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ZC-G2016-413丹阳智慧城市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JSZC-G2016-413丹阳智慧城市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JSZC-G2016-413丹阳智慧城市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
丹阳智慧城市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 评审小组:朱卫中、贡辉俊、高晓炳、朱敏尉、顾爱平、王朝晖、李娟 确认谈判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地点:丹阳市广播电视集团三楼会议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丹阳市财政局、丹阳市广播电视集团、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相关及评审小组组成的工作组 丹阳市广播电视集团成立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谈判小组成员:丹阳市财政局贡辉俊、诸锦彬、单东兴,丹阳市物价局周国仙,丹阳市广播电视集团朱敏尉、顾爱平,律师高晓炳)在丹阳市广播电视集团三楼会议室,与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了采购确认谈判。现将本次采购确认谈判结果以备忘录的形式列示如下,作为确定本项目预中标人及签署本项目各类项目协议的原则性基础和履行项目协议的依据。
丹阳智慧城市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6年12月5日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2016年12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采购评审。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联合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文件,评审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本项目采购人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是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联合体、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项目合同中可变细节议定事项 1、项目合同中第十二条款中 “12.3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运营费用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同时项目公司还应向政府方支付接管费用。所有上述费用由政府方直接从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也可从履约保函中提取。”修改为“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运营费用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同时项目公司还应向政府方支付与临时接管相关的合理的接管费用。所有上述费用由政府方直接从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如有),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给政府方,也可从履约保函中提取。” 2、投资合作协议中第八条款中 “(8)从本项目预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承接在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的智慧城市项目类的项目。”修改为“从本项目预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承接在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的市政府明确的智慧城市项目类的项目。” 3、投资合作协议中第八条款 中 “(10)从本项目预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乙方以及乙方在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关联公司(不包括项目公司)不与项目公司同时竞争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一项目,乙方负责与关联公司积极沟通、协调以使关联公司放弃与项目公司同时竞争项目。修改为“(10)从本项目预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乙方以及乙方在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关联公司(不包括项目公司)不与项目公司同时竞争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的市政府明确的智慧城市项目类,乙方负责与关联公司积极沟通、协调以使关联公司放弃与项目公司同时竞争项目。” 4、投资合作协议中第八条款 中 删除“(11)经项目公司董事会决定项目公司拟参与的丹阳市以外的智慧城市项目类的项目,乙方以及乙方在丹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关联公司(不包括项目公司)应放弃参与竞争,避免对项目公司预期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确认谈判结果 经过充分谈判,确认谈判小组(甲方)认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联合体(乙方)对项目方案、采购文件解读较为全面,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均有设想和准备,对采购文件积极响应,双方已就本次谈判达成一致,甲方认为乙方符合项目合作条件,确认乙方为丹阳智慧城市PPP项目的预中标社会资本。 三)、未尽事宜 无。 确定的预中标社会资本合作方: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联合体 联系地址: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 法定代表人:邓华 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纬四路1号B楼 法定代表人:宋晶科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306-1、307、407、409室 法定代表人:季刚 (1)融资成本:4.41% (2)预期回报率:5.4%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五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本公示期满之日前,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
2016年12月31日 |
标签: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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