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公交公司信息系统审计合同公告
达州公交公司信息系统审计合同公告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审计服务合同
甲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10******D
法定代表人:余永立
通讯及送达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联系电话:0818-*******
电子邮箱:
乙方:四川锦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9XXW61Q
负责人:
通讯及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21楼7号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jccpa2015@163.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达州市中介超市《达州公交公司信息系统审计公告》(达市中介超市(竞)[2024]659号)及中选结果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审计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现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对达州公交公司信息系统审计。
第二条 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在服务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服务期限共30个工作日,自甲方向乙方提供本次审计有关的完整资料之日起算。)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计并出具报告并对报告的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本项目服务费为8,856.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伍拾陆元),签约合同价为包干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踏勘、咨询、人工、利润以及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全部含税费用等。本合同履行期间总价不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张增加费用。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1、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本项目服务费8,856.00元。支付费用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指定收取服务费的账户如下:
单位名称:四川锦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商鼎国际支行
账 号:22 9002 0104 0032 711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因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其权利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该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鉴费等费用,乙方同意予以全部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2、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甲方指定本项目经办人为:汪珈宇,联系方式:195*****772,若有变化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乙方对甲方负责,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及时向甲方报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不得隐瞒。
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4、乙方按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人员派驻现场工作,并就地对已审计问题的规范、整改提供咨询。
5、乙方为甲方的成果资料遵守行业的保密要求。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乙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为:卢庆华,联系电话:181*****675,若有变化应提前采取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八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出具报告一式 3 份。
2.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报告时,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报告的任何内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资料、项目成果文本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本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疏漏、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双方均应认真严格执行本合同,不得无故单方面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4、若因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延长本项目完成时间。
5、若因甲方原因需终止项目,甲方应当按合同收费标准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支付费用。
6、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审计并出具报告的,每逾期1日,应减收服务费1%;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审计服务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20%的违约金。
7、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等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且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且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且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出具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达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各份合同均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件。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1 工作纪律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四川锦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标签: 信息系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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