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合同公告

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合同公告

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1日

新宁县2022 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

发包人:新宁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宁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 。

2.工程地点:新宁县城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新发改发[2022]78号。

4.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 。

5.工程内容:该项目为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主要建设内容:县城商贸街、老城区(东南西北门)、恒利小区等老旧供水管网和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其中管网长6.5公里、无负压供水设备2套(财政局外一体化加压泵站和松风亭加压泵站)。

6.工程承包范围:新宁县2022年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项目(2期)(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年 1月 2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5年 2月 2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伍佰肆拾万柒仟叁佰肆拾壹元贰角陆分 (¥ *******.26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零贰仟壹佰壹拾元肆角肆分 (¥ ******.44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贰拾贰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肆角肆分 (¥ ******.44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佰柒拾玖万叁仟零陆拾肆元贰角贰分 (¥ *******.22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0 (¥ 0 元)。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具体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五、付款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达到200万元的,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经财政评审审定结算价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扣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问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昌小兰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新宁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新宁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承包人: 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4*****186******* 组织机构代码:914*****682*******

地 址: 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八号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739-******* 电 话:0731-********

传 真: 传 真:073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账 号:  账 号:430*****061*********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7)补充通知;

8)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图纸;设计变更;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含工程报价单)及其补充说明; 2.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决算书;3.施工招标文件,发包方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4.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发包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廉政管理协议书。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本合同发、承包方须加盖骑缝章,表示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认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 ;

联系电话:0739-*******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及湖南省地方行政规章规定的相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及湖南省地方行政规章规定的相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开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7)补充通知;

8)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图纸;设计变更;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含工程报价单)及其补充说明;2.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决算书;3.施工招标文件,发包方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4. 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发包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廉政管理协议 书。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 前的为准,本合同发、承包方须加盖骑缝章,表示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认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七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报告及资质备查文件、工程技术资料(含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安全资料、备案资料等)、工程施工管理资料(试验资料、质检资料、施工资料、管理性文件等)、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计量文件、变更报告、结算文件、工程影像视频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10个工作日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3套纸质版1套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起14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准备 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新宁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重点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业主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新宁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昌小兰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清单漏项及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及确定的造价确定原则重新组价。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业主代表:

姓 名:伍兵、郭小勇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139*****168/139*****265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承包人开工要求及时提供(即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7天发包人应办理好全部手续并将场地标高、图纸等提供给承包人,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确保道路运输及水电供应到达施工现场,发包人负责涉及到本项目拆违、征迁安置、附着物补偿等一切与第三者之间发生冲突纠纷的协调处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通用条款提供。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均需提供。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准时参加监理例会,配合协助各方的关系,不得无故借口停工。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开工前5天内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一切责任和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有关手续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应派人协助处理。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护好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

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严格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

⑦根据招标要求和现场施工实际需要,积极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整和整修,及时配合办理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并配合将相关税费依法缴纳至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

⑧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中标方依法合理处理好周边矛盾。

2)承包人应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和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任何交通安全事故及泥土满路等,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外部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后无任何纠纷和后遗症;

4)与其他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的过程中应互相协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文明和秩序,并承担费用;

5)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清算、支付农民工工资,跨年度工程按形象进度结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确保当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昌小兰 ;

身份证号: 430*****85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湘******291826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022)0001663 ;

联系电话:18585117677 ;

电子信箱: *********@qq.com ;

通信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本项目的全面管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承担违约金2000元,从合同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从合同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0元,从合同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15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报监理人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从合同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从合同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项目不得分包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得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项目不得分包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本项目不得分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签订合同至工程项目竣工移交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保函形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应依据监理的权利和职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采用有效的管理办法及科学手段进行施工管理,准确计量。本工程发包人委派协助监理人进行工程质量、工地计量的管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分包设计人和施工分包人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6)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承包人取得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初审权与否定权 。

(11)监理人在发包人的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出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保修期限:24个月。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12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

6.1.7安全文明措施费(已预算进工程造价)和农民工保证金由承包方缴纳。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监理人要求。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监理人要求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完成。

7.5 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每延误一天工期,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合同价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测费用约定:承包人自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检测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①本工程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交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律予认可,且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擅自变更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本工程凡涉及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必须按程序先报方案及增加费用的造价分析,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有效。②凡属工程签证,均由施工方及时申报,监理方、业主方共同审查签证才能为有效签证。③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④以上所有变更范围的约定以及变更的执行需遵照新政办发【2024】6号《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新财办【2024】23号《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项目和子目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增加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相同或相似亦采用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②主要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出现涨跌均不调整;③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特征不符的,重新组价计算;④重新组价部分: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下浮后确定结算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之日起14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根据工程特点按实计取。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见12.4.1 。

(3)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材料上涨下浮等风险因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原招标清单缺项或特征不符或项目变更重新组价:组价原则:①执行湖南省2020《湖南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相关配套文件;人工、材料、机械与投标时保持一致,按投标时各项费率计取费用,并保持投标时的下浮比例。②人工、机械费的调整:如施工过程中出新的人工费指数,则按新的指数且以招标控制价指数作为调整的基准基数,再进行调整。③主要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价格涨跌幅均不作调整。④绿色施工措施费结算时,可计量部分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计量签证,其它部分全部按固定费率计算。⑤暂估工程及暂列金额,按审批后的方案或设计进行签证或验收,结算时按上述计价原则进行计算。⑥零星机械台班和零星工日按邵阳造价文件中发布的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价格及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另加税金直接进入结算,不参与下浮。

1、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约价的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签发开工令七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在支付第两次工程进度款时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1、结算办法:固定单价,总价可调;

①工程量:按实计量,以设计、变更、及甲、乙、监理三方鉴证为据;

②综合单价:原招标清单已有的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原招标清单漏项的项目按《湖南省2020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湘建价[2020]56号等相关文件组价,费率及材料、机械、人工,按原报价维持不变;

2、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达到200万元的,按监理、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进行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经财政评审审定结算价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扣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纠纷问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

3、工程质量保证金:

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余3%做质保金。

4、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不计利息)

5、安全文明措施费(已预算进工程造价)和农民工保证金由承包方交纳。

6、以上具体内容以合同签署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金额的5%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通过后7日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金额的5%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金额的5%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退场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并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完成后30天内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审定的竣工结算确认书、施工合同、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付款申请单后14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扣除3%质保金后的工程余款在60天内支付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30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单后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工程款审计结论后60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工程结算价的 3%为质量保证金 (不计利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限、责任为: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保修期限为:24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反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支付部分按银行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将按照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同时承包人承担因违约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变化。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意外险及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购买的保险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保险合同时须及时通知相关方到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见本章附件4-1)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说明:请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附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附件4-1-1: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受益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招标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以下称“中标人”)发出 (招标项目及标段) 发出中标通知书,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中标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义务,向你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

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本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或者至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超过3个月的书面通知书止。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以及本保函原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本保函第1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

4.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提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申明,申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3)索赔通知书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邮寄或送达以下地址: 。

5.你方和中标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6.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7.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者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超过3个月的书面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将保函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自行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8.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开立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4-1-2: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履约保证保险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中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的招标投标,并收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现中标人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就中标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金额

我方承担的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中标人(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招标人(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中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四、保单凭证有效期

本保单凭证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即:保险合同签发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单凭证(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 诉讼

九、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十、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自保险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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