人员、施救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不低于38人,其中具有持 B2(含)以上驾驶证的施救司机不低于18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乙方最低需配备:30吨以上(含30吨)吊车1台,30吨以上(含30吨)大型拖车1台,中型拖车9台,所有车辆须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充足。 3.2 乙方的施救辅助设备:按甲方要求配备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 通信器材、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 3.3 乙方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每个施救站(停车场)配备消防池、足额备用消防沙、推车式灭火 器、便携式灭火器、锥形筒、防水手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反光作业背心等。 4.其他要求
4.1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所聘司机应持相符合驾驶证或特种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 4.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4.3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4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条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 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4.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按规定及时完善录入“湘交扣” 管控系统数据处理。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4.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发生,必须在场地醒目位置张贴收费公示牌。 4.7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救援和大型警保卫工作需要,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偿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4.8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 4.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停车场和扣留车辆管理系统,包括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帐等,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网络远程监控系统及扣留车辆督查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停车场内部监控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 4.10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淹等保管工作。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4.11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必须 24 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4.12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接通知城区10分钟其他地区3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 4.13甲方扣留车辆需要切割、恢复原状由乙方在施救场地内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14甲方对上述事项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4.15乙方不得变卖保管的所有车辆,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16交通违法车辆15日内接受违法处理的,乙方不得向车主收费;超过15日的,甲方可向车主收取向甲方报备的收费价格的逾期保管费。交通事故车辆开具放车单超过2日后来领车的,乙方可向车主收取向甲方报备的收费价格的逾期保管费。车主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 1个月后清 理造册经登报公示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罚的即可依法处理车辆。处理车辆的残值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私自截留。一般最长6个月要处理一次,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4.17乙方兼营事故车辆救援的,在车主自愿前提下,按向甲方报备的收费价格和车主协商进行,其经济行为不包括在本标的范围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由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管理监督小组,管理监督小组根据《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分季度进行考核,费用按年度进行支付,其费用的支付与考核结果挂钩。甲方于次年按内部财务流程支付上年度服务费用给乙方。合同期内任意一季度考核得分在595分以下的,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又一村支行(湖南九六二二二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602*****372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7-12-3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进行考核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乙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时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并按时付款给乙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