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预中标结果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预中标结果
项目名称:包头铝业工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资格预审评审日期:2017年3月16日公示日期: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19日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供应商投标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综合要求:(1)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配售电业务等相关内容,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申请人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3)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成功。(4)其他要求符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文件的要求。(5)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申请。 2、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件:关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件的说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本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避免垄断主体凭借优势地位实质性削弱竞争、确保试点试出成效不走回头路的原则,现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件规定如下:(1)电网企业应符合以下公平竞争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电网企业不得单独参与投标;电网企业不得同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同时参与投标;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的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投标;鼓励电网企业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2)售电公司应符合以下公平竞争条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参与招标的,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参与招标的,必须符合发电企业公平竞争条件。(3)发电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公平竞争条件:发电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投标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不得投标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4)其他类别的市场主体应满足本预审公告的其他要求。3、财务要求: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且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申请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4、企业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5、法律要求: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供本单位注册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且显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有行贿记录和未出具查询证明的都不允许参加开标。近2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弄虚作假记录、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地市级及以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在过去3年内,申请人没有任何直接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大型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的情况;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或清算,其资产或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或终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中的对象。6、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中投标或者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名称: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601室经办人名称:张微联系电话:****-*******/97/98转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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