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采〔2025〕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大财采〔2025〕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大财采〔2025〕1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大安区数字乡村服务云平台建设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智信融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中路6号2栋1层7号

被投诉人1: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 大安区凉水井路264号

投诉人2:四川广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一区26-18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智信融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就大安区数字乡村服务云平台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关产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应该通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投诉人提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关产品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应该通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涉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不属于质疑、投诉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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