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指引第四期

招标投标指引第四期

               评标工作程序  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开始评标前,集体签署评标工作责任承诺书,承诺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人,不与任何投标人有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评标委会员推选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活动的实施(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4、评标委员会了解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的重点、难点)、招标情况、评标内容、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须注意的事项、以及建议评标的要点。  5、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补遗及答疑书、工程图纸及开标情况一览表,研究评标重点。  6、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评标资料不齐全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书面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要求招标人立即补充。  7、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8、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各自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详细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如果技术标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先评审技术标,并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放,然后再评审商务标及综合标,最后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结果汇总。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项目,首先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确定商务标的排名,然后会应按照商务标排序的先后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9、每个评委独立填写有关评标记录。由一名专家代表负责汇总评标打分,并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复核;  10、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充分讨论后予以表决。表决遵循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关废标的表决应该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11、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应当进行答辩,并作好记录。答辩资料通过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进行送达,所有澄清、说明、补正,均以书面方式完成,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  12、对评判为不合格的投标或废标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说明,并告知相应的投标人,允许其进行解释,但不影响评判的最终结果;  1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嫌疑)行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告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4、评标委员会跟据评标结果,按照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15、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定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6、评标时间应服从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当天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延长评标时间,所有相关人员统一安排食宿。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知悉评标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的规定,不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违反这一规定的,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招标缺乏竞争性,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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