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合同公告

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务用车加油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005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   
供应商(乙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5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车加油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 公务用车加油服务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5.5
 合计金额小写: *******.72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贰万伍仟玖佰零壹元柒角贰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采购标段预算:*******.16元。

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72元/年,三年共计*******.16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服务期限

优惠率(%)

1

公务用车加油服务

5.5%

3 年

优惠率:

小写:5.5%

大写:百分之五点五

备注:

1、本项目按优惠率形式进行报价。

2、本项目优惠率是打折扣除数与原数的比率;如:打8折时,优惠率为2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价格要求

(1)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加油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 ×(1-优惠率) 。

(2)所辖长沙市内所有加油站的供货价格均须执行该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中的最终中标折扣,供货价格不得高于长沙市市场同期的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1.2燃油要求

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1.3加油机要求

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1.4加油站点要求

(1)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2)提供油质检测报告和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作书(如果是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供合作书,非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必须提供)。

(3)油价以当天站点内同号标价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4)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5加油服务团队及加油站点的确定

(1)所辖全部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提供服务的加油站。

(2)成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3)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4)服务期内,如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将在30日内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1.6加油要求

(1)制定长沙市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2)所辖加油站应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3)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4)用油单位在加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燃油质量问题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等,投标人知悉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5)能配备开通单位卡业务。通过一张管理卡和若干张副卡,方便车辆管理人员灵活分配副卡资金,限制副卡的消费功能,查询副卡交易记录,实现对车辆用油的自主合规管理。

(6)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7)加油定点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采购单位的用油。

2.人员配置要求

(1)成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2)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3)项目负责人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燃油要求

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3.2加油机要求

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3加油站点要求

(1)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2)提供油质检测报告和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作书(如果是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供合作书,非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必须提供)。

(3)油价以当天站点内同号标价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4)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其他要求

4.1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4.2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充值,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供应商每月向采购人提供各加油卡销售清单及油卡余额,并根据当月实际消费金额提供正规发票。

(3)投标总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凡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必需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所投产品应包括在验收合格投入正式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4)优惠折扣声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列出所有优惠条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4.3其他要求

所报产品及服务应符合相关行业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预付款结算:甲方办理加油凭证并预先储值,每次提油时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扣除对应储值款项的结算方式。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190*****190********)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20 —— 2026-01-19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主卡金额分配至副卡,甲方使用IC卡加油时,乙方直接从卡中扣除。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2)甲方可随时向乙方调取甲方名下加油车辆的监控和加油详细记录。乙方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油品齐全)标准的供货渠道,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T*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

(2)乙方的加油网点必须设置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加油全过程。乙方须具备完善的电子记账系统,能够做到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包括限定车号、限定加油站点、限定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或油量上限、限定油品),机械设备须配备专属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邓和平 法定代表人: 张付黔
委托代理人: 彭洋坤 委托代理人: 黄花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务用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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