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沙财采监〔2025〕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沙财采监〔2025〕2号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投诉结果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四川乐山沙湾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冠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福庆路131号附53号
被投诉人1:四川乐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11楼15号
被投诉人2: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不锈钢园区凤凰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冠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满四川乐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就四川乐山沙湾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响应时提供在职证明,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成都冠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3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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