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成像系统合同公告

术中成像系统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术中成像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金阳医院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东侧、金城大道北侧。   
供应商(乙方):  湖南新达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14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术中成像系统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术中成像系统 医用光学仪器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柒拾肆万玖仟柒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术中成像系统
OPMI PENTERO 800
卡尔蔡司/德国
1
合计金额小写:*******.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柒拾肆万玖仟柒佰元整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质量要求

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3.2如有备件,乙方应随机向甲方提供一套标准备件包,并列出清单及单价。

3.3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应在中国境内方便的地点设置备件库,存入所有必需的备件,并保证7年以上的供应期。

3.4设备验收时,所投产品或设备生产日期/出厂日期均不能超过一年

4.售后服务

4.1、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提供 3 年的整机原厂免费质保。

4.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设备开机率≥95%,提供全套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维修手册,提供专用安装、维修工具和日常维修工具。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安装免费并上门服务。

4.3、保修期结束后,还必须提供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服务。

4.4、免费为采购人建立本项目的技术档案(包括本项目的设备、材料的说明书、合格证、注册证等)。

4.5、免费对采购单位管理、操作人员培训。

4.6、售后服务

4.6.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1次。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6.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6.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响应时间≤60分钟,24小时内到达现场,故障恢复时间≤4小时,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医院的正常运作。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6.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其他要求

5.1、安装调试

5.1.1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2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1.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2.付款方式: 分期

序号

付款条件

达到付款条件起XX日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1

合同签订后,医疗设备全部进场经采购人验收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

30个工作日

40

2

设备全部交付使用并经验收确认后

30个工作日

50

3

设备验收合格1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

30个工作日

10

合同签订后,医疗设备全部进场经采购人验收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设备全部交付使用并经验收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剩余10%在设备验收合格1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若质保期承诺超过3年以上的,还须提供厂家对剩余质保期出具的且加盖厂家公章的质保承诺书,方可进行支付。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三湘支行(湖南新达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68*****010*******)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所有设备交货并完成安装及调试至正常使用 30 日历天。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条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测试验收

7.1.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7.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1.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1.4甲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1.5本项目按浏财函[2024]5号《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的规定进行验收。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项目现场施工,安装等程序必须无条件配合消防验收工程。

5.所有设备无条件免费配合医院对接医院信息系统,终身免费提供对接所需要的设备端口、接口文档参数、设备配套软件安装包及配套服务、软件注册码、密钥等院方所需要的软件。如对接医院系统需产生相关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

6.乙方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由于乙方未踏勘现场造成工程或者项目遗漏的,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工或者货物(服务)不能正常交付使用而影响医院正常运营的,逾期1-5日内按货款的0.5%/天扣除,逾期6-20日内按货款的1%/天扣除,逾期21日及以上扣除总货款的30%。如遇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延期不能正常交付,经甲方同意后,以协商结果为准。
4.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何卿 法定代理人: 谭丰
委托代理人: 曾英英 委托代理人: 陈怡之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术中成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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