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工程(鹿城段)施工监理标段预中标结果
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工程(鹿城段)施工监理标段预中标结果
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工程(鹿城段)施工监理标段招标已于2017年3月29、30日公开开标和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6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3号令)办理。
投诉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地 址:杭州市学院路60号集锦饭店北楼四楼
电 话:****-********
邮政编码:310012
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政府1号楼
电 话:****-********
邮政编码:310000
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31日
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工程(鹿城段)施工监理
开、评标时间:2017年3月29日-3月30日
名次 | 中标候选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投标报价(元) | 综合 得分 |
第1名 | 温州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丁绍贵 | ********.00 | 97.96 |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温州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平阳县昆阳至宋埠公路工程 | 平阳县昆宋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 2011.9-2015.5 一级公路 线路总长为11.16km | 监理项目评定书、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总监理工程师 (丁绍贵) | 高铁温州站至丽岱连接线公路工程 | 温州市瓯海区吹台山隧道及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担任一级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1周年以上,年龄57周岁以下 | 由发包人出具并经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业绩登记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证明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副总监理工程师 (曾国圣 ) |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工程 |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有限公司 |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监理协会核发的安全、环保培训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担任高速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周年以上,年龄57周岁以下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证明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1 | 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 | 评标办法前附表2.1.2(4)条 | 已核实 |
2 | 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电子章与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 | 评委一致认为,投标书没有响应评标办法前附表2.1.1、2.1.3 | 已核实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104国道温州西过境永嘉张堡至瓯海桐岭段改建工程(鹿城段)施工监理
开、评标时间:2017年3月29日-3月30日
招标人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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