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红财采〔2025〕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红财采〔2025〕2号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红原县邛溪镇绛熙中街

被投诉人2: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一单元19层1919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就“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并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付款时间冗长,长达三年才付清全部货款,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支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政策,也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邮寄递交了举报信,举报内容与本次投诉事项一致,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5年1月6日对采购文件的举报部分事项进行了更正修改并公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目前采购人已将采购文件中“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主观评审分值进行了调整减少,限制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自由择量权;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已在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付款进度安排”进行了修改,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采购人已经调整、修改了采购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及情形已消失,不影响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红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原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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