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县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结果公告

清原县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清原县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定点采购

二、中标信息:

一标段 蔬菜:清原镇甜源果蔬大卖场白云街店折扣率97%、清原满族自治县淑香蔬菜摊床折扣率97%、清原满族自治县四嫂海鲜行折扣率97%

二标段 禽蛋:清原满族自治县合润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折扣率97%

三标段 猪肉:清原满族自治县新世界购物商城红森猪肉摊床折扣率96%、清原满族自治县新世界商城邹方正猪肉摊床折扣率96%

四标段 牛羊肉:清原满族自治县艳英清真牛羊肉专卖店折扣率95%

五标段 冻货:清原满族自治县潘家水产零售铺折扣率90%

六标段 干调:清原满族自治县盛旺兴调味品店折扣率95%、清原满族自治县亚秋土杂摊床折扣率95%

七标段 粮油:清原满族自治县金发商厦有限公司折扣率98%

三、服务需求:

1.配送时间:每天早8:30之前,所需食材安全无误送到清原县政府食堂,如有应急配送需求,应于30分钟内送达。

2、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及有关要求,并具有执行应急保障能力,能够积极配合采购人各项临时配送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方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供应商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方。

3、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不能达到采购人配送要求或不能保质保量提供配送食材,除全部退货外,采购人可单方终止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自备人员和车辆配送(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承担其相应费用,保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要求供应到位。送货车辆须专车专用,禁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5、送货即验收,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送到地点时,采购人有专人负责检斤、验质,双方在一式两联食品配送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入库。当日送达食材出现损坏、缺斤少两、供应错误等不符合采购人采购标准的,成交人应立即无条件退还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在1小时内完成补换货工作。

6、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货渠道拥有知情权和查证权。食材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交货时,蔬菜类产品提供质量检测及来源证明,肉类产品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供货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方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供货方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一切费用。采购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方供货,同时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必须低于同类食品市场同期零售价格。

9、配送计划:采购人按需求制定食材配送计划,于每天 14:00时前将次日供货计划通过书面订单、电话(需做好记录)、微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成交供应商。

10、每日送蔬菜、禽蛋、猪肉、牛羊肉、冻货、干调和粮油类食材按新世界当日价格为准,在新世界没有销售,则按照浙加都超市的价格作为基数(特价促销品除外)。

11、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每日按折扣价格结算基数,累计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供应商账户,结算时供应商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应结算金额的发票。

12、供应商应严守保密制度,对服务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也不得将责任转让或推卸给第三方。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清原县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清原县政府清河路21号

联系方式:134*****18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材配送 政府采购 食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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