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政府治安责任保险中标结果
崂山区政府治安责任保险中标结果
崂山区政府治安责任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QDJX-********
甲方: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员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2016年12月
合同条款
甲 方: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员会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乙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地 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
崂山区政府治安责任保险项目(项目编号:QDJX-********)经青岛嘉信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 甲方通过投保方式,将相关保险服务业务交由乙方承担,共同做好居民保险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监控制度,定期向甲方通报保险服务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积极配合甲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改正要求,对乙方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乙方应尊重并执行甲方依据法律、政策、双方签订的合同做出的合理、合规、公正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合同期限与保险责任期限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保险责任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0:00起至2017年12月12日24:00止。
第七条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元(¥*******元)。
乙方开户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行
账号:****************177,乙方应确保账户真实有效。
第八条 付款途径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投保保费的90%(176.4万元),合同期满后,视情(见第十一条服务验收)通过验收后再支付余下的10%(19.6万元)。
第十一条 服务验收
乙方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甲方报告上季度保险理赔情况(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理赔数额等)。甲方将组织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95%以上,甲方支付乙方投保保费余下的10%的部分(19.6万元)。如果满意度低于95%,投保保费余下10%的部分(19.6万元)将不予支付,并直接取消下年度投标资格。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获知乙方承保的保险业务之保险责任生效情况。
2.甲方有权获知投保保险所使用的单证情况。
3.甲方有权获知乙方承保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内容。
4.甲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的交接日期交接相关单证并结算保费,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及时生效。
5.甲方应为乙方的保险服务活动提供指导、支持和便利,定期对乙方的保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配备覆盖城乡的保险理赔队伍。服务期间,乙方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相关业务经办,配备一定数量的医药、保险、法律、财会、计算机专业经办服务人员,确定经办服务负责人及现场业务主管,负责与甲方的对口沟通及现场管理工作。
2.规范实施经办服务。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作业指导、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沟通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等工作,保障经办工作平稳运营。
3.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工作,应具备独立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的能力。
4.乙方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与业务限制开展工作。
5.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依据中标产品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确保保险经办业务规范运行,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6.因保险理赔服务产生的信访投诉,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主动进行息诉罢访和解释安抚工作。
7.乙方应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月定期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书面通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
8.乙方每季度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情况,对多发事故进行分析,向甲方提供分析报告并出具意见进行事故的有效预防。
9.乙方应建立保密制度,定期对参与治安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对知悉的案件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 乙方经办业务内容
保险内容共包括两部分,家庭财产安全险和特殊人群意外险。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险的投保对象
崂山区居民家庭户16万户(2016年8月16日据各街道统计数字16.2876万户,按照整数进行投保,但是保险涵盖所有家庭户。包括:在崂山区辖区范围内有固定住房,能够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契证、居委会出具的可证明房屋所有权等合法证件之一的,居住在崂山区辖区内的居民家庭以及租住在以上房屋的外来居民家庭)。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安全险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
序号 | 保险责任 | 赔付金额(元) |
1 | 因火灾、爆炸造成室内附属设施等损坏: 包括居民家庭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坐落于本区房屋内的下列财产:(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2)室内装潢;(3)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4)衣物和床上用品;(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6)农户家庭财产(包括牛羊猪、农机具、已收割完毕的粮食等)。 | 每户最高赔付人民币3.075万元 |
2 | 盗抢险: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造成室内物品直接丢失、损毁的,且三个月内未能破案的或虽已破案,但是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包括(1)室内装潢;(2)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3)衣物和床上用品;(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5)现金、首饰;(6)电脑(含便携式)、摄像机、照相机、手机;(7)农户家庭财产(包括牛羊猪、农机具、已收割完毕的粮食等)。 | 每户最高赔付3000元。其中现金、首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险金额总和为900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单项盗窃限额为300元。 |
3 | 室内装潢因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需要搬迁、临时住宿、清除残骸的。 | 每户最高赔付3000元 |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票证、有价证券、古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食品类、烟酒类、饮料、化妆品、化学品、易腐烂变质的鲜活海产品或农产品等日用消耗品、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但牛羊猪除外;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5)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非法拥有的财产;
(7)运输工具(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2.火灾、爆炸责任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在违法建筑内发生的火灾、爆炸;
(2)在房屋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导致的火灾、爆炸;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3.盗窃、抢劫责任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2)门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
(4)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5)城市房屋(含地下室、储存室)室外、农村院外遭受盗窃、抢劫;
(6)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占有;
(8)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9)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
(1)由被保险人所有或实际占用,在同一小区内与住房配套的地下室、储藏室(私自搭建除外)室内及农村院内财产在保险范围内。
(2)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人民币200元。
(3)盗窃险每户最高赔付3000元。其中现金、首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险金额总和为900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单项盗窃限额为300元。
(4)租赁房屋的财产损失人为受益人。同一保险住房发生保险事故,受损保险财产涉及不同受益人的,各受益人所得赔款按各自实际损失金额占比在总赔款内分摊。
第十八条 特殊人群意外险的投保对象
1.经统一组织,在青岛志愿服务网上注册登记的崂山区治安志愿者,共2000名。
2.新涌现出的在崂山辖区内作出见义勇为行为并被公安机关确认、被崂山区综治委表彰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
3.截至到2016年11月,历年被崂山区综治委表彰的72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集体)。
第十九条 特定人群责任险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
序号 | 保险责任 | 赔付金额(元) |
1 | 因参加各级综治部门组织的治安志愿活动造成的意外身故、残疾、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 | 1、死亡赔付15万元/人; 2、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15万元; 3、因遭受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按照青岛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次扣除100元,对其余额按9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限额2.25万元。 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5元/天,年累计不超过90天。 |
2 | 新涌现出的因在崂山辖区内作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的意外身故、残疾的赔付费用,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 | |
3 | 截至到2016年11月,历年被崂山区综治委表彰的72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集体)的意外身故、残疾的赔付,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合同的要求,应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变更、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修改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服务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违规操作资金等问题,甲方有权就违约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具有管辖权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澄清);
2.乙方投标文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或者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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