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千秋-JXQQGK(2024)第79号
二、项目名称: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一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被投诉人 1 :中共嘉兴市委党校
地址:嘉兴市云东路1129号
被投诉人 2 :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299号中禾广场23楼
相关供应商:嘉兴市希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西路1319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千秋-JXQQGK(2024)第79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2月21日受理,并于2024年12月30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5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投诉书的答复》,相关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10-12页,(手动布帘1、手动布帘2、手动纱帘、电动窗纱帘)的技术参数中对检测报告的时间做限定性的要求。此处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10-12页对(手动布帘1、手动布帘2、手动纱帘、电动窗纱帘)的检测报告时间要求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既然对检测报告的时间做了限定要求,为何不直接要求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项目公告发布后,这样对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公平的,也进一步杜绝了检测报告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2、对于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情况,检测报告里并未标明报告的有效期限,国家也没有相应的规定,2022年以前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也是可以证明产品的符合情况。对检测报告的时间做限定要求,本质上还是设置技术门槛增加投标难度,并且本项目又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的项目,重新去检测无疑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投标成本,这与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理念相悖论,也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3、从本次项目开标结果-商务技术评分细则来看,还是有不少投标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无法满足此项要求,导致失分的情况。4、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描述,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这明显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要求相驳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10-13页,技术参数要求中: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时,仅截取部分不重要技术参数,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且无法对需求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并且将所投产品的非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反而 忽略了环保性能的重要检测指标,人为的设置技术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10-13页,技术参数要求中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描述,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6)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时,仅截取部分不重要技术参数,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且无法对需求的合理性作出解释;(7)将个别产品或服务满足的技术参数、不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这明显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要求相驳论。
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三)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评分标准第3项关于“设计方案及效果图”评分要求设定不够明确,未做到量化细化评分的准则。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评分标准关于【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的要求是:“按照行政楼办公室、学员宿舍(单间)、60人教室、500人餐厅。按类型或用途进行不同风格的设计,根据设计的①合理性②美观度③视觉效果,根据方案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满分15分,每小项评分范围5/4/3/2/1/)(缺少一个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最高得5分;缺少二个及以上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不得分。)”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也并未对设计要求做过具体描述,那么供应商如何去准确的响应?并且设计方案及效果图的分值设置15分极不合理,产品的效果通过投标样品不是更能直观的展现出来?3、评分标准中写明:“根据方案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在整份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设计方案的具体要求,采购需求都不够明确,投标供应商如何准确的去响应。4、“根据设计的①合理性②美观度③视觉效果,根据方案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满分15分,每小项评分范围5/4/3/2/1/)。”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四)投诉请求:采购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内容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纠正,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编制采购文件,并重新组织项目采购,保障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单位制定项目的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时间要求为2022年后的任意时间,是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本项目窗帘布料是本项目招标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并且该项指标仅对面料要求,投标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为成品窗帘,投标供应商可选择符合该项要求的面料进行制作投标产品,即成品窗帘,本项目招标需求制定前期经过充分市场调研,有大量充足的原材料满足该项指标要求,招标文件发布前也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且从项目评审结果也可以看到,本项目共有参加的投标供应商有40家,其中19家投标供应商该评审项得了满分2分,3家投标供应商得了1.5分,4家投标供应商得了1分,3家投标供应商得了0.5分,11家投标供应商该项不得分,其中该项得分为0分的投标供应商有1家在后期的报价文件评审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报价作出说明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按无效标处理。从评分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超过50%以上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得到了高分,仅25%的投标供应商得了0分,从中也可以看出,该项评分各得分梯度合理,各投标供应得分区分布合理,充分体现了的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所以招标文件中该项评分的设置不存在对投标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以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的情况,也不存在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对技术参数为主材布料的遮光率、甲醛含量、耐洗色牢度、阻燃性能、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窗帘轨道材料的壁厚;电动窗帘电机的工作电压、噪音;磨砂膜的厚度;纱窗的纱网的密度,分别从采购产品使用的实用性、适用性、使用时对人体的安全性、使用的耐用性等角度设置技术参数,并非是投诉人认为的非重要技术参数,同时本项目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规定,制定项目的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需求制定前期已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并且招标文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技术参数的设置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从评审结果来看,所有投标供应商,仅一家单位在评审因素第一项“符合招标需求(详见招标需求)的得13分”中扣了0.5分,其余均为满分,从中也论证了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置没有构成技术门槛。
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要求中的三、设计、制作和安装标准中明确提出了投标单位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按照行政楼办公室、学员宿舍(单间)、60人教室、500人餐厅。按类型或用途进行不同风格进行窗帘设计,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产品方案及视觉效果图。评分标准中要求对行政楼办公室、学员宿舍(单间)、60人教室、500人餐厅的设计方案和效果图。按类型或用途进行不同风格的设计,根据设计的①合理性②美观度③视觉效果,根据方案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满分15分,每小项评分范围5/4/3/2/1/)(缺少一个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最高得5分; 缺少二个及以上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不得分。)该评分标准分别明确从合理性、美观度、视觉效果不同的三个角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并分别明确了评分标准,已达到量化细化的标准,综上所述,该条款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程度及分值的设置已明确,并且分值的设置已可极大限度的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三、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332.09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4年11月2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2月13日10:00开标,共有40家供应商投标,有效供应商为39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嘉兴市希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得分70.21分(排名第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2月13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函》,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10-12页,(手动布帘1、手动布帘2、手动纱帘、电动窗纱帘)的技术参数中对检测报告的时间做限定性的要求。此处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10-13页,技术参数要求中: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时,仅截取部分不重要技术参数,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且无法对需求的合理性作出解释。并且将所投产品的非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反而忽略了环保性能的重要检测指标,人为的设置技术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评分标准第3项关于“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评分要求设定不够明确,未做到量化细化评分的准则。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4年12月4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窗帘、纱窗(门)采购项目(编号:千秋-JXQQGK(2024)第79号)的质疑回复函》,答复如下:针对质疑内容1的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单位制定项目的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100%面向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详见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的评审因素之一。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况。针对质疑内容4的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单位提出符合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的采购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针对质疑事项5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要求中的三、设计、制作和安装标准中提出了对项目的设计要求,故项目评标办法设置设计方案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该项评审因素设置描述已进行量化细化,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均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要求”
第一条“采购清单”规定如下:
序号 | 品名 | 单位 | 用量 | 备注 |
1 | 手动布帘 1(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核心产品】 | 平方米 | 9320.79 | 按1:2折算后的主材面积计 |
2 | 手动布帘 2 (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 平方米 | *****.91 | 按1:2折算后的主材面积计 |
3 | 手动纱帘(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 平方米 | *****.44 | 按1:2折算后的主材面积计 |
4 | 电动窗纱帘(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 平方米 | 548.54 | 按1:2折算后的主材面积计 |
5 | 窗帘电机(配遥控) | 台 | 20 | |
6 | 手动 1%透景卷帘 | 平方米 | 19.46 | |
7 | 磨砂膜 | 平方米 | 1792.64 | |
8 | 纱门 | 平方米 | 712.96 | |
9 | 两趟式纱窗 | 平方米 | 1047.16 | |
10 | 口袋锁纱窗 | 平方米 | 1974 | |
11 | 暂估项 | 项 | 1 |
第二条“技术参数要求”规定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1 | 手动布帘1(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核心产品】 | (一)主材布料: ▲1.遮光率:≥95%; ▲2.甲醛含量:符合 GB/T2912.1-2009 标准; 3.纤维含量:聚酯纤维100%; 4.克重:≥450g/㎡ ▲5.耐洗色牢度/级(变色,沾色):≥4; 6.耐干摩擦色牢度/级:≥3-4; 7.耐光色牢度:≥4; ▲8.阻燃性能:GB8624 -2012 B1 级。 ▲9.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禁用 【提供投标产品具有CMA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包含上述▲条款内容,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判定依据:现行的法定判定标准,检测报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 10.制作要求:布帘需高温记忆定型,布帘配套绑带,材质同布帘,颜色与布帘配色。布帘绑带与布帘缝制在一起;布帘的宽度应以1:2倍比进行,二侧折边≥3cm,布帘纺织物顶边打二折安全针缝合,下折边≥10cm,上折边需把有纺布带包里面,采用≥7cm不锈钢单钩。 ▲11.褶皱率:1:2。 (二)轨道: ▲1.静音防漏光分道式交叉轨道,材质为铝合金电泳; |
2 | 手动布帘2(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 (一)主材布料: ▲1.遮光率:≥95%; ▲2.甲醛含量:符合 GB/T2912.1-2009 标准; 3.纤维含量:聚酯纤维100%; 4.克重:≥400g/㎡ ▲5.耐洗色牢度/级(变色,沾色):≥4; 6.耐干摩擦色牢度/级:≥3-4; 7.耐光色牢度:≥4; ▲8.阻燃性能:GB8624 -2012 B1 级 ; ▲9.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禁用 【提供投标产品具有CMA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包含上述▲条款内容,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判定依据:现行的法定判定标准,检测报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 10.制作要求:采用铁锈红色(具体与采购方确认)花边工艺,布帘需高温记忆定型,布帘的宽度应以1:2倍比进行,二侧折边≥3cm,布帘纺织物顶边打二折安全针缝合,下折边≥10cm,上折边需把有纺布带包里面,采用≥7cm不锈钢单钩。 ▲11.褶皱率:1:2。 (二)轨道: 1.静音、防漏光分道式交叉轨道,材质为铝合金电泳 |
3 | 手动纱帘(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 (一)主材布料: 1.聚酯纤维 100%; 2.产品克重:克重≥120g/㎡ ; ▲3.甲醛含量:符合 GB/T2912.1-2009 标准; 4.水洗尺寸变化率:按照GB/T8628-2013执行 ▲5.耐洗色牢度/级(变色、沾色):≥4; 6.耐干摩擦色牢度/级:≥3-4; 7.耐光色牢度/级:≥4; ▲8.阻燃性能:GB8624 -2012 B1 级; ▲9.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禁用 【提供投标产品具有CMA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包含上述▲条款内容,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判定依据:现行的法定判定标准,检测报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 ▲10.褶皱率:1:2。 11.制作要求:纱帘的宽度应以1:2倍比进行,二侧折边≥3cm,纱帘纺织物顶边打二折安全针缝合,下折边≥ 10cm,上折边需把有纺布带包里面,采用≥7cm不锈钢单钩; (二)轨道: 1.静音、防漏光分道式交叉轨道,材质为铝合金电泳 |
4 | 电动窗纱帘(含轨道及所有辅材) | (一)主材布料: 1.聚酯纤维 100%; 2.产品克重:克重≥120g/㎡ ; ▲3.甲醛含量:符合 GB/T2912.1-2009 标准; 4.水洗尺寸变化率:按照GB/T8628-2013执行 ▲5.耐洗色牢度/级(变色、沾色):≥4; 6.耐干摩擦色牢度/级:≥3-4; 7.耐光色牢度/级:≥4; ▲8.阻燃性能:GB8624 -2012 B1 级; ▲9.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禁用 【提供投标产品具有CMA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包含上述▲条款内容,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判定依据:现行的法定判定标准,检测报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 10.制作要求:纱帘的宽度应以1:2倍比进行,二侧折边≥3cm,纱帘纺织物顶边打二折安全针缝合,下折边≥ 10cm,上折边需把有纺布带包里面,采用≥7cm不锈钢单钩; 11.▲褶皱率:1:2。 12.电动纱帘采用与装修风格相呼应的山水画工艺。 (二)电动轨道 1.静音轨道,电泳处理; 2..外观:轨道一体化结构设计。漆膜均匀、整洁、无皱纹、裂纹、气泡、流痕、夹杂物、发粘和漆膜脱落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3.铝镁合金挤压型材; ▲4.壁厚:≥2.0mm; 5.有自润滑功能,无需额外加注润滑剂。 |
5 | 窗帘电机(含遥控器) | 1.连续工作时间:≥4min。 ▲2.工作电压:100V-220V 3.额定扭矩:≥2.5Nm 4.外壳防护等级:≥IP40 5.最大载重:≥50kg 6.运行速度:≥14cm/s ▲7.噪音≤35分贝 8.设有过热保护电路,遥控控制,具备中间停拉、断电电子记忆行程、软启软停、遇阻即停,限位功能, 可手动调节行程,轻触启动。 |
6 | 手动1%透景卷帘 | 1.面料:25%聚酯纤维+75%聚氯乙烯;约1%开孔率,面料克重≥490g/㎡;阻燃性能GB8624 -2012 B1 级;抗菌抗霉和不含甲醛按照国标执行;面料禁止有毛边;面料与卷管、底杆链接需热烫插条一次成型; 2.卷管:直径≥38mm;卷管壁厚≥1.2mm;加强筋≥3根;高强度铝合金材质,表面阳极氧化或防腐涂层; 3.底杆:铝合金材质,包覆并封边;重量≥200g/m; 4.转动系统:采用万向制头;拉珠需和制头配色;安装码≥2.0mm钢板,表面防腐处理;采用低延伸率拉线及工程塑料,配套手柄,颗粒圆整, 间距均匀表面光洁,抗紫外线,耐磨、不易褪色,手触无毛刺感,具有自润滑作用。 |
7 | 磨砂膜 | 1.材质:聚氯乙烯(PVC); ▲2.厚度:≥0.5mm; 3.无异味,静电吸附不掉落,胶黏剂需具有可再次剥离性能,铺贴没有气泡和杂质,平整度高。 |
8 | 纱门 | ▲1.纱网:304 不锈钢,网密度 18目,网眼平整均匀; 2.金属护角; |
9 | 两趟式纱窗 | ▲1.纱网:304 不锈钢,网密度18目,网眼平整均匀; 2.密码平锁(一字锁); 4.折弯压网。 |
10 | 口袋锁纱窗 | ▲1.纱网:304 不锈钢,网密度18目,网眼平整均匀; 2.双点锁; 3.金属护角,隐形合页,铝合金角码; |
第三条“设计、制作和安装标准”中“设计标准”规定如下:
1. | 设计标准 |
1.1. | 投标单位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按照行政楼办公室、学员宿舍(单间)、60人教室、500人餐厅。按类型或用途进行不同风格进行窗帘设计,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产品方案及视觉效果图。 |
4、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条“评标内容及标准”第(二)款“技术分”评审内容第1项“符合招标需求”、第2项“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检测报告”、第3项“设计方案及效果图”规定如下:
序号 | 评标内容 | 最高得分 | 评分设置 |
1 | 符合招标需求(详见招标需求)的得13分。对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投标时请按列明“正偏离”或“无偏离”或“负偏离”)。带▲的为必须满足技术要求,如有负偏离或不响应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此项评分检测报告不作要求。 | 13 | 客观 |
2 | 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表】,每提供一份得0.5分;共2分;【检测报告复印件做在投标文件中】 | 2 | 客观 |
3 | 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按照行政楼办公室、学员宿舍(单间)、60人教室、500人餐厅。按类型或用途进行不同风格的设计,根据设计的①合理性②美观度③视觉效果,根据方案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满分15分,每小项评分范围5/4/3/2/1/)(缺少一个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最高得5分; 缺少二个及以上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不得分。) | 15 | 主观 |
5、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共有40家投标供应商,与投诉事项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审结果如下:(1)评审项“符合招标需求”(分值0-13分),有39家投标供应商(含投诉人)得13分,1家供应商得12.5分;(2)评审项“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得分”(分值0-2分),有19家投标供应商得2分,3家供应商得1.5分,4家供应商得1分,3家供应商得0.5分,11家供应商得0分(含投诉人);(3)评审项“设计方案及效果图”,最高得分为14分,最低得分为6分(含投诉人),平均得分为8.5分。
四、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0-12页(手动布帘1、手动布帘2、手动纱帘、电动窗纱帘)的技术参数中对检测报告的时间做限定性的要求;招标文件第10-13页技术参数要求中,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时,仅截取部分不重要技术参数,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并将非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人为地设置技术门槛。上述二投诉事项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采购需求。经对采购文件的审查,采购文件第10-12页(手动布帘1、手动布帘2、手动纱帘、电动窗纱帘)的技术参数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和采购文件第10-13页相关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没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从评审中供应商响应情况看,有29家投标供应商提供了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有39家投标供应商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第10-13页相关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完全符合充分、有效竞争的政府采购政策,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2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设计方案及效果图”评分要求设定不够明确,未做到量化细化评分的准则。
采购文件对“设计方案及效果图”设计标准要求投标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按照行政楼办公室、学员宿舍(单间)、60人教室、500人餐厅的类型或用途进行不同风格进行窗帘设计,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产品方案及视觉效果图。评分标准是根据设计的①合理性②美观度③视觉效果,根据方案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满分15分,每小项评分范围5/4/3/2/1/)(缺少一个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最高得5分;缺少二个及以上场所设计方案的本项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对设计内容要求明确,评审因素根据设计的①合理性②美观度③视觉效果各设置五个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20日
附件信息:
嘉政采投〔2025〕2号.pdf (30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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