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时服务:乙方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保险服务的能力(为保险车辆提供24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市州城区1小时内到达勘察现场,县市2小时内到达勘察现场);
3、服务小组:乙方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投保、理赔以及联系、协调等事项,一旦出险,须委派业务专员全程协助进行事故处理;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车辆保险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1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提供的限时定损服务:(1)在接到发生预估计车损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事故,在1日内定损。(2)在接到发生预估计车损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的理赔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定损工作;若损失金额一时难以确定,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3.2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提供的限时赔付服务:(1)定损后,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单证齐全后,赔款2个工作日给付。(2)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七个工作日内赔付。(3)预付赔款服务:凡预估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案件,如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投保人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事故,根据需要提供50%的预付赔款服务。
3.3 保险专业顾问服务:(1)保险标的出险时,主动上门服务,收取理赔资料,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办理理赔手续等服务。(2)对保险标的出险但尚未理赔的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不间断做好理赔提醒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3.5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1)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2)双方肇事时,投保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乙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4、绿色通道:乙方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针对本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服务,要抽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优先承保、专门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服务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各级单位可以获取优先、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乙方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投保、理赔以及联系、协调等事项,一旦出险,须委派业务专员全程协助进行事故处理;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且车辆保险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优秀的沟通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实支付,不得超过年度最高预算*******.00元。
乙方根据甲方的涌知,及时为甲方核算相关机动车辆保险费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保除报价表》、《缴费提示书》递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对有关保险项目、保额、保费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甲方雪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支付的款项到账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合法的保险费发票和机动车辆保险单提交给甲方。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430*****06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需提供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和服务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乙方应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得附加不利于采购人的额外要求。
2、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甲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3、乙方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4、乙方不及时给采购人进行续保的,造成投保单位损失,定点保险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承诺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一、查勘能力方案
1、我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如我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经我司查勘员认可,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5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我司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贵司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以下事故凭相关证明索赔可以免现场查勘:
①经交警部门处理并出具事故结案书的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在与承保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并征得同意后可免现场查勘,凭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②经过公安机关查勘的案件,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在与承保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并征得同意后可免现场查勘,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
③暴风、龙卷风、雷击、冰雹、暴雨、洪水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案件,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经与承保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并征得同意后可免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凭自拍现场照片、事故说明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全额赔付
3、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4、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我司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5、服务承诺
被保险车辆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案第一时间我司将为被保险人启动事故处理、医疗救助、法律救援服务机制。将协调公司相关医疗救助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全称协助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处理、医疗救助、法律事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我司与各地急救中心建立了全面合作关系,建立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急救联动机制。被保险车辆发生涉及人伤事故,接到报案后,我司即刻启动紧急医疗救助联动服务。我司项目经理安排专业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医院了解情况,全程向伤者和医疗机构告知保险赔偿医疗费范围,鉴定医药费开支,将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因交通事故为工作带来的不便降到最低。
二、响应时间方案
1、出险报案时效
全国统一24小时免费服务专线*****(可全年365天/24小时全年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或直接拨打理赔服务团队专员的电话报案(王亚辉:186*****831)。
我司*****服务专线在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2分钟内联系客户,将会在5分钟内指派离出险地点最近的服务人员,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处理和现场救援救助。
2、查勘时效
我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市州城区内:无特殊情况,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我公司理赔查勘人员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郊区:无特殊情况,接出险报案电话后50分钟内到达现场。
县市:无特殊情况,接出险报案电话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
若贵方单位车辆在省外出险,可直接向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当地人保公司根据总公司的“代查勘、代理赔”服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市州城区内30分钟,郊区50分钟,县市内40分钟)。特殊情况需超过限定时间的,提前与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约定时间。
3、定损时效
我司现场查勘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司承诺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定损时限如下:
(1)对于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内的,当场完成定损;
(2)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元,在1日内完成定损;
(3)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上,在2日内完成定损;
(4)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若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由我司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协商定损,应在3日内完成定损。
4、赔付时效
在保险事故责任明确,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经我司审核无误,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①定损后,人民币*****元(含*****元)以下,单证齐全后,当日赔付;
②赔款金额在人民币*****元~人民币*****元(含*****元),3个工作日内赔付;
③赔款金额在人民币*****元~人民币*****0元(含*****0元),5个工作日内赔付;
④赔款金额在人民币*****0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赔付。
⑤预付赔款服务:凡预估计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案件,如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投保人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事故,根据需要提供80%的预付赔款服务。
5、理赔争议解决时效
(1)承诺2小时内对已告知投标人的争议给出合理解释。
(2)如果争议的发生是因为双方对保险条款及责任的理解上存在偏差,而条款和其他法律文本上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我司承诺尽量按有利于采购人的方式协商解决。
(3)如对解释不予理解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建立理赔争议协调小组尽最大可能与采购人协商处理。
三、定损服务方案
1、定损能力
我司现场查勘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司承诺按照约定时效及时定损;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投保车辆出险后,对定损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有关方面出具证明后即可索赔。
3、定损服务
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损失,承保公司秉承“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及修理厂共同协商处理。
(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作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
①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按实际采购相应品质报价;
②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③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④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⑤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⑥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4、车险远程定损系统
我公司2007年即在行业内率先实行了车险远程定损系统,通过在我司定损点安装基于宽带互联网的可视监控设备,对事故车辆进行远程定损、获取照片等工作,并可通过语音系统实现前端服务人员和指挥人员的现场交流,迅速快捷为客户提供快速定损工作,大大缩短了客户等待时间。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
我司承诺与贵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贵方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我司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贵单位指定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按实际损失情况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按照市场价格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贵单位指定修理厂,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第一时间统一联系贵单位指定修理厂。
6、及时提供事故车辆零部件报价、正常维修的零部件报价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1)购车顾问咨询
我司具有较多熟悉汽车技术的人才,并且与众多汽车销售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可无偿为贵方提供汽车导购一条龙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为您提供各种安全车型、车辆性能指标、市场价格行情咨询,并根据保险车辆的事故出险率,提供专业性的导购意见等。
(2)车辆养护和车辆零部件报价咨询
①为提高贵方车辆养护能力,充分利用我司推荐修理厂的技术能力,我司将针对贵方的常见车型,定期组织专家免费为贵方进行车辆养护咨询。
②为维护贵方的合法利益,我司通过对我国汽车配件市场和修理厂家的全面了解,推出了事故车辆定损系统(PEDS系统)。它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电脑定损,解决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偏高的问题,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杜绝不合理开支。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投保方式
(1)我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单位车辆投保清单,为被保险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2)展业人员第一次上门展业时必须带齐以下资料:①车辆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②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③车辆索赔须知。
1、投保车辆保险险种标准:
(1)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
(2)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驾乘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采购人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2、快捷出单
(1)我公司项目承保服务专员将按照已承保的车辆信息及提供的到期续保车辆清单,按招标投保险种要求进行投保。收到投保人投保明细表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保费缴纳金额,收到保费后1个工作日我司将按照规定条款协议折扣率、费率或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对于新购车辆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承保公司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设立VIP通道,从VIP客户页面进行快速签单操作。
3、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我司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4、全城通保出单服务
我公司建有出单管理中心,实行全城通保出单服务,即客户无论在长沙市内哪家分支机构投保,在长沙市内任一营业网点均可完成投保缴费、出具保单、保单配送等所有投保事宜,客户可选择离自己近的网点进行投保,减少往返时间。
5、集中快速核保服务
我司实行全省集中的核保服务,建立了快速核保系统,只要在系统里输入的投保信息符合要求,无需人工核保,可以由系统自动核保通过,大大缩短了等待时间。
二、保险责任保障措施方案
1、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我司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被保险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我司支付保费。我司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开始前,贵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收取退保手续费3%;保险责任开始后,贵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4)因政府支付部门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及时支付保费,由委托人员或单位暂时垫付,确保所有作业车辆、设备不脱保。
(5)未能及时支付保费,但作业车辆即将到期,必须按时出单续保,不能断保。因承保公司原因发生断保,出现的纠纷由承保公司承担。
2、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如调拨、报废等),我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车辆变更通知后,将派专人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3、保险期限与服务周期
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被保险人将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等其它所有险种,我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我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专业服务团队
乙方应成立甲方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 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 务资格的独享性;乙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甲方及乙方相关服 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
(二)增值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乙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甲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 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乙方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 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乙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乙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乙方同意根 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乙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乙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乙方理赔 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甲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乙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乙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 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乙方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协商修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范围内车辆的承保和理赔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对乙方有关本项目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及处理,对于违反服务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乙方违反了相关行业法规的情况,甲方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督管理局协同处理;
6.甲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投保车辆有协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免费提供承保车辆故障拖车服务,累计服务次数不高于承保车辆数*10%。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严格遵照投标时提交的全部服务方案开展业务,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
5.承保的车辆在本地发生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内事故时,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要求的将保险赔款项赔付至指定定点维修厂账户的规定;
6.乙方对本项目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甲方索赔的义务。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乙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违约金壹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三年内甲方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 服务的保险由甲方顺延至其他中标候选人,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乙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甲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和投标文件服务内容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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