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眉彭投诉处〔2025〕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眉彭投诉处〔2025〕2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栋1楼13号,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清中路95号。
被投诉人1: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二段。
被投诉人2: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通惠河顺河街536号万景九巷十坊5号坊2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6栋1单元29层5号、9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不服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就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湖四海生态绿地公园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参与评分的指标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鉴于案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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