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猪肉采购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食堂猪肉采购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食堂猪肉采购配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009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边山社区   
供应商(乙方):  湖南大业供应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3302B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堂猪肉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 食堂猪肉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执行标准(采购需求需执行的标准,直接引用相关标准、规范的,明确到条款;国家有无强制标准要求,如有,列出具体标准名称;其它标准(如有);如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的,请说明理由)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②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③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9959.1-2019)? ④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9959.3-2019)⑤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9959.4-2019?)⑥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2008)⑦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投标人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1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食堂猪肉采购项目

畜禽肉

按采购人要求

1

按照招标文件需求在海吉星批发价格基础上浮8%作为基准单价,再按中标优惠率3%进行结算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食堂猪肉采购项目

冷鲜猪肉及其副产品

按甲方通知按时按量供应

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猪肉及猪副食品的公示批发价*(1+8%)*0.97

限额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期内年度结算总金额不超220万元,按实结算,结算基准单价=每周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猪肉及猪副食品的公示批发价格*(1+8%)*0.97。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1.1 服务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壹年,自2025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1.2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1.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4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甲方下达。

1.5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运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运输、搬运等,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

1.6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外观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货后当日内提出。

1.7 合同的履行价格包含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 批发市场定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人员配置要求

专业的配送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冷藏设备

4.其他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期内年度结算总金额不超220万元,按实结算,结算基准单价=每周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猪肉及猪副食品的公示批发价格*(1+8%)*0.97。
2.付款方式:

2.1资金支付方式:

2.1.1付款人: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2.1.2结算方式:按乙方当月提供的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据实结算,甲方和乙方次月进行货单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后,按月进行货款结算。

2.1.3结算单价确定:每周结算基准单价=以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猪肉及猪副食品的公示批发价格*(1+8%)*0.97。(中标下浮率为3%)。

2.2特殊情况结算方式

2.2.1若个别产品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不能提供市场报价时,中标人以京东等电商平台或周边大型连锁商超价格中对应产品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基准价下浮5%(百分之伍)进行结算。

2.2.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供一次该产品市场报价(以卜蜂莲花、华润万家、友阿家润多每周公示平均价格为准),经甲方确认后,每个月月末的货款将在确认后的市场价基础上按下浮率5%(百分之五)进行结算,供货期内价格下浮率固定不做调整。上述价格中,已包含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定价所产生费用等各项费用。

2.3本合同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卜蜂莲花、华润万家、友阿家润多定价等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4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湖南大业供应链有限公司:810*****685*******)
3.预付款保函: 否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5 —— 2026-01-04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程序:现场验收程序

2)质量要求

a、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 、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及本合同约定要求。

b、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c、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d、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e、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f、乙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货物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g、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安全卫生要求: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b、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c、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GB/T9959.1-2019)

d、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9959.3-2019)

e、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9959.4-2019)f、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g、其他可能适用于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h、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提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

4)验收程序和要求依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

文件。本项目采用现场验收程序,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

5)乙方不得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甲方的正常需求量。甲方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

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乙方。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

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利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査属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1000元/次,且乙方应进行整改;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5.乙方供应的货物应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甲方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合同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指定配送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指定配送点。乙方必须在配送日的当天上午7点之前将采购的物资送至甲方指定配送点,超时1小时支付本次货款30%的违约金,超时2小时支付本次货款60%的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支付本次货款100%的违约金,乙方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迟延交货,甲方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供应商供货满足需求,乙方应当对该部分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乙方应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乙方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目 定期消毒,送货人员应持有有限期内健康证,进入院区应低速安全行驶,禁止鸣笛,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货物配送服务,乙方承诺其指派的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确保能安全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义务。

5.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甲方的要求,按时配送质量合格的货物。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4.1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

4.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4.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要求的货物来更换有质量问题的货物,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4.5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

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

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

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

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5.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赔偿费、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乙方超时1小时支付本次货款30%的违约金,超时2小时支付本次货款60%的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支付本次货款10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当对该部分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乙方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保全费 、诉讼费 、公证费 、鉴定费等。

7.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外,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和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8.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甲方解除、终止合同或取消乙方服务资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9.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0.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损失或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4.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4.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3响应文件

4.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4.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4.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4.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4.8其他合同文件

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自2025年1月5日起生效。

6.其他条款

6.1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6.2除不可抗力或依法变更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配送要求及包装具体要求

7.1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的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确保所配送的食材保持新鲜优质。乙方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7.2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包装标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 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程爱武 法定代表人: 周文栋
委托代理人: 文杰 委托代理人: 周文栋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堂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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