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量1、乙方必须保证中药饮片质量,所供货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等要求,需提供相应的货物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2、市监部门抽检的货物、检验的费用及抽检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4.售后服务售后服务1.验收与退换货处理:我公司按照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供应计划及要求的品种和数量,提供质量合格的、最新批号的产品。不符合《中药饮片目录》要求和订单数量要求的中药饮片,院方可拒收。我公司对不符合医院要求的中药饮片在24小时内完成退换货处理,不得影响医院的临床应用。2.对于采购急需的中药饮片,我公司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供货的及时性,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供货。3.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医院有权随时抽查我公司提供的中药饮片质量,如果发现质量不符合法定要求医院有权利拒收此批中药饮片。如我公司供应中药饮片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4.按宁乡市妇幼保健院各类中药饮片的要求贮存,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我公司予以无偿更换或者退货。5.宁乡市妇幼保健院购买及使用中发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随时通过电话、邮箱、在线客服等方式向我们咨询(0731-********,或181*****598)我们的专业售后人员将及时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
5.其他要求供货价格合同期内,中药饮片价格以中标价为准。药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每半年评估一次,单品上涨幅度在10%之内的不做调整,超过10%的,由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调价函,医院过会后,实行新价格。下调原则同前。若国家中药饮片带量集采品种政策落地实施,供应商应主动联系各中标企业,获取配送权,并以集采价格为准,提供对应中标品种,如不能够提供的,医院将通过集采平台,自行进行网上采购。
按实结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玉潭医药有限公司:
190*****09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医院约定时间及时交付
交货地点:宁乡市妇幼保健院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2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退换货。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2、甲方应严格按照药品特性进行储藏保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交付产品,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局)、省有关质量标准。2、乙方需提供包含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复印件等。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开户资料。3、乙方提供的药品包装应该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药品包装和货物运输要求。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不能及时配送货物达3次以上(包含3次),或违反国家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等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未付货款6个月后结算。
3、如乙方不能按照国家带量集采要求配送甲方使用的中标产品,甲方有权从第三方公司采购,并终止该产品与乙方的配送。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2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