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供电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新宁县公安局供电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新宁县公安局供电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XNZC-[2017]003

采购人:新宁县公安局 (以下简称甲方)

成交供应商: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新宁县公安局供电工程项目活动中,经政府采购程序,乙方取得成交供应商资格。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总价款:大写:壹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 *******.00元)。本项目工程款按实结算,增减工程量按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后进行结算。

本合同总价款是指本项目材料费、人工费、税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风险费用以及各种因施工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等。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二、付款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送电前一次付清。

三、竣工并验收时间:2017年4月30日前。

四、工程量及工程要求

1、工程量:

本工程包括:20KV以下配电网安装工程、20KV以下配电网建筑工程(详细内容见本工程预算书)。并安装智能真空断路器1台,提供带电特种作业技术服务。

2、工程要求:

①按预算书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及完工验收。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

②对主要材料引用某一品牌来说明拟采购项目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时,乙方选用的技术方案或主要设备/材料等必须能最大限度满足或优于甲方要求及本工程项目的要求。

3、工程质量等级: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执行。乙方如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履约验收

1、乙方提供的各种材料为最新生产的正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和出厂标准,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和乙方响应文件承诺。

2、乙方所用材料型号、规格等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换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完成处理。

3、甲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按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验收。

七、保修条款、售后服务

全部工程竣工后,仍由乙方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八、相关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乙方在准备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天告知甲方,在甲方监督下,以本项目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材料为基准,共同认定其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类型履行签字手续后方能进场。

2、乙方自行承担在工程交付验收使用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税,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风险费用以及各种因施工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等。

3、乙方在工程施工、维护等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交付使用后在质保期内因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5、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6、乙方有义务按响应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7、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报价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8、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协助履行付款责任。

9、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完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成交资格,不予退还报价保证金或者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除不予退还报价保证金外,甲方还将在延迟完工期内每天收取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十、不可抗力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十二、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单一来源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3、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新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备案单位:新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合同签定地点:新宁县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供电工程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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