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要求和质量除达到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的质量标准及其它检评标准要求外,还要符合以下作业要求:(一)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护栏,应做到基本无尘,无污迹,无损坏痕迹,并能积极配合、服从甲方和其委托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二)乙方必须确保在服务期间内发现损坏的护栏及时进行更换,不严重的进行维护维修,并确保相关货物材料质量合格,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结果进行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北路支行(湖南枫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430*****06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1 —— 2026-02-28
五、服务地点 历经铺街道、白马桥街道、城郊街道、玉潭街道、宁乡高新区、宁乡经济技术开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根据考核办法、实施细节、附件进行考核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负责维修维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意外情况。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确保对所承包的工程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全面履行本合同,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的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施工增加费用;
6.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7.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维护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人身伤亡、财产、设备损失或者造成任何第三方、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8.乙方在维护维修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行为的,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有权对该批次工程量不予计量和计价,同时有权要求其按结算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重做、返工或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施工,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等施工行为应依法报批,如因未按规定报批,或安全警示标志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乙方在维护维修过程 中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专职安全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1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2.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施工现场进行抢修服务并不能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及安全。
13.有义务积极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为施工人员办理《劳动法》规定的相关保险,积极落实项目部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对
于乙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4.有义务对产品在装卸、使用、管护过程中做好有效防护和保护,确保产品质量达到要求。
15.有义务对进入工地的全部材料看护好,做好防火、防盗。
1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合同要求的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及设计图纸来组织材料供应和施工,不得将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对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达不到验收标准和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做返工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反施工计划,造成施工工期的推迟和延误,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进行维修维护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随时扣除。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在三日内付清。甲方在提出一次书面警告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扣除当月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乙方或乙方因违反合同其他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结算金额10%的违约金。
7.本协议中所述的损失或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交通住宿费等一切合理开支。
如乙方无论是在质量还是在进度方面满足业主要求,并收到业主奖励的,由负责人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甲方酌情给予乙方奖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服务期三年(2025年3月1日-2028年2月29日),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如遇国家法律、政策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