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货物包装要求: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质量要求(2)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 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4.售后服务(2)质(维)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或维护、提供备用设备,及时解决故障,不得影响甲方及实际使用方的正常使用。质(维)保期内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软件和产品提供免费升级的版本。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并合格通过采购人的初步验收并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试运行结束(试运行期30天),且无任何故障、问题并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1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并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后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010*****300120*****562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初验合格,进入试运行。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长沙县公安局11楼)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甲方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采购人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 3 人及以上
单数组成, 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
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②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 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封
存样品、质量检测报告等。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
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①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交付设备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交货清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附件数量等进行检验,没有异议的经甲方负责人员在《交货验收单》签字
及盖章后,视为乙方交付设备。
②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③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④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 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⑤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⑥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如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初验合格,进入试运行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如果因乙方的延迟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不允许转包、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回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并承担本合同标的总额30%的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