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由技术服务费和绩效管理经费两部分组成,按两次分期支付。
①第一次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当年技术服务费金额的50%;
②第二次支付: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考核情况按实支付技术服务费和绩效管理经费。
2.2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综合考核方式实施服务,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3项目考核要求:
2.3.1技术服务工作考核
(1)考核方式:按年度考核。
(2)考核要求:未按要求提供日报、周报、月报等数据分析服务,每次扣款100元;紧急情况未及时响应或未按采购方需求提供专业数据分析服务,每次扣款500元;在工作时间内(早8:00-晚 12:00)省控点数据缺失 2 小时及以上未及时上报,每次扣款100元,造成当日损失优良天的每次扣款 3000 元;移动走航监测服务缺天数的,每天扣款 5000元;臭氧立体探测服务缺天数的,每天扣款5000元;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服务缺天数的,每天扣2000元。
2.3.2绩效管理考核:
(1)考核方式:按年度考核。
(2)考核要求:
按市级空气质量排名机制,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内六区前2名,则奖励绩效管理费用40万元;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六区第3、4名,奖励绩效费用30万元;年度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六区第5名,奖励绩效管理费用20万元;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六区第6名无绩效奖励。如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第二年度合同不能续签,第一年度奖励绩效管理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内六区指长沙市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望城区在内六区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决定本合同奖励绩效管理费用的发放金额标准。)
(3)考核告知:
望城区在内六区年度空气质量排名结果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对排名结果应当无理由信任。双方以该书面文件作为奖励绩效管理费用的结算依据。如甲方未如实告知排名结果致使乙方少取得绩效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追索。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合肥中科光博量子科技有限公司:499010100101068980)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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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10 —— 2026-01-09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提交成果是否满足采购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项目技术服务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数据复核结果编制复核质检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需保存为 PDF 版,要求只能在电脑中查看,不能编辑。成果提交时还需要将检查原始记录、检查数据、过程资料等一起存档备查,保证项目数据复核结果可回溯,同时需要按月形成复核台账上报甲方。
(6)履约验收标准:
6.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望财事务〔2024〕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6.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7.2项目验收采用提交服务数据分析报告、专家验收意见书为准,数据分析报告、专家验收意见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3项目完成后,针对工作内容逐项准备资料,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验收报告、日报、周报文档等,移交甲方,具体包含以下:
(1)工作内容逐项印证资料;
(2)数据分析报告:日报不少于 365 份,周报不少于 52 份,月报 12 份,季度报 4 份,年报 1 份,应急分析报告、污染过程分析报告等按需提交;
(3)科技溯源报告:按要求提供相应天数的走航报告和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报告;
(4)污染巡查:提供污染巡查统计表;
(5)管控调度:提供日常管控建议和应急管控建议;
(6)专项管控方案:根据要求提供专项管控方案,如夏季臭氧管控方案等;
(7)提交 1 份结题报告。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本项目所有成果资料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在项目完成时乙方必须全部移交。
2、乙方须维护项目服务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不得对外泄露和抄袭用于其他同类型服务项目。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5.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7.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8.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6.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7.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8.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第10条第1点条款不作为本合同重要约定依据,变更如下: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已履行请款手续,因财政资金到位延迟致使超期付款的,不视为违约。
4.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5.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发生解除合同情形,甲方对于乙方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具体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时间、服务水准参照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据实结算,剩余费用不再支付。如乙方造成甲方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 。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7.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 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9.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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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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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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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