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
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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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JH24-******-*****-001-01
二、合同名称: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4-******-*****
四、项目名称: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凤山路932号
联系方式:135*****699
供应商(乙方):鞍山市鑫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地 址:和平路220栋1层61号
联系方式:135*****4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通勤车租赁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满足采购人需求,定期对采购人所持有的7套车载打卡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进行维护升级,保证设备和系统在通勤车辆上正常使用。2、采购人如有车体广告需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无偿张贴。3、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车型、路线做出临时改变,适当增加或减少乘客数量。4、车辆运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车辆年审、轮胎、维修、保养、燃料,税金、管理费,司机的薪金、保险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派出的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成交供应商与员工方定。成交供应商派出的人员与成交供应商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发生劳资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由成交供应商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6、合同执行期间,成交供应商行车载客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索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7、成交供应商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到达起点站,乘客候车时间如超过20分钟(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除外),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派其他同等条件的车辆按原线路前往接载乘客,并扣除当日该通勤车租车费用;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四人一辆/次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8、经双方确认,如发生服务投诉和服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9、如出现不可抗因素,需要成交供应商待命停发,采购人不承担停发车辆的费用。10、如遇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合同外临时用车的,双方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此次成交服务和价格,签订临时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39,825.00元
合同金额:639,825.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9-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2-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标签: 通勤车租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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