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中标公告

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合同中标公告


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节PPP项目合同概述... - 1 -

********">第二节引言、定义和解释... - 2 -

********">第三节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 8 -

********">第四节前提条件... - 11 -

********">第五节项目的融资... - 12 -

********">第六节项目用地... - 14 -

********">第七节项目的建设... - 14 -

********">第八节项目的运营... - 25 -

********">第九节项目的维护... - 27 -

********">第十节股权变更限制... - 29 -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 29 -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 32 -

********">第十三节 政府承诺... - 34 -

********">第十四节 保险... - 34 -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 35 -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 36 -

********">第十七节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 38 -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 38 -

********">第十九节 项目移交... - 44 -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48 -

********">第二十一节 合同附件... - 50 -


********4">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概述1.1合同主体(a)宁安市交通运输局(b) 宁安市鹤大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c) 宁安市交通运输局(下称“甲方”),系宁安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经宁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宁安市鹤大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宁安市签订本合同。1.2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1.3 风险分配(a)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b)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c) 投资估算风险、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乙方合理共担。1.4 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5">第二节引言、定义和解释2.1 引言2.1.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宁安市签订。

项目名称: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

项目地点:宁安市

项目建设期总投资:项目建设期总投资预计为41,977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中标金额)(静态)为肆亿壹仟叁佰壹拾柒万元(小写:41,317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陆佰陆拾万元(小写:660万元)。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甲方: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宁安市古塔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16年月日

乙方: 宁安市鹤大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上屯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16年月日

2.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a)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的精神,宁安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建设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授权宁安市通惠路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国有资本出资代表。(b)本项目实行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移交项目一体化的运作方式。项目公司(宁安市鹤大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社会资本方以及政府方出资代表宁安市通惠路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实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c)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2.2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具体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及移交。

甲方

指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宁安市鹤大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

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

项目建设期

总投资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中标额)和建设期利息。

项目建设投资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融资成本

乙方为本项目融资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第三方中介费等(不包括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即乙方贷款到位资金)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借款利率为甲方认可的融资合同中的规定利率。

特许经营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本合同及附件;

(b)融资文件;

(c)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b) 土地使用权;

(c)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d)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e) 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及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2.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2.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12.5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维修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交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7.2条。

运营日

指合同第8.1条约定的日期。

运营期

为自运营日起的壹拾伍(15)年内。

争议解决程序

指合同第20.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18.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满足本合同第四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移交日期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2.3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a)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b)“元”指人民币元;(c)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d)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e)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f)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g)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h)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6">第三节项目的范围和期限3.1 项目的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3.1.1 项目的范围(a) 乙方取得特许经营权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以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标准,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完全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b)特许经营范围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普通国道及其附属设施。公路全长52.064 公里,均为二级公路。

甲方负责在项目建设期对项目用地进行安置补偿,乙方负责项目工程的建设。

乙方负责特许经营期的运营维护工作。

3.1.2 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a) 办理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划、用地及环评等审批手续;(b)组织项目招标工作;(c) 推进完成项目征地征拆工作;(d)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e) 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f) 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工程质量、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全过程进行强制性监督;(g)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h)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i) 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j)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运营效绩服务绩效考核补贴;(k) 特许经营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3.1.3 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a) 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b)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c) 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d)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e) 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f)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在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协助甲方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g)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道路、桥涵、绿化、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责任,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h)为切实保障本项目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选择的专业养护队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i) 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决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j) 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使用年限内在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需要进行设施的大修改造。运营维护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为了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和标准另行设计、施工及验收。(k)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道路、绿地等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l) 由于交通流量增加、乡村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道路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养护内容和数量部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m) 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n)为配合甲方获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财政补贴,无条件提供所需的申报资料。(o)在特许经营期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方根据合同实施的监督。按照适用法律在宁安市缴纳税金。3.2 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a) 特许经营期的确定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十七年(17)年(包含2年有效建设期)。

(b)特许经营期的延长********4">(i)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特许经营期可相应顺延;(ii)不可抗力事件;(iii)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iv)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v)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c) 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特许经营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第十八节和第十九节)。

********0">第四节前提条件4.1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a) 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b)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c) 本合同由市政府审核同意。4.2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a) 合同终止。

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b)提取保函。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8">第五节项目的融资5.1 项目融资(a) 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b)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c)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5.2 资金管理(a)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设立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与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甲乙双方与银行三方协调统一支出。(b)乙方的注册资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c) 甲方有权查看乙方融资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d)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e)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之处将从购买价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f)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g) 项目资金结构:项目建设期总投资41,997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中标金额)41,317万元(静态),建设期贷款利息660万元。项目资本金3,500万元,占项目建设投资与国家专项车购税补贴资金差额的20.0 %,乙方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政府方以本项目拟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23,836万元作为政府财政性建设补助资金,占本项目总投资的56.8%。乙方负责筹集国家专项车购税补助资金以外的建设资金18,161万元,占本项目总投资的43.2%。(h) 本项目的资本计划到位比例拟定为2017年50%(1750万元)、2018年50%(1750万元),根据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和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9">第六节项目用地6.1 土地使用权

甲方享有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该项目用地无偿供乙方使用。

6.2 土地使用的限制(a) 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b)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6.3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a) 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b)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c)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0">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7.1 建设要求7.1.1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3.1.2( a )中约定等。

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甲方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费用的,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

乙方成立前,为本项目垫付的已签订合同的前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全过程咨询费、可研编制费、设计费等),须由乙方返还给政府方或垫付方,返还形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尚未支付的部分按已签订合同完成支付。

7.1.2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a) 本项目的项目建设投资与国家专项车购税补贴资金差额由乙方承担融资事宜,建设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费、征拆费、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b)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c) 征拆项目按甲方审定内容及施工图组织实施;(d)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i)适用法律;(ii) 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iii) 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e)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f)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书。(g)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包含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h)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i)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8">7.2 建设期限(a)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i) 开工时间:不迟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ii) 交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有效建设的二(2)年内(实际交工验收日以最终交工验收日为准)。(iii) 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交工验收日起算二(2)年后(实际竣工验收日以最终竣工验收日为准)。(b)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i) 不可抗力事件;(ii)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iii)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iv)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c)当7.12.3(b)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i) 事件的种类;(ii)预计延误的日期;(iii)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iv)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d)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7.3工程进度(a) 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0">(b)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c) 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d)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3">(i)不可抗力事件;(ii)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e)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解决。(f) 乙方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7.4 工程延误(a) 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b)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7.5 工程质量(a)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b)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c) 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d)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e)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和本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后执行;(f)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g)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7.6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a) 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b)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c)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d)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e) 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f)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7.7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5">7.8 建设期利息(a) 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即乙方贷款到位资金)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借款利率为甲方认可的融资合同中的规定利率。

(b)当建设期延长时,借款利息的承担原则:(i)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ii)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iii) 由于项目征拆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甲方承担。7.9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a) 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b)市财政部门对项目招标、合同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i)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ii) 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财政评审;(iii) 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c) 实际投资的认定以审计部门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为准。********1">7.10 工程变更与索赔********2">7.10.1 变更条件********">(a)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b)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c)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i)加快工程进度;(ii) 保证工程质量(iii) 提高工程标准;(iv) 节约建设投资。(d) 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3">7.10.2 变更程序(a) 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b)甲方提出变更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变更通知应明确说明变更的范围和内容。********4">7.10.3 签证程序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

********5">7.10.4 设计优化

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6">7.10.5 乙方的索赔(a) 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二十八(28)日内发出。(b)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二十八(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c)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四十二(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d) 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四十二(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7.11 交、竣工验收(a)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由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工程交工验收。交通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公路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b)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向宁安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将项目全部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c) 交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征拆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按中标清单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实际完成工程数量等信息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d)本项目的质保期(缺陷责任期)限为二(2)年,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对本项目的一切运营维护费用。(e) 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由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通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公路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向宁安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将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7.12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7.12.1 延迟(a) 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b)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7.12.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2.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b)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十五(15)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c)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五(15)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d)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7.12.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a)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i)书面表示放弃项目;(ii)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b)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c)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1">第八节 项目的运营8.1 运营日(a) 乙方取得交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为运营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b) 自运营日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c)运营期第一年为试运营期,之后为正式运营期。8.2 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a) 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b)项目终止(c) 提取履约保函8.3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运营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日。

8.4 运营维护记录

乙方应确保:

(a) 对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b)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8.5 甲方介入运营维护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8.6 运营维护承包商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了切实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选择的专业养护队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8.7 暂停服务(a) 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b)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i)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ii)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8.8 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第九节项目的维护9.1本项目运营维护采取绩效考核。

乙方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养护规范和标准。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并作为甲方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依据。

9.2 实行政府付费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三个方面:

(a)建设期绩效考核

本项目可用性付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交工验收通过,在项目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在未达成时,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b)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本项目运营期内国家应给予的养护补贴标准按二级公路2万元/公里/年测算。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包括养护管理费用和养护工程费用,参考类似项目养护管理费用和养护工程费用进行测算,经征求本项目实施机构意见,管理人员工资按5万元/人/年计,管理人员数量按1人/10km,养护工程费用按2.4万元/km计,测算运营期内运维绩效服务费2,610.44万元。运营期第一年运营维护成本150.95万元,运营期间每年运营成本费用上涨取2%。本合同中所列养护补贴及养护资金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可根据运营期实际发生情况及其合理性经协商一致进行适当修正及调整。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定期对本项目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考核评比细则如下:

(i)考核评比时间:具体考核评比时间为自然年度,即一个管理养护周期。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支付挂钩。定期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乙方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ii) 考核评比计分方法: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五(5)日内进行,并在七(7)日内完成。甲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甲方按公式减付运维绩效付费(见附件三);对于乙方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甲方可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iii) 例外:由于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覆盖项目特许经营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按上述标准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需要,但是为了延长道路使用年限需要在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项目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由政府方承担。乙方不对此类维修改造承担义务。在政府方不履行大中修及改造义务时,将不再对乙方进行运行维护期的绩效考核。********3">第十节股权变更限制10.1锁定期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乙方不得进行股权变更;运营期五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进行股权变更,但股权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管理养护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10.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4">第十一节付费机制11.1 付费类型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方式,费用包括: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按年统一进行付费。

11.2 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进入运营期后,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为准;其他费用按市财政部门的评审为准。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可用性服务费用。服务费按年度支付,各期付费金额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定。

1.乙方运营期间,财务测算时,政府不参与收益分配,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1.3061(调整系数)。

2特许经营期结束,乙方将乙方资产移交政府方。

3.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建设投资与国家专项车购税补贴资金差额的20%。

4.财务测算时,乙方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建设期为贷款偿还宽限期,仅测算建设期利息;乙方运营期为贷款还本付息期,贷款偿还方式为等本偿还,借款利率为甲方认可的融资合同中的规定利率。

5.预计每年可用性服务费见附表。

11.3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在运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公路运营维护费用,标准为运营期第一年运营维护成本不超过150.95万元,运营期间每年运营成本费用上涨取2%。甲方根据附件四所列标准,向乙方支付。

预计每年运维效绩服务费见附表。

11.4 调价机制11.4.1 可用性服务费的调整

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的调整提出应在经营年度内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基准利率为准)发生变化时,当贷款利率浮动超过基期4.90%的±10%时,则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做相应变动,调整后的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 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1.3061,乙方在发生变化的财政年度内提供相关的调整依据和计算结果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答复;贷款利率浮动未超过基期4.90%的±10%时,则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回报率不做相应变动。

11.4.2 运维效绩服务费的调整

在项目运营期间,每年运营成本费用上涨比例根据通货膨胀情况(当期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 数值)调整。以三(3 )年为周期,进行定期调价。运营成本费用上涨比例调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期牡丹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 数值协商确定。

本项目基于项目实际交通量的上涨设置运营维护补贴调整机制。

项目在运营期内的某运营年的实际标准车交通量处于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该运营年的年度标准车交通量预测值的120%以下(含120%)时,该年度运营期补贴中维修养护费用不做调整。

项目在运营期内的某运营年的实际标准车交通量处于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该运营年的年度标准车交通量预测值的120%以上时,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按照下表规定的比例增加对超出预测交通量120%部分年度的运营期补贴中的维修养护费用,乙方应将相关交通量观测数据提供甲方审核。

超预测交通量运营期补贴维修养护费用标准


序号

不同情况

对超额车流维修养护费用增加比例

1

20%

5%

2

40%

10%

3

80%

20%

11.5 政府专项补贴11.5.1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本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补贴,该补贴用于抵扣政府向本项目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11.6 付费程序

经上述计算公式及考核结果确定计算出来的年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实际付费金额将于每年12月1日(第一次支付自本项目交工完成起算,第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支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未通过,应说明理由。乙方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后,甲方按照上述程序,经审核同意后支付。

********5">第十二节履约担保12.1 建设期履约保函(a) 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i)甲方同意的保函格式;(ii)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iii)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万元)。(b)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履约保函在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履约保函。12.2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2.3 运营维护保函

乙方应在项目运营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壹佰伍拾 万元(小写:150万元)。在特许经营期满,且项目无偿移交政府后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12.4 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12.3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三(3)年将维护保函增加至人民币 贰佰 万元(小写:200万元)。

12.5 移交维修保函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12个月之前,提交符合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移交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万元)。在项目移交日期后12个月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在乙方履行移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前提下,甲方退还移交维修保函。

12.6 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移交日期前12个月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12.5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节政府承诺(a)协助获取相关土地权利(b)协助办理有关政府审批程序第十四节保险14.1 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

乙方需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具体包括:

(a)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管理养护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险、完工延迟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故障损害险、业务中断险、财产一切险)。(b)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c)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符合本行业惯例的建设和管理养护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d)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e)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f)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4.2 保单要求(a)乙方应当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b)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14.3 保险条款的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8">第十五节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15.1 守法义务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15.2 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a) 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i)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ii)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管理运营效绩服务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限。(b)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对于超出甲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第十六节不可抗力(a)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i)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ii)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iii)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iv) 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v)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b)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i)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ii) 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c)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宁安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在项目使用范围内修建基础设施等,导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d)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e)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f)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g)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节甲方的监督和介入17.1 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会按合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17.2 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会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

第十八节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8.1 甲方违约及赔偿(a) 服务费支付的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四十五(45)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8.2 乙方违约及赔偿(a) 延迟开工、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交工验收日前完工的,乙方应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按日支付人民币伍(5)万元。

延期期间建设期利息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但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b)公路建设不达标(不能达到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标准)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建设标准组织监督考核,如乙方的建设不达标,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工作,并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c) 公路运营维护不达标(绩效考核MQI评价等级为良以下)

甲方除有权根据约定养护绩效考核分数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养护工作,并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d)乙方未能根据规定提交保函或未能补充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e) 未经政府批准,乙方私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设施。18.3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a)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i)未经甲方允许将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ii)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iii) 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iv)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b)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18.4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18.5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18.6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18.7 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b)乙方出现本合同第7.12.2条及第7.12.3条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出现18.2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c) 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d)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使用;(e) 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管理养护(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甲方);(f) 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年度考核分数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低于50分;(g)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18.8 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市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服务费。18.9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8.10 协商一致终止

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8.11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a)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8.7或18.8或18.9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b)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c) 对设施的管理养护权利(i)在项目特许经营内,如果乙方发生18.7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以使项目设施继续使用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使用。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ii) 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管理养护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为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iii) 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管理项目设施期间,甲方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以后发生的运营效绩服务费用。市财政部门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iv)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管理养护,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d)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18.7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

18.12终止的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8.13终止后的补偿

根据项目提前终止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终止补偿方案。

提前终止补偿方案

序号

提前终止原因

补偿金计算方式

建设期内

运营期内

1

政府方违约

A

A

2

社会资本方违约

B1

B2

3

不可抗力

A-C

A -C

其中,字母 A、B、C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字母代表下列金额:

A =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由双方共同接受的一家在中国注册、具有从业资格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B1 =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0.8;

B2=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价值的评估值*0.5;

C =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可以获得的保险赔款。

18.14 继续有效

第十八节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十九节项目移交19.1 一般要求(a) 项目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b)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c) 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d)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则扣除当季全部服务费用及提取移交维修保函所有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19.2 移交程序(a)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b)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c)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9.3 移交保证19.3.1恢复性维护计划

乙方在经与移交委员会协商的情况下,在移交日12个月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计划中的恢复性的维护修补,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此维护修补不迟于移交日之前6个月完成。

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以使项目设施达到届时相关规范要求,所有路基路面、桥涵、绿化、排水工程及交通设施等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工艺参数要求满足届时的国家标准;所有设施外观整洁,完好,结构无损坏。

经移交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接收人验收后,按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移交项目设施。

19.3.2 时间安排

维护修补开始时间:约定移交日期前12个月

维护修补验收时间:约定移交日期前6个月

19.3.3维护修补的方式方法

主要包括: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检修、探伤、检测等。

19.3.4移交前项目资产应达到的标准

移交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协议规定标准,由乙方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

19.3.5移交验收标准

结构物

运行情况

保养状态

指标名称

性能标准

车道

状态良好

正常使用

坑槽/壅包

直径不大于15cm,深度/高度不超过3cm

状态良好

正常使用

裂缝

不超过4mm宽

状态良好

正常使用

车辙

车辙深不超过3cm

状态良好

正常使用

啃边

无松散或损坏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路面宽度不少于设计宽度的95%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泛油

每个泛油带深度不得大于2cm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塌陷

塌陷不得超过3cm

路肩和排水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路肩与路面高差

路肩不得高过路面,最多不得低过3cm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宽度

每公里路段路肩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斜坡和护栏

路肩需完好无损且未受侵蚀,护栏完好无缺失,斜坡崩塌体积不大于3m3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挡墙

挡墙牢固无破损,排水孔干净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排水管

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覆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水沟

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覆

桥涵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清洁

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

运行良好

正常使用

结构性损伤

没有明显的损坏,没有侵蚀

19.4 保险的转让

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保单、暂保单等利益在可转让的范围内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9.5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其有权移交的与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19.6 合同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完毕其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乙方应继续履行。在任何情况下,该等付款义务不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承担。

如乙方未履行完毕其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乙方应继续履行。如需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为乙方履行该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的,由此导致该机构或部门增加开支、费用的,该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9.7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管理养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9.8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19.9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9.10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第二十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0.1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0.2 争议解决(a)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b)争议解决

若协商不成,将通过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c)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d)继续有效

第二十节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节合同附件21.1 附件一 授权文件或会议纪要(a)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六届389次会议)(b) “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84号)(c)“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鹤岗至大连公路杏山至省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黑交发〔2016〕158号)21.2附件二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21.3附件三建设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支付办法21.4附件四运营补贴测算表21.5附件五项目总投资财务模型
附件二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

序号

项目

时间

1

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编制及批复等)

已完成。

2

PPP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编制及批复

已完成。

3

工程设计

已完成。

4

招标

已完成。

5

土建工程

土建工程为工程重点,计划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底全部完成。

6

试运营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公路试运营,准备相关验收手续。

7

运营管理

2018年11月至2033年10月,完成15年的运营养护工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8

移交清算

2033年11月1日为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日,特许经营期满前三个月,乙方着手准备将本项目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21.6附件三 建设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支付办法(a)建设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支付办法

项目建设期间,建设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施工,经相关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及行业管理部门按建设期应执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进行评定、验收,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标准,并保证运营前的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在本项目达到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前提下,以下述甲方考核乙方的建设考核评分办法作为支付年度可用性服务费依据。如本项目不能达到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标准的情况下,甲方及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乙方年度可用性服务费,直至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为止,或由甲方扣除履约保函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建设绩效考核由甲方在交、竣工验收完成后五(5)日内进行,并应在七(7)日内完成。

考核总分F=(ΣWi*Si)*100,Si为考核评分。


序号

类别

权重(Wi)

考核评分(Si)

评分标准

1

建设进度

40%

根据本合同第七节规定考评

2

建设质量

40%

根据本合同第七节规定考评

3

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

10%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考评

环境保护

10%

根据投诉与媒体曝光情况考评

合计

100%

考核总分与每年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相关,可用性服务费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自本项目交工完成起算,第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支付,以后每年支付时间按本合同第11.6款执行)。考核总分与每次应付可用性服务费中的融资成本和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回报之和的关系是:

100 分≥总分≥80分,支付年度融资成本和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回报之和例为100%;

80 分>总分≥70 分,支付年度融资成本和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回报之和比例为95%;

70 分>总分≥60 分,支付年度融资成本和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回报之和比例为90%;

60 分>总分≥0 分,支付年度融资成本和社会资本资本金预期回报之和比例为85%。

(b)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支付办法

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运营维护期应执行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运营维护标准,编制运营维护方案和手册,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小修保养,保证公路及沿线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应按照运营维护期应执行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路技术状况包含路面、路基、桥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部分评价内容。具体技术状况用公路技术状况指标(MQI)和相应分项指标表示,MQI 和相应分项指标的值域为 0~100,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评价指标和要求见下表。

公路技术状况标准


评价等级

MQI各等级分项指标

90

≥80,<90

≥70,<80

≥60,<70

<60

公路技术状况评价指标及要求

内容

标准规定频率

路面PQI

路面损坏PCI

1年1次

路面平整度ROI

1年1次

路基SCI

1年1次

桥隧构造物BCI

采用最新评定结果

沿线设施TCI

1年1次

养护质量考核目标:MQI评价等级为良及以上标准,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0分,路面养护状况指数PQI≥80分;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80分;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80分;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80分;一类及二类桥梁占桥梁总数的比例≥90%,不得出现四类或五类桥梁;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无损坏。

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参照《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评比办法》、《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地市公路管理处检查评分标准》和《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县公路管理站检查评分标准》,对乙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100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75-84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绿化考核目标: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0% ,保存率≥85% 。

安全考核目标: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在甲乙双方认可机构检测MQI评价等级为良及以上标准,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0分,路面养护状况指数PQI≥80分;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80分;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80分;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80分;一类及二类桥梁占桥梁总数的比例≥90%,不得出现四类或五类桥梁;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无损坏的前提下,以下述甲方考核乙方的运营维护考核评分办法作为支付年度运营维护补贴依据。如本项目不能达到上述养护质量考核目标,甲方及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乙方年度运营维护补贴,直至乙方按照运营维护期绩效质量考核指标所列要求对缺陷进行修复达到上述标准为止,或由甲方扣除运营维护保函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维护。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由甲方在乙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五(5)日内进行,并应在七(7)日内完成。

考核总分F=(ΣWi*Si)*100,Si为考核评分。


序号

类别

权重(Wi)

考核评分(Si)

评分标准

1

养护质量

70%

MQI评价等级为良得90分,MQI评价等级为优得100分

2

养护管理

20%

检查考核采取100分制,

以实际得分计。

3

投诉与媒体曝光

5%

根据投诉与媒体曝光情况考评

4

公众满意度

5%

根据公众评价情况考评

合计

100%

考核总分与运维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运维绩效付费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自本项目交工完成起算,第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日内支付,以后每年支付时间按本合同第11.6款执行)。考核总分与年维护管理费的关系是:

100 分≥总分≥95分,支付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比例为110%;

95 分>总分≥80 分,支付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比例为100%;

80 分>总分≥70 分,支付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比例为95%;

70 分>总分≥60 分,支付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比例为90%;

60 分>总分≥0 分,支付年度运营维护成本比例为85%。

甲乙双方在执行建设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支付办法过程中,经双方以书面文字达成共识,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支付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21.7附件五 技术规范和要求(a)设计要求

未来年交通量预测表

单位:pcu/d

特征年

2015

2018

2022

2027

2032

2037

交通量

4015

5089

6272

7086

7813

8425

主要技术标准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

1

公路等级

等级

二级公路

2

设计速度

km/h

60

3

路基宽度

m

10.00

4

行车道宽度

m

2×3.50

5

中央分隔带宽度

m

0.00

6

左侧路缘带宽度

m

7

硬路肩宽度

m

2×0.75

8

土路肩宽度

m

2×0.75

9

圆曲线最小半径

m

135

10

竖曲线

最小半径

凸型

m

1500

凹型

m

1100

11

最大纵坡

%

6

12

桥涵设计荷载

公路-Ⅱ级

13

桥涵、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1/50

(b) 采用的标准、技术规范及政策性文件

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主要依据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标准。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6、《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7、《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8、《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评比办法》

9、《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地市公路管理处检查评分标准》

10、《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县公路管理站检查评分标准》


(此页无正文)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合同,以兹为证。

甲方:宁安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宁安市鹤大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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