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指引第六期

招标投标指引第六期

           评标过程中关于“废标”的处理原则  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择优地选择中标人,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待“废标”的问题应当慎重,既要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要尽量实现招标的目标,为招标工程选择一个最佳的承包人。为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谨慎废标原则  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无效或废标情形的投标以及有明显违法违规嫌疑的投标应当坚决予以否决外,对于其他是否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要注意把握大原则,避免武断、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可废可不废的标则不予废标,避免不适当地排除了具有竞争潜力的投标人,使招标人为此蒙受损失。  二、注意区分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原则  一般而言,投标文件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不足,但并非所有的瑕疵都将导致废标,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其核心就是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所谓实质性的响应,通常是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工期、造价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若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瑕疵不会否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不会对工程的后续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视为细微偏差。  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有明确量化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处理。  三、严格履行废标处理程序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废标决定前,必须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签辩,答辩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且表决应该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废标才能通过。若评标委员会通过废标决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废标的理由、依据、答辩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四、关于无效标的认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4、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6、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7、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工期、质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的。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项目经理、交易证。上述内容应复印成册并提供原件核对;  11、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五、关于废标的认定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4、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6、按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目的平均报价计算,商务标缺项、漏项部分或改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涉及到的造价超过该投标人总报价3%的。  7、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与税金的,降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及暂定金额的。  8、人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报价出现负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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