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需实施枯死木除治以外的其他辅助防控措施,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结合我市国家试点建设,划定“防、治、改、封”的区域范围,防治方案和技术措施报浏阳市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方可实施。
(3)烟花企业内部、纠纷矛盾区、高山险坡区等无法按技术标准完成枯死木除治的范围可纳入封控区,实施打孔注药保护。封控区打孔注药工程量及费用不计入年度设定的打孔注药任务,可以按照5株打孔注药折算为1株枯死木除治数量的比例,将其纳入除治工作量的统计范畴。
(1)烧毁处理。采伐疫木除害方式以山场焚烧为主,就地烧毁采伐清理的疫木主干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所有焚烧用火需提前一天以上按照野外生产用火的流程进行报备,焚烧现场要确保人走火灭,确保用火安全。
(2)定点处置。为降低森林火灾风险,实现疫木最大化利用,具备下山条件的疫木原则上全部运往疫木无害化处置厂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方式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置,要求“入厂一根、处置一根”。所有入厂处置的疫木全部采用重量计价方式结算,每车次进厂疫木均保留完善的转运照片、转运台账、进厂磅单。疫木集中在厂内通过粉碎、削片、造粒、旋切等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加工处理成疫木制品,所有疫木制品需按照国家技术要求运输和销售。不得擅自加工本市范围外的疫木或松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综合防治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中标人须针对本项目配备与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施工队伍人员,原则上三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为中标方正式职工或长期聘用人员,以社保或聘用合同为依据)。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防控区域内因割脂、火烧、冰雪和干旱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林业病虫害等造成的死亡松树需一并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要求进行清理,不另行增加预算,可核算工作量,但不计入考核指标,外侵传入感染松材线虫病死亡的松树要计算在考核指标内。
(2).年度枯死木除治数量的设定以上年度枯死木除治实际数据、疫情发展趋势和设定绩效目标为依据进行预估,第一年估算不一定准确,工作量可以大于年度预计株数,第二年和第三年必须实现防控成效,达到枯死木除治数量下降1*%的预期目标,确因防控成效好,枯死木数量减少,三年实际工作量达不到预期量,也算验收合格,按实际工作量拨付除治经费,防控成效下降率以2*24年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25年3月31日)实际除治工作量为基数进行核算。因防控成效不佳等原因造成实际工作量超出预算量,超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公司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约定工作量和绩效的,甲方有权聘请其他公司或组织乡镇(街道)各类除治队伍完成防控任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乙方承包费用中提前支付。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
*,说明:每年分2次支付,除治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当年度费用的5
*%,在完成综合防治且秋季普查达到约定成效后支付当年度剩余5
*%,每年第二次支付以绩效承包公司需完成除治队伍劳动工资支付为前提进行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
*,说明:每年分2次支付,除治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当年度费用的5
*%,在完成综合防治且秋季普查达到约定成效后支付当年度剩余5
*%,每年第二次支付以绩效承包公司需完成除治队伍劳动工资支付为前提进行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3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
*,说明:每年分2次支付,除治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当年度费用的5
*%,在完成综合防治且秋季普查达到约定成效后支付当年度剩余5
*%,每年第二次支付以绩效承包公司需完成除治队伍劳动工资支付为前提进行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湖南捷力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68******1**12621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浏阳东区[包含关口、古港、高坪、沿溪、官渡、永和、达浒、 张坊、大围山、小河1
*个乡镇(街道)]、浏阳南区[包含淮川、荷花、澄潭江、中 和、文家市、大瑶、金刚7个乡镇(街道)]。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附件浏阳市松材线虫病三年绩效承包综合防控考核管理办法和年度考核标准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服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商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及其他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疫木除治工程量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木除治量进行验收,中标人必须提供作业小班图纸备验;年度绩效评价防治效果验收由采购人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中标人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和整改。
3)浏阳市林业局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5月前对除治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出具年度枯死木除治完成情况报告,11月对年度防控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估(包含飞机喷药防治、打孔注药保护等综合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枯死木数量下降的成效),出具年度防控成效评估报告,第三方机构于2*27年11月底前对绩效承包总目标进行评审,出具绩效承包成效评估总结报告。年度枯死木除治评估完成情况报告作为绩效承包公司年度工作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认定依据,年度防控成效评估报告作为支付年度绩效承包费用依据,三年绩效承包成效评估总结报告作为三年承包费用结算依据。
4)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相关事宜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评估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项目验收或日常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再行验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和检查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或采取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方式完成松材线虫病防控,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乙方在各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24年版)》或最新防治技术方案的标准执行;负责督促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绩效项目、目标和任务。
5.负责提供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分布情况和年度秋季普查数据和信息(包括疫情发生地点、发生面积、发现枯死松树数量)。
6.负责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年度防治成效评估,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成效评估报告作为支付绩效承包单位经费的依据。
7.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报告(或验收报告),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承包费用。
8.负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乙方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流程操作。乙方在枯死松树清理中,出现除治质量不达标时,甲方有权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则视为年度防控不合格。
9.飞防前负责做好飞防作业区群众宣传和通知,按乙方要求提供作业区域相应比例地图和作业区天气预报,协助乙方制定作业方案(含作业区的选择设计)、绘制作业区示意图,标明作业区、禁飞区和忌避作业区。协助做好飞防作业区特种养殖户(鱼虾、蜜蜂、蟹、土元等)避护工作以及作业期间安全保卫、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工作,配合做好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
1*.负责协调乡镇(街道)会同乙方调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或阻工等现象。
11.督促乡镇(街道)指定专人全程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不定时上山实施抽查除治质量,做好枯死木除治定位、除治信息实时传送、台账填写、标识编号、影像拍摄、山场清理、疫木去向监管等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疫情相关数据和信息,在防控范围内进一步对枯死松树核实调查,并按照甲方要求和先后顺序开展枯死木清理和除治工作,按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置,因地制宜地按照甲方要求开展打孔注药保护和飞机防治工作任务。
5.在各项目组织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24年版)》及最新防治技术方案的标准执行。考虑到此项目执行期间为“十四五”与“十五五”交替期间,如遇“十五五”政策、技术措施调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根据浏阳实际情况认为必须终止合同或调整除治方案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重新核算相关费用。
6.负责组织专业除治队伍,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质如量地完成三年绩效承包防控总任务和年度防控任务,达到甲方制定的绩效目标,且经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的年度防控成效评定为合格以上。
7.乙方应做好野外操作、疫木装运、机械设备、车辆运输、农药洒放、山场焚烧疫木、灭火防火等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确保所有参与松材线虫病绩效承包项目的人员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购买有效意外伤害保险的或已过有效期的,不得参加绩效承包任何项目。
8.乙方所有的作业操作(包括枯死松树除治、辅助治理、疫木处理等)全部通过甲方指定平台上传,平台使用及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主动对接平台技术人员组织乙方管理员和除治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要求使用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和操作。
9.乙方须确保疫木除治和处置合格率达标,质量验收时防控区域内无枯死松树,第一年度清理枯死松树(含濒死松树、衰弱松树等)以及三年清理枯死松树总量必须达到预计量,否则按中标单价核减承包经费。
1*.飞防期间按照甲方划定飞防区域和作业方案准确飞行,确保飞防作业质量,如因乙方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导致当地蜜蜂、鱼虾等死亡的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
11.在开展枯死松树除治活动前,应主动与当地乡镇(街道)联系,详细了解疫情发生具体位置、发生面积、枯死松数数量等,并协助乡镇(街道)让农户知晓枯死松树除治的具体时间和除治要求及注意事项。乙方须在甲方和乡镇(街道)指定的区域开展除治活动,如在疫木除治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和阻工等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并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处理。为此,乙方需预留时间提前对接协调工作并落实除治工作,乙方不得以矛盾纠纷为由拖延时间或不完成预定任务。
12.乙方可根据除治山场的实际情况,按疫木处置约定决定除治的疫木采取现场焚烧或下山入厂处置。
13.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按要求做好防控现场检查和展示示范等工作,接受甲方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终止合作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若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以使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4.自完成三方评估后,甲方在6*日内将评估报告核算的经费支付给乙方。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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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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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