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与相关配送企业签订《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定点供货服务合同2025年第一批补充协议》的公示

关于拟与相关配送企业签订《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定点供货服务合同2025年第一批补充协议》的公示

各科室:
我院于2025年1月16日与大连盛世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臻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众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博纳拓康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盈佳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医科大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科尔特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瑞亿盛科贸易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大连鹏润有限公司、沈阳盛达通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恒裕华霆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明长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康涟贸易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大连和成有限公司、大连素德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中昱晟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易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新慧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世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铭晟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鑫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诺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泰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国科恒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药(大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国创赢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森科赛斯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葆瑞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博德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众康商贸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大连泓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联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三逸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瑞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圣谷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医联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欧森贝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仁丰医疗器械销售处、大连康尔馨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新锐伟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博朗迪商贸有限公司、勤德(辽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泛邦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象鑫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河南贝森商贸有限公司、辽宁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艺馨贸易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签订阳光采购医用耗材定点供货服务合同(2025年第一批)(下称“原合同”),现我院拟与上述配送商签订补充协议,就原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付款时间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变更内容
1.原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付款时间为:甲方检验发票合格后在12个月内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2.双方约定将原合同约定的产品付款时间变更为:甲方检验发票合格后在18个月内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7日。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冯雪、张冰冰
电  话:********            
公示科室:采购办
监督科室:纪委监察室 电话:********

采购办
2025年2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 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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