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采购ppp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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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采购ppp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7年07月03日



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 1

第1条 PPP项目合同主体 1

第2条 合同体系 1

第3条 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1

第4条 风险分配 1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4

第5条 定义 4

第6条 解释 8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10

第7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0

第8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0

第9条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10

第四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

第10条 甲方的一般权利 11

第11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

第12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 13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4

第五章 特许经营 18

第14条 特许经营权 18

第15条 排他性 18

第16条 特许经营权担保、转让限制 18

第17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方式 18

第六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20

第18条 项目的范围 20

第19条 项目合作期限 22

第20条 期限的延长 22

第七章 前提条件 23

第21条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3

第八章 项目的融资 24

第22条 项目资本金 24

第23条 资金来源 24

第24条 融资担保责任 24

第25条 融资 24

第26条 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26

第27条 资金管理 26

第九章 项目用地 27

第28条 土地范围 27

第29条 土地使用权 27

第30条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27

第31条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28

第32条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28

第33条 关于征地拆迁的要求(如必须) 28

第十章 项目的建设 29

第34条 建设期履约保函 29

第35条 项目前期工作 30

第36条 工程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31

第37条 建设管理责任 32

第38条 设计和监理 33

第39条 建设期限和开工时间 34

第40条 进度管理 34

第41条 工程延误 35

第42条 质量管理 35

第43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38

第44条 工程变更 39

第45条 工程造价控制 40

第46条 竣工验收 43

第47条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45

第十一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47

第48条 运营维护保函 47

第49条 开始运营 48

第50条 运营和维护责任 48

第51条 维护手册 51

第52条 运营维护标准及考核 52

第53条 临时接管 53

第54条 运维和修理记录 54

第55条 运维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54

第56条 运维管理 55

第57条 信息数据所有权 56

第十二章 付费机制 57

第58条 付费机制 57

第59条 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 57

第60条 使用者付费的政府监管 59

第61条 动态调价机制 59

第62条 超额利润分配机制 60

第63条 中期评估机制 60

第64条 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费用 61

第十三章 项目移交 62

第65条 项目移交 62

第十四章 股权结构和股权限制 67

第66条 股权结构 67

第67条 股权限制 67

第十五章 保险 68

第68条 一般保险义务 68

第十六章 违约与终止 70

第69条 违约事件 70

第70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73

第十七章 其他条款 78

第71条 不可抗力 78

第72条 争议的解决 78

第73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79

第74条 通知 80

第75条 合同文字与份数 81

第76条 合同生效 81

附件一:补充协议 82

附件二: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文本) 84

附件三:运营维护保函(格式文本) 86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南省娄底市签署:

甲方(政府方):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地:娄底市湘中大道新市政府大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乙方(社会资本方):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

鉴于:

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新兴模式,即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以实现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等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其本质是信息化与城市化的高度融合,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从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感、企业经济竞争力、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镇化质量水平。

近年来,国家各部门陆续发布相关配套政策引领智慧城市有序

发展。在国家大力支持以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化质量转型的同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支持娄底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建〔2015〕118 号)。娄底市制定了《智慧娄底建设五年行动计划》、《智慧娄底规划(2016-2020 年)——娄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统筹智慧娄底顶层设计,并力争做全国一流智慧城市。

为此,娄底市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详细规划智慧政务、城市管理、民生服务、智慧产业等多个重点领域建设,采用 PPP模式统筹全市智慧城市发展,加快实现平台共管、资源共享、信息共用,减少城市运行成本,增加城市吸引力,从而提高娄底市经济增长和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

1、娄底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进行智慧娄底项目建设(以下称“本项目”),授权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指定娄底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宏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环保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待乙方和宏创环保公司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在娄底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专属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除外。

3、项目公司是乙方与宏创环保公司为本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本项目采用设计-建设-运营-移交(DBOT)的运作方式。本项目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娄底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社会资本方通过项目运营获取合理的回报。

为实施本项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0">。



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第1条 PPP项目合同主体

政府方: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社会资本方: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第2条 合同体系

本项目的合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合同(即本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履约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融资合同、保险合同等。其中,本合同是整个 PPP 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第3条 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PPP项目合同概述;定义和解释;声明和保证;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期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与维护;付费机制;项目移交;股权结构与股权限制;保险;不可抗力;违约与终止;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其他条款。

第4条 风险分配

4.1风险分配原则

4.1.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4.1.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

4.1.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4.1.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4.1.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4.2风险分配方案

4.2.1甲方承担的风险:

(1)项目审批风险;

(2)法律变更风险;

(3)财政承受能力风险;

(4)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延期风险;

(5)政府方应出项目资本金到位风险。

4.2.2乙方承担的风险:

(1)融资风险,包括融资成本过高、融资是否如期到位及追加融资的风险;

(2)项目建设风险,包括设计变更、系统配置未统一、兼容性不强、劳资/设备获取风险、超出预算、施工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工期、施工安全风险、分包商的过失、第三方责任、知识产权侵权、其他完工风险等;

(3)项目运营风险,包括项目运营管理不善、成本因素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不达标、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信息平台稳定性差、客户体验效果不佳、核心技术安全风险、信息空间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维修费用上涨、市场需求不足、环境保护、移交风险、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对市场变化未做出及时反应等;

(4)市场风险,包括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5)财务风险,包括偿债能力不足、项目资金流动性风险、融资机构介入权行使、公司破产等;

(6)承担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保险支出,获得相关保险的风险。

4.2.3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

(1)自然不可抗力风险,包括地震、雷击、火山、雪灾等;

(2)政治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战争、恐袭、暴乱等;

(3)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文件冲突风险********5">等。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第5条 定义

为避免歧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条款对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加以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本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本PPP项目为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具体包括智慧娄底建筑工程和智慧娄底信息化工程。

子项目

本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智慧政务、城市管理、民生服务、智慧产业五个部分信息化工程,共包括27个子项目(子项目数量可增减,具体子项目以政府批复为准):

(1)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云上娄底”大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和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含硬件设备的购置,其中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包括展示大厅、创客中心和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2)智慧政务建设包括: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工程;

(3)城市管理建设包括:智慧城管建设工程、网格化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城市排涝及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地下管网监控管理平台建设工程、智慧警务建设工程、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含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智慧安监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督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智慧环保建设工程、完善智慧国土建设工程、智慧规划建设工程;

(4)民生服务建设包括:智慧民生 WIFI 覆盖建设工程、智慧教育建设工程、市民卡平台建设和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智慧旅游建设工程、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智慧医疗建设工程、智慧民政建设工程;

(5)智慧产业建设包括:产业管理系统建设工程、电子商务推进建设工程、智慧林业建设工程、征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智慧水利建设工程、智慧农业建设工程。

甲方

指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指甲方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后,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影响应由社会资本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政府方出资代表

指娄底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湖南省宏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与宏创环保公司为实施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本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以及获取合理回报的权利。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同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1)完成对项目公司的第一笔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使用者付费

指最终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

绩效考核机制

指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考虑,根据项目可用性、运营维护等情况,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的监管措施。本项目的绩效考核是指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智慧政务、城市管理、民生服务、智慧产业五个部分27个子项,以及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本项目资产。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为 70192.74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5914.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121.43万元(其中含建设单位管理费454.1万元),预备费2900.71万元,土地取得费1666.00万元,建设期利息7160.30万元。。具体投资总额以项目公司实际投入并经政府审计职能部门审计确认为准。

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拟设为19年,即从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之日起至19年后的同一日止,其中建设期N年,运营期19-N 年。开始运营的时间为:1、项目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日期为开始运营的日期。2、软件工程类子项目,以甲方要求或同意项目投入使用的日期为开始运营的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及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34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48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目的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之日起至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日止。

开工日

指本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39.2条。

运营日

指本项目(含单个子项)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正式运营的第一个自然日。

政府部门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3)娄底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

指运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移交的其他日期。

标准和规范

指适用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6条 解释

6.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6.2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日”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4">第7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获得娄底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本合同;

(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

********6">第8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维、移交等能力的主体资格;

(2)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乙方已完成本项目的调查,知晓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资料、已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4)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将从财务、管理、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9条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行使其行政职权。甲方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管。

第四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8">第10条 甲方的一般权利

10.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0.2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对本项目的整体规划、项目预算审核等具有控制权;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实施全程监管,包括项目设计方案、资本金到位情况、资本金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融资进度、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及质量、安全防范措施、运营维护管理状况等。如因社会资本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变更,有权追究社会资本方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项目重大变更所造成的工程延期或怠慢、建设成果不符合原计划要求等损失。

10.3在建设期内甲方可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审计检查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项目。

10.5甲方有权定期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10.6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0.7组织委托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项目公司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有监督检查权,对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10.8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10.9 有权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价格进行监督。

10.10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管。

10.11在社会资本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社会资本方纠正违约、向社会资本方收取违约金、提取保函、提前终止合同或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有权对项目公司的泄密行为进行追责,并要求其赔偿。

10.12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的情形,甲方有权直接否决该项目、临时接管该项目或终止该项目。

10.13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第11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1.1甲方负责确定项目规划、建设内容、规模、目标等内容,负责协调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

11.2 保证在项目合作期内,在整个娄底城区范围内不新建与本项目存在竞争性的同类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职权部门明确单列的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因安全原因考虑的除外)。除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合同期内始终有效,维护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同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运营维护权的行使。

11.3甲方应制定相关规定,整合娄底市本级信息化系统,由娄底市政府各部门逐年减少新进信息化设备,并逐步迁移至大数据中心。

11.4在乙方提出的要求适当且合法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项目公司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负责通过制定政策及行政措施等合法手段,保障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11.5甲方主持项目公司组建的相关事宜,授予乙方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和维护等工作的权利。负责项目绩效考核、监督管理,进行监管时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11.6项目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方案,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11.7甲方应协助乙方依法取得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国家减、免税政策。

11.8甲方应配合乙方协调与当地群众的关系,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9甲方应配合乙方协调根据项目进度完成项目土地拆迁工作(如有)。

第12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

12.1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包括:

(1)在项目合作期内,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通过对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获得本项目的经营性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取得合理回报;

(3)拥有充分的自主运营权,有权自主决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使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利。

12.2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质押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允许的特许经营期限,融资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同时甲方不为该种形式的质押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反担保。

12.3有权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国家减、免税政策。

********4">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进行本项目全部投融资、建设、设计、运营、维护和移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运营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

13.2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项目公司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实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13.3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本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上述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13.4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施设备标准、数据保障标准的变更。乙方应充分考虑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等因素,选择科学、适当的设施设备进行工程建设。

13.5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项目运营方案应当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13.6在项目合作期内,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义务,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注重先进技术开发,防范黑客和病毒入侵,严格保障数据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再具备使用条件或不再符合使用标准的设备,承担更新义务及费用。

13.7 在项目合作期内,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汇集的各项数据内容保密,对涉及网络安全、公众安全的内容必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甲方审核。

13.8 在项目合作期内,依法谨慎使用数据内容,不得滥用数据,不得将数据用于任何不正当之目的,不得将数据用于任何违法之用途。

13.9 在项目合作期内,应当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不得基于任何目的侵犯第三人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移交时,保证所移交的资产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保障甲方或娄底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在接收资产以后对项目资产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权利。

13.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资产、收益权、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

13.1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形式取得项目用地,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13.12社会资本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13.13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3.14社会资本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按照本合同约定建设时序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设计、实施、管理、竣工、维护维修等全部文件。社会资本方应为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社会资本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项目工程实施之前,社会资本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13.15社会资本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确属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13.16社会资本方应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向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履约保函。

13.17社会资本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申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13.18乙方应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3.19社会资本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13.20乙方应按娄底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办理归档手续,并提供给甲方。

13.21社会资本方应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投资情况、工程变更等)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按约定完成有关审批程序。

13.22社会资本方应当保证本项目及其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确保项目数据安全。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13.23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13.24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担保或从事本项目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

13.25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其它基础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13.26社会资本方在施工期间负责协调、处理各类工农矛盾;社会资本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社会资本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7项目合作期满后,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所有资产。

13.28如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姓名、隐私、名誉等侵权纠纷的,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责任。

五章 特许经营第14条 特许经营权

本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甲方依照法定的程序使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双方均应接受特许经营权和本合同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权期限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至19年后的同一日止。

14.1特许经营权基本权益:

(1)投资、设计、建设本项目的权利;

(2)运营、维护、管理本项目,获得本项目经营收益的权利。

14.2特许经营权附加权益:因本项目而采集或取得的数据及数据库均归娄底市人民政府所有。在满足保密及安全并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基于本项目之目的无偿使用数据,但应当将使用情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4">第15条 排他性

甲方授予乙方排他性的投融资、设计、建设、经营、管理本项目的权利。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合作期内不会被收回、变更或被授予或变相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除外。

16条 特许经营权担保、转让限制

特许经营权专属于项目公司所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担保、转让或设置任何其他法律负担。

第17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方式

甲方及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履约监督、项目监督、公众监督的方式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进行监管。

17.1履约监督

甲方及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对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对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监督。

17.2项目监督

甲方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对项目的如下内容进行监督:

(1)对项目新建设施进行建设监督,包括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

(2)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包括对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状况等进行监督;

(3)对项目数据信息安全进行监督,包括检查项目信息平台是否存在高危漏洞等;

(4)对项目进行成本监督,包括检查项目公司的建设投资成本、年度经营成本、管理成本、财务费用等资料;

(5)对项目进行用户监督,包括接受用户的投诉等;

(6)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考核;

(7)甲方认为的其他必要的监督。

17.3公众监督

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将项目的绩效检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信息内容进行定期公开披露,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第18条 项目的范围智慧娄底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和信息化工程两个部分。18.1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总用地面积2000㎡,总建筑面积682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0㎡,包括机房2000.00㎡、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中心1500㎡、展厅1500 ㎡及门卫20㎡。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1800㎡。除上述建设内容外,智慧娄底建筑工程部分还包括室外道路640㎡、绿化工程440㎡、围墙180m。18.2信息化工程********7">智慧娄底信息化工程包括基础设施、智慧政务、城市管理、民********8">生服务、智慧产业五个部分,共包括27个子项目(子项目数量可增减,具体子项目以政府批复为准):(1)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云上娄底”大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工程;(2)智慧政务建设包括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工程;(3)城市管理建设包括:智慧城管建设工程、网格化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城市排涝及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地下管网监控管理平台建设工程、智慧警务建设工程、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智慧安监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督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智慧环保建设工程、完善智慧国土建设工程;(4)民生服务建设包括:智慧民生 WIFI 覆盖建设工程、智慧教育建设工程、市民卡平台建设和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智慧旅游建设工程、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智慧医疗建设工程、智慧民政建设工程;

(5)智慧产业建设包括:产业管理系统建设工程、电子商务推进建设工程、智慧林业建设工程、征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智慧水利建设工程、智慧农业建设工程。

18.3本项目单个职能部门子项具体建设需求、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额度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甲方和乙方共同组织完成技术方案的设计和专家评审。

18.4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根据政府审批的施工图设计确定。

18.5 政府方存量资产:

政府方可将在本项目实施之前已经完成的信息化建设内容(存量资产),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交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及管理等工作,委托运营费用在充分听取社会资本方意见后,由政府合理定价。存量资产需要提质改造的,提质改造技术方案和详细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依据本协议第38.1.1条执行。乙方应将提质、改造后的存量资产纳入本项目运营范围,相应提质、改造费用计入建设投资。

政府职能部门所有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可正常使用的存量资产,可由甲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可移交的范围和内容,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审批通过后移交给乙方,纳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对评估结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乙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的评估金额抵扣相应政府职能部门的付费。

18.6 新增项目: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可将属娄底市智慧城市建设体系的或有新增的信息化项目,在乙方满足条件情况下交由乙方运营或新建。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完成运营或建设,相应项目建设/运营内容、标准、时间、付费等具体事宜双方根据本协议内容协商确定。

第19条 项目合作期限

19.1 本项目合作期限拟设为19年,建设期N年,运营期 19-N年,即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至19年后的同一日止。

19.2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期限和方式开展项目建设:

乙方应当从本项目的“云上娄底”大数据中心开始项目建设工作,“云上娄底”大数据中心应当在项目公司经批准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使用;

乙方应当按照本项目的子项情况向甲方提交单个子项建设顺序及时间安排,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0条 期限的延长

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以下非乙方原因产生的延期事由,应当顺延项目合作期限: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2)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义务;

(3)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4)因不可抗力、重大地质因素影响,由一方提出并经双方认可的工程变更事由。


********5">第七章 前提条件第21条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本合同应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本合同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章项目的融资第22条 项目资本金

22.1本项目拟投资规模约为70192.74 万元,项目资本金暂定为项目总投资的30%,即21192.74万元。其中,宏创环保公司出资 4238.55万元,占股 20%;社会资本方出资 16954.19万元,占股80%。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要求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22.2本项目项目资本金为自筹资金,项目资本金在建设期内不计息。

22.3进行本项目建设时应先使用本项目资本金。

第23条 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由宏创环保公司与社会资本方按出资比例自行筹集,其余资金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筹集。社会资本方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完成项目融资,不得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进行项目融资。

第24条 融资担保责任

项目公司的融资责任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完成。如果以项目公司名义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中标社会资本方应另行通过贷款或补充担保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甲方与宏创环保公司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不提供项目融资的任何担保。

第25条 融资

25.1项目公司建设期融资资金贷款利息计入本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采用多家金融机构比选方式确定本项目贷款金融机构和贷款利率。政府方保留对融资利率的监管权,保障项目使用利率水平最优惠的融资贷款方式。

25.2乙方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1)经甲方书面同意,有权以项目运营收益权进行融资;

(2)严禁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挪用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若社会资本方违反本款规定,致使本项目难以实施的,造成的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3)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求进行分期融资,每期融资前应获得甲方书面批准。(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融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批复,超过时间则视同通过,但融资成本必须合理,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政策成本控制的有关规定,不合理的融资成本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25.3工程变更导致的融资

社会资本方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当本项目出现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时仍由社会资本方融资建设。超出的部分社会资本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资本方应采取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确保融资及时足额到位。

25.4融资交割

25.4.1社会资本方应在签订股东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按股东约定完成第一笔出资。社会资本方应在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社会资本方已完成自有资金出资的合法证明、社会资本方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25.4.2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社会资本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25.4.3甲方同意融资交割的宽限期,并不解除社会资本方其它本协议项下义务。

25.4.4若社会资本方仍然未能在前款所述的宽限期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

第26条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社会资本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26.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6.2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社会资本方在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并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90天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贷款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的或者提供贷款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贷款方应停止介入。

第27条 资金管理

27.1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项目公司应建立本项目专用账户,项目公司所有收入支出必须通过其专用账户反映,甲方或宏创环保公司可根据需要查询了解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及使用情况。

27.2项目公司财务进行独立核算。

27.3社会资本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专用账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账户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27.4专用账户每笔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项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执行。

********2">

九章项目用地28条 土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9">第29条 土地使用

29.1 项目用地的取得:项目公司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作为项目用地,或租赁政府方土地作为项目用地,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赁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29.2 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地使用和合法出入项目场地,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依据本合同对项目场地的合法使用权在整个项目合同期内持续有效。

29.3项目合同期满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或娄底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收回。

29.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任何负担或权利,也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29.5乙方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社会资本方违反法律规定、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社会资本方应当赔偿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9.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临时用地。

第30条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甲方已充分向乙方介绍了项目状况,乙方已了解项目状况自愿按土地现状(含所有缺陷)予以接受,并承担与之有关的风险。

第31条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社会资本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32条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政府方及其它政府部门为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本合同条款的限制。

第33条 关于征地拆迁的要求(如必须)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征地拆迁,甲方保证在社会资本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及时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项目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期的违约责任。


十章 项目的建设第34条 建设期履约保函

34.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社会资本方应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符合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由甲方可接受的银行出具;

(3)金额为2000 万元。

34.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经政府批复的全部子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34.3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1)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社会资本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社会资本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2)社会资本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社会资本方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社会资本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34.4不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

如社会资本方未按第34.1条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社会资本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35条 项目前期工作

35.1前期工作内容

35.1.1本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环评、核准立项、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安置、报批报建等内容。其中可行性研究、环评、核准立项、征地拆迁安置(如有)等工作由甲方负责,其余工作由乙方负责。

35.1.2甲方承担项目的规划审批、PPP项目发起、准备、采购等工作。

35.1.3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承担项目前期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建设报批手续和相应的项目法人职责。

35.2前期工作费用

前期工作费用是指本项目前期工作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咨询、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安置、报批报建等前期支出。本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的部分,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将相关成果和程序性文件移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认可并承接。前期工作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前期已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成立后60日内据实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期将前期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可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并要求社会资本方补足建设期履约保函。

35.3前期工作完成期限的延长

35.3.1若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该方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则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1)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的原因;

(2)所预计的可能超出预期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3)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35.3.2双方应在明确责任后对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36条 工程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36.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具备本项目信息化工程建设承包资质,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社会资本方的同时确定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项目的信息化工程总承包商,由项目公司直接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化工程部分),项目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范本,其中专用条款内容必须由甲方与中标社会资本方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内容予以确定。

对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设内容(如土建部分或特殊资质要求的子项),需要进行二次采购的,由项目公司制定采购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采购,并将采购方案报甲方和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财政评审)审核批准后实施,甲方和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对采购活动全程监督,并审定采购结果,最终采购价格由审计部门审计确定。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并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相关合同,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而签订的所有合同须经甲方审核确定后方能生效。

36.2 项目公司应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合同、重大设施、设备采购合同、与建设、运营有重大关联的合同、涉及项目资产或项目收益权的抵押或质押合同等合同,在签订后十五日内交甲方备案。

36.3乙方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工程施工分包商,并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36.4 乙方的建设责任不得因发生上述任何情况而豁免或解除。

第37条 建设管理责任

本项目由项目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工程建设、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1)本项目投资及审计按国家、湖南省、娄底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以及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费用外,均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公司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施工及设备采购费用,并保证民工工资及时到位;

(3)乙方应及时申请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并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4)项目公司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a)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b)甲方审批的施工图;

(c)本合同项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5)社会资本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负责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项目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并由项目公司和工程监理公司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和工程监理公司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

(6)乙方应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

(7)乙方应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甲方备案。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乙方应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第38条 设计和监理

38.1项目的设计

38.1.1本项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织完成技术方案的设计,具体由甲方主导。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单个子项具体建设需求、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额度等要求后,形成项目建议书报甲方审批通过后,在严格控制设计成本的前提下,甲方指导监督项目公司严格依法依政策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深化设计技术方案经甲方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娄底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财政评审通过后,报“智慧娄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项目公司根据审核确认的深化设计方案编制详细的子项工程施工方案。设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38.1.2设计方案根据甲方安排及各子项目的施工进度提供。

38.1.3政府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核未通过的,设计返工产生的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38.1.4乙方不得对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内容、技术要求和相关工程图纸进行任何改动,除非该改动有利于项目建设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

38.1.5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必须对设计方案发生的重大变更,设计变更方案及其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按娄底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批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进度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等确定。

38.2监理机构选择

本项目由甲方选择监理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39条 建设期限和开工时间

39.1本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如在运营期内甲方要求新建子项的,建设期另行确定,但新建子项的建设运营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

39.2 开工时间: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第40条 进度管理

40.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各子项目的工期,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40.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40.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40.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

(1)不可抗力事件;

(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

第41条 工程延误

41.1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41.2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42条 质量管理

42.1本项目工程(土建部分)建设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及现行其他的规程、规范,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本项目工程(信息化部分)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建设时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及其他规程、规范,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本项目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其中信息化工程部分的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全国一流标准。甲方制定指标考核体系并进行考核,确保信息化工程部分的质量等级及各子项目运行达到全国一流标准。

42.2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承包商。乙方应经甲方同意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的设备供应商,确定设备参数、选型。设备、软件采购及价格的确定需经甲方书面审核批准。

42.3 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均由项目公司依法采购,项目公司应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项目公司应当将部分技术标准提高风险转移给设备供应商,要求设备供应商必须考虑项目建设期内可能发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高,必须预留项目运营期限内设备的升级空间。

42.4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42.5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42.6 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产品系原装正品、全新且未使用,并在各个方面符合项目必需的质量、规格、性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达到国家或部颁标准。软件、设备的采购及价格确定应报甲方审核批准。

42.7 项目采用的设备必须原厂原包装运抵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代表会同乙方、系统集成供应商、监理单位一起验收后方可拆箱,对到货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应保证装箱单与合同一致,实际到货与装箱单一致。确认无误并签证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测试完毕后,进行设备、系统抽查测试,如果测试结果与测试记录相符,则开具合格证明。否则,乙方应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直到满足技术要求。

42.8 社会资本方应保证系统集成后,整个系统能可靠、安全、稳定运行。

42.9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也不会对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承担任何责任。

42.10质量标准

本项目质量标准应根据《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智慧城市SOA标准应用指南》、《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制订的总体要求》等要求及娄底市相关标准(建设指标均应当根据国家最新标准提高而提高),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形成正式文件,报政府审批通过。最后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对于工期的约定及质量标准正式文件验收合格为准。

第43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43.1安全施工

43.1.1社会资本方应始终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43.1.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项目公司及监理人,乙方应当及时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43.1.3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3.1.4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责任。

43.2文明施工

43.2.1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3.2.2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43.2.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43.2.4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当做好现场扬尘防治,设立冲洗平台并对驶出工地车辆及时冲洗,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43.2.5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43.2.6乙方应按国家、湖南省、娄底市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文明施工。

第44条 工程变更

44.1变更条件

44.1.1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

44.1.2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44.1.3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加快工程进度;

(2)提高工程标准;

(3)节约建设投资。

44.1.4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44.2变更程序

44.2.1变更程序应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44.2.2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同意,且通过娄底市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后方可实施。

44.3 工程变更造价限制

本项目或单个子项因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造价调整,最高限额为根据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确定的中标价的5%(含5%)。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5%(含5%)的部分,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不计入工程结算总价及项目总投资。

第45条 工程造价控制

45.1工程量控制

45.1.1严格履行第44条约定的工程变更条件和变更程序。

45.1.2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报请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报甲方,由甲方审批申报单后实施。现场签证事项完成后7日内,乙方必须将包括计量计价内容的现场签证表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

45.1.3工程量最终以政府方、乙方、监理三方签认并经审核认定的数量为准。

45.1.4土石方等工程计量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绘计量,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政府方审定。

45.1.5项目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社会资本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程影像资料,并附详细文字说明材料,报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45.2工程计价控制

45.2.1结算总价的确定

(1)工程结算总价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相关税费及其他应列入的费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建设工程监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

(2)结算总价确定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变更资料、签证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252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及其配套文件。

45.2.2结算价格的确认原则

(1)工程结算价格确认原则:以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计价基础,变更部分以设计施工图及完工后的竣工图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2520-2013)编制清单,采用《湖南省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计算综合价格后,再按投标下浮率7%下浮,计算完成后经监理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乙方报政府方审核。

(2)本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价为,经娄底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并报娄底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建安工程预算总造价下浮7%(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下浮,否则将按不利于乙方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达到总造价下浮标准)。本项目最终建设工程结算总造价由娄底市政府审计部门通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方式确定。但本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审计最高限额为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确定的中标价的105%,本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凡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投资均不计入最终工程决算总价和中标社会资本总投资额,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最终建设总投资按照娄底市政府审计部门工程审计结果确定,审计内容包括工程费用审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审计、建设期利息审计、软硬件更新投资审计等。但最终单个子项投资额及本项目总投资额审计最高调高限额,均不能突破娄底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本项目或单个子项总投资的5%。符合《湖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第25条关于投资概算调整要求的,总投资按程序重新核准。单个子项投资额及本项目总投资额如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最高限额5%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5.2.3材料、安装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的采购价格的计取原则:工程所用材料及安装设备单价参照预算编制当期娄底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娄底工程造价》中预算价,《娄底工程造价》没有的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的《湖南定额与造价》中预算价,《湖南定额与造价》中没有的,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询价,报市财政评审中心核定,报娄底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软件及系统集成的计价原则暂定,具体需审核修改)

45.2.4工程结算总价的调整

(1)人工费调整: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确定的娄底市人工市场单价进行调整。

(2)材料费的调整:以《娄底工程造价》中的预算价格确认。

(3)人工材料调价的基本价按经财审部门审定的预算文件中人工材料单价。

(4)合同未约定情形,结算价调整办法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同时遵守《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娄政发(2010)10号文)、《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娄政发(2014)9号文)、《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文)的相关规定。

45.2.5每个月进行一次计量计价即中间结算。

第46条 竣工验收

46.1项目工程(含单个子项)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满足甲方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

(2)完成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工程(总)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为工程建立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经过进场试验并备有试验报告;项目使用的设备通过试验并备有试验报告,满足项目需要,供应商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供应商提供的必要条件。

(8)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9)工程(总)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娄底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1)具有公安、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娄底市质量监督等部门要求改正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

(13)具有娄底市工程设施有关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6.2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国家、湖南省、娄底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执行。

46.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致使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请进行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46.4甲方认可工程验收结果的,应在工程验收日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签发验收证书,证明工程建设实际完工已经实现,并标明实现的日期。

46.5即使甲方验收并接受了乙方工程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签发了验收证书,乙方对工程中的设计和建设缺陷或延迟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得解除。

46.6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娄底市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相关档案。在乙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娄底市审计部门应根据其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6.7单个子项建设完成后,乙方应将单个子项对应的硬件设备和/或软件系统交付给对应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有义务对接受单位的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承担操作培训费用并提供使用指南。详细内容以乙方和相应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47条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47.1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47.2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本合同建设范围的任一政府批复的子项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30天内按施工进度计划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任一子项交付使用日前,停止任一子项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47.3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47.3.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47.3.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47.3.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社会资本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社会资本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社会资本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9">第十一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48条 运营维护保函

48.1出具运营维护保函

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和移交义务的保证,运营维护保函金额为1500万元,担保期至本项目移交日期后12个月届满。

48.2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社会资本方同意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社会资本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迟缓恢复运营维护保函数额。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社会资本方不履行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48.3未恢复的后果

如果社会资本方没有遵守第48.2条的约定,并且社会资本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

(1)提取届时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下的全部款项;

(2)提请娄底市人民政府扣留在本合同下由政府职能部门支付给乙方的使用费,直至社会资本方完全履行其在第48.2条项下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的金额和在(1)项下提取的数额总共达到第48.1条规定的保函最高额为止。

48.4甲方应保证按第48.3条提取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营维护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

第49条 开始运营

49.1 乙方达到以下条件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运营。运营的条件:

(1)本项目(含单个子项)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2)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3)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含单个子项)运营方案,且经甲方审核同意。

49.2乙方达到满足运营的条件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本项目(含单个子项)运营。甲方应自接到本项目(含单个子项)运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运营,乙方自接到甲方准许运营通知的次月起开始运营。甲方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

49.3乙方因自身的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承担以下后果:

(1)一般后果:无法按时收取使用费;

(2)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运营,乙方则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特许经营期限缩短: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运营,则甲方可相应缩短乙方特许经营期限。

(4)项目终止:乙方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60日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该项目,终止的后果和处理机制按本合同项下第十六章设定的条款执行。

第50条 运营和维护责任

50.1运营和维护的范围

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网络、机房硬件、平台服务、数据服务、应用系统服务、云管理、用户协调、用户培训指导设备检测及维修处理、各类终端租赁及使用、网络数据流量的租用与维护、链路、监控链路等等。

机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机房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以及机房机柜、地板、照明等基础设施。

网络平台,包括所有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管控设备、链路以及租赁链路。数据中心,包括服务器、存储备份系统、云平台软件、虚拟服务器等。迁移至云平台的数据库系统、迁移至云平台的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与会议系统、集中监控中心。

50.2运维服务的基本要求

50.2.1在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费用、责任和风险。如因工程、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增加的维护成本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50.2.2乙方应确保在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1)适用法律、国家标准《智慧城市SOA标准应用指南》、《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等规定及娄底市相关标准,如国家、行业或娄底市相关标准在合同期限内提高,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乙方建立运营服务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结合先进的 IT服务管理体系开展运维工作,保障并不断提高系统的可用性和稳定性。乙方对于运营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严重事件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对运营服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甲方提交网络总体运行报告以及 SLA 执行情况报告。

乙方提供驻场服务,建立专业服务台受理服务请求,非工作时间或节假日提供热线或电话支持服务,如有需要,必须24小时内赶赴现场解决。

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

对于重要活动,服务商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人员提供支持服务。

对于通过巡检或监控发现的重大故障或隐患,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处理。

紧急、特殊的服务要求应立即提供服务至解决问题为止。

对于未能及时完成服务的事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解释。

对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严重事件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要求服务商安排至少5名服务工程师驻场开展运营服务工作,安排至少5名服务台工程师统一受理客户服务请求、建立由至少7名以上二线工程师组成的服务管理、技术支持二线团队,二线技术人员作为一线人员的有机补充,二线支持至少包括服务督导、网络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服务器与存储工程师、供配电工程师、空调工程师。

(2)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本合同的约定;

(4)谨慎运营维护惯例。

50.2.3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

(2)乙方按年度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资料;

50.2.4运营期内,如因维护工作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0.2.5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地,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养护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维护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50.3更新重置

50.3.1各子项目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营后,乙方应对项目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升级重置,并提供临时维修服务。

50.3.2乙方应负责根据项目设备的实际情况,及国家、行业、娄底市标准的调整对设施设备及系统平台进行重置更新。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子项的项目设备进行重置更新的,由乙方提出重置更新方案,经甲方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的确认后方可实施。

50.3.3乙方应承担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设施设备及系统平台的更新重置费用。对于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子项的项目设备进行重置更新而产生的投资(不含软件升级费用及日常维护维护费用),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59.1条之约定,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作为更新重置投资计入相应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的建设投资总额。

第51条 维护手册

51.1维护手册的编制

(1)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编制项目设施的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维护手册在运维期内应根据运营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51.2维护手册的内容

(1)维护手册应包括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维护手册应列明运营维护服务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第52条 运营维护标准及考核

52.1运营维护考核指标:

第一板块:运营服务质量(60%)主要包括考察:网络、机房硬件、平台服务、数据服务、数据备份、数据安全、应用系统服务、云管理、用户协调、用户培训指导、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二板块:运维团队水平(10%)一方面考察团队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工作经验、资质能力、驻场时间等;另一方面考察运维团队对事件的响应、处理效率及质量,文档及数据信息管理情况等。

第三板块:信息安全管理(15%)按照《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等规定及娄底市相关标准,如国家、行业或娄底市相关标准在合同期限内提高,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板块:资源利用(10%)主要考察信息集约化建设的效果,城市信息化运行成本变动情况等。

第五板块:服务满意度(5%)第三方机构或指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智慧城市相关的软硬件运行情况、网络相关、等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需在80%以上。

52.2具体的运营维护标准和考核办法(按100分制确定)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形成正式文件,报政府审批通过。在进入运营维护日后甲方将按照政府审批通过的标准及考核办法对乙方运维管理进行考核。

52.3运营期内,甲方可以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

(1)常规考核:从运营起始日开始,常规考核为每一年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半年运营情况报告后5日内进行,并应在 7日内完成。甲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考核时间,对项目服务、运营情况及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2)临时考核:甲方可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营维护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修复缺陷。

无论何种情形下的考核,乙方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甲方可提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52.4运维绩效不达标的违约金

运维绩效常规考核以85分为及格分,单个子项年度考核季度平均分得分低于85分时,乙方应按每低1分处以10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53条 临时接管

53.1项目运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3.2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53.3乙方对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后,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90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54条 运维和修理记录

乙方应对运维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第55条 运维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55.1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运营和维护。

55.2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停止任一子项目运营和维护,且不打算重新开始运营和维护;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次月起30日内开始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天内恢复运营和维护。

(4)任一子项停止服务超过15天,且未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

(5)出现其它事实上已暂停服务的情况超过15天。

55.3甲方介入运维

55.3.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1)书面表示放弃运营和维护;

(2)被视为放弃项目运营和维护。

55.3.2甲方介入运维后,社会资本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55.3.3甲方介入项目的运维,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运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甲方有权先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并告知社会资本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如果社会资本方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有效担保,甲方应终止介入项目的运维工作。社会资本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运维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第56条 运维管理

56.1乙方应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维服务。

56.2 项目公司对维护工作进行紧密跟踪和管理,协调与用户方之间的重大问题,要求其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协调、管理、沟通能力,具有比较全面的技术知识结构,对 IT 系统维护工作具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

56.2.1 一线维护人员必须到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维护人员;如果维护人员存在工作态度、责任心、技术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维护人员,并且乙方在收到用户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必须更换,接替人员也必须经过面试、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始试用,如果有两次以上的试用不合格,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正式提交整改报告。

56.2.2乙方应该为服务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并且对维护人员在工作中引起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甲方免于一切责任。

第57条 信息数据所有权

本项目运行所产生的或收集的信息、数据及数据库的所有权为娄底市人民政府。非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授权,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不得使用、开发、出售本项目数据,项目公司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数据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章 付费机制第58条 付费机制

本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乙方的经营性收益来自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获得的经营性收入足以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支出,并在运营期内实现项目的合理回报。

第59条 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

59.1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乙方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服务收取运营收入,运营收入按使用量计取,最终使用者包括个人、商家、企业等群众,及职能部门。

群众性使用者付费收入,包括智慧教育建设工程收入、智慧旅游建设工程收入、智慧医疗建设工程收入、智慧社区示范建设工程收入、电子商务推进建设工程收入、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收入等。群众性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方式为:由项目公司向市发改委申报群众付费的项目清单,物价部门对定价权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项目公司按市场行情定价。

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收入,使用者为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采用政府定价方式确定付费收入标准。

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付费标准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职能部门单个子项目的建设投资及软硬件更新投资在运营期内给予投资回报率为6.223%的回报,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支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BN

其中,A:单个职能部门当年付费金额;

Pm: m=1,2(取整数),当m=1时,P1指该单个职能部门信息化工程中专属该职能部门使用的软硬件部分,经工程结算审计后确定的建设投资;当m=2时,P2指在项目运营期内,专属该职能部门使用的软硬件及合理的维修维护费(产品质保期外)部分,经工程结算审计确定后的更新投资,在其发生当年起至移交前的运营期内进行补偿。前面所述的建设投资和更新投资,均不包含大数据中心和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除外,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程组成部分,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范畴)等公共资源部分的建设投资和更新投资。

Nm:该单个职能部门信息化工程的付费计算期。当m=1时,N1指该单个职能部门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运营期年数;当m=2时,N2指该子项发生软硬件更新投资当年起至移交前的运营期年数。

I:约定的项目投资回报率为6.223%。

BN:该单个职能部门信息化工程在运营期第N年,使用大数据中心公共资源的租赁费用。其取费标准参照公有云及政务云同期同档次设备系统的租赁费用,按投资成本、服务标准、国家政策、市场运作等因素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团队与项目公司协商确定。如出现单个子项建设同时涉及群众性付费和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的,应当将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的建设内容与群众性付费的建设内容予以区分,并分别确定不同的付费方式与标准,具体区分方案由乙方提供区分原则,由政府方认可确认后执行。

59.2本项目各职能部门的付费标准必须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且与运营维护考核成绩直接挂钩。当绩效考核评分≥85分时,各职能部门(使用者)实际付费=动态调整后各职能部门(使用者)的付费;当绩效考核评分<85分时,各职能部门(使用者)实际付费=动态调整后各职能部门(使用者)的付费×85%+动态调整后各职能部门(使用者)的付费×15%×[绩效考核评分(以100分为基数)/100×100%]。其中,动态调整后各职能部门(使用者)的付费,是指根据动态调价机制调整后,经测算得到的实际职能部门付费金额。具体以各职能部门(使用者)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9.3 甲方应协调本项目各职能部门(使用者)与乙方之间的使用付费合同的谈判与签订,费用支付期限原则上采用按年支付的方式,具体以各职能部门(使用者)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9.4 以项目公司名义申报或获得的扶持、补贴等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资金性质、资金用途使用;以政府名义申报或获取的国家、省里的扶持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等,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列抵对口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的付费。

59.5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其期限不应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超过合作期限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扣除。

第60条 使用者付费的政府监管

60.1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报告使用者付费收入情况,并接受甲方的审计和监督。

60.2乙方各项系统由甲方实施监控;其他经营合同由乙方提交甲方备案。

第61条 动态调价机制

对于本项目可进行收费的项目,属于公共服务产品,具体的单项收费由市发改委进行指导或定价。但考虑到通货膨胀、人力费用成本、材料费用上涨等因素,当成本上涨一定的幅度,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价,并报市发改委进行核定。本项目设置动态调价机制,包括常规调价和临时调价。

常规调价,运营期内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及以上基准贷款利率平均值进行测算。当该平均值变化幅度超过五年期及以上基准贷款利率4.9%的5%时,政府职能部门使用者付费部分的项目投资回报率基数按照该平均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价程序按相关规定进行。

临时调价,则主要考虑因市场波动明显造成的成本突增或突降20%的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或由甲方直接启动临时调价。项目在每次中期评估时,根据评估当期同类项目的市场行情对政府职能部分付费的投资回报率进行相应调整。

临时调价后下次常规调价启动年份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三年后。

第62条 超额利润分配机制

62.1当项目公司获得的本项目投资回报率超过甲方与社会资本方约定的项目投资回报率(6.223%)时,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当对超额利润部分进行分配。

62.2当本项目实际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于约定的项目投资回报率(6.223%)时,政府和项目公司就超额部分的利润按4:6进行分配。

第63条 中期评估机制

本项目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为每 3 年进行一次,其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本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对风险分担的偏离性、公平性、合理性、有效性。

(2)PPP项目合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同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合同实施的针对性、严格性、有效性;合同变更的程度。

(3)本项目提供的可用性信息化服务在评估当期的市场服务费标准。

(4)其他中期评估内容可根据国家有关 PPP 项目中期评估的相关政策进行。

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对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64条 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费用

(1)工程质保期内,修复缺陷产生的费用;

(2)合作期内因安全事故引起的赔偿;

(3)乙方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引起的违约或赔偿;

(4)由乙方自身过错引起的赔偿;

(5)由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迟产生的建设期利息;

(6)社会资本方方提供银行保函所支出的费用;

(7)超过本项目审计认定金额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用;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及其他由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费用。

本条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第十三章 项目移交第65条 项目移交

65.1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

(1)项目建筑工程和信息化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建设内容,以及数据、文档、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等移交给娄底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数据安全检查记录、备份数据资源库等);

(2)提交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

(3)所有使用项目公司资金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车辆等所有资产;

(4)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过程文档、成果交付物、运营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系统需求分析报告、系统概要设计报告、系统详细设计报告、数据库设计说明、系统安装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系统源代码等其他所有资产。

在移交日前,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应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任何种类或者性质的债务、质押、抵押、留置权、环境污染及其他请求权。移交内容应得到维护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后本项目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65.2移交验收

项目移交时,应由甲方和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社会资本方应确保移交资产符合移交时的国家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方应恢复性修理或更新重置;如仍未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修保函。任何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工作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有异议的一方垫付,并由责任方承担。

65.3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社会资本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社会资本方。

65.4移交程序

(1)移交前12个月,社会资本方应当对本项目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予以维修和更新;

(2)社会资本方在与甲方协商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在移交日前12个月对本工程进行一次计划中的恢复性全面大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此检修不迟于移交日6个月前完成。在项目大修完成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由社会资本方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社会资本方拒绝维修的,由政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大修费用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提取;

(3)在移交日期前14日完成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后,乙方将与接收人签署“预移交清单备忘录”。在移交之日,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

(4)合作期满的六个月之前,社会资本方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运营维护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的详细资料。社会资本方督促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前终止与全部员工或该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5)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个月之前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社会资本方督促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及经营权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最后一年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使用者的付费,于移交完成之后一个月内支付。

65.5保证期

65.5.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社会资本方应保证本项目: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3)符合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移交标准。

65.5.2质量保证期

社会资本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后12个月内,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社会资本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社会资本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社会资本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直接或聘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该种情形下,社会资本方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65.6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65.6.1在移交时,社会资本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移交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移交给接收人。保险合同有效期限超出合作期限的,超出合作期限的保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从最后一年的付费中直接扣减。

65.6.2社会资本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及第三方享有完整权利的所有技术手段和技术秘密,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65.7合同期限及相关

65.7.1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应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65.7.2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社会资本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从最后一年的付费中直接扣减。

65.8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社会资本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项目公司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日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社会资本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社会资本方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项目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65.9风险承担

项目公司及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资产的全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65.10移交费用和批准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原因向接收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行动。如果社会资本方未按第65.1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最后一年的付费中直接扣减。


第十四章 股权结构和股权限制66条 股权结构

社会资本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和宏创环保公司在娄底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1192.74万,宏创环保公司出资4238.55万,占股20%,社会资本方出资16954.19万,占股80%。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应当以本协议为基础制定,任何与本协议冲突的部分,均应当以本协议为准,或按照本协议的意思进行解释。

第67条 股权限制

67.1本合同生效及履行期间,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67.2宏创环保公司在征得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十五章 保险68条 一般保险义务

68.1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每个子项目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其中,建设期间必须购买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68.2乙方必须购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如购买非强制保险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购买。乙方必须投保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强制性保险以外的险种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一切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

(3)财产一切险;

(4)雇主责任险;

(5)第三者责任险;

(6)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本项目融资或法律要求的强制性保险。

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保险受益人由甲方确定。

68.3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

68.4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68.5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68.6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项目公司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的,应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违约责任。

68.7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本合同甲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均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章违约与终止69条 违约事件

69.1违约行为认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及社会资本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

本合同对违约行为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认定违约行为,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9.2甲方违约事件

(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本金出缴到位的;

(2)违反合同约定转让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3)娄底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逾期90日未支付使用者付费的,超过90日后每延期一日,按元/日支付违约金;

(4)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 PPP 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其他违反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69.3社会资本方违约事件

(1)由于项目公司原因,任一子项目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的;

(2)因本项目施工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3)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4)由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原因,任一子项目停止运营的;

(5)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

(6)未按合同约定购买项目保险的;

(7)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利用本项目进行违法活动的;

(8)社会资本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和运营维护保函的;

(9)社会资本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本金出缴到位的;

(10)社会资本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项目融资;

(11)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抵押、质押、处置本项目资产或特许经营权;

(12)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13)乙方导致数据信息泄密的;

(14)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

(15)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对数据信息及时备份并保存的;

(16)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的;

(17)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其他违约情形。

69.4违约责任:

69.4.1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本金出缴到位的,针对应缴未缴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9.4.2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因自身原因致工期延误,单个子项每延误一日,按200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9.4.3 因施工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以甲方接到的投诉为准,每接到一次有效投诉,按10000 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9.4.4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造成财产损失20000元及以上或人身损害的),按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5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69.4.5 由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自身原因,任一子项目停止运营的,每停一次,按50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69.4.6 由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数据泄密的,按 2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69.4.7 乙方未定期履行数据安全检查或数据备份的,按2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69.4.8由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自身原因,任一子项目逾期移交的,按50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69.4.9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9.4.10 若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69.4.11中标社会资本方承诺,乙方放弃行使因甲方违约采取中断运营任一子项目方式的履约抗辩权,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中断运营,所产生的损失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全部承担。

69.4.12按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均不免除违约方对第三方的其他责任,也不免除对此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的法律、法规对违约方进行的行政处罚或依法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70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70.1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社会资本方在第8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导致社会资本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社会资本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保函或运维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3)社会资本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

(4)社会资本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运维或视为放弃运维情形的;

(5)工程逾期(含各子项目)累计超过180天的;

(6)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擅自停止运营超过30天的;

(7)项目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8)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擅自转让、出租运营维护权的;

(9)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停止运营维护服务(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11)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服务季度考核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合格的;

(12)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擅自以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处置本合同和运营维护权;

(13)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根据中国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14)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土地和设施等;

(15)项目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16)社会资本方擅自进行股权变更的;

(17)社会资本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的;

(18)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约履行数据备份的;

(19)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约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

(20)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造成数据泄密的;

(21)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本条款上述情形除外),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70.2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7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经营维护权的独占性,未按约定付费,对乙方的经营维护权造成严重妨碍。

70.3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70.4甲方选择终止

本项目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甲方在特定情形下(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可以选择单方面终止本项目。

70.5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另行协商。

70.6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八章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由于不可抗力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因此对于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提前终止,由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70.7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70.7.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70.1条或第70.2条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1)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以下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2)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甲方或乙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70.7.2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2)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以下简称“提前移交日”)。

70.8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70.8.1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0.8.2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第70.9条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

70.8.3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70.9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70.9.1移交范围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第70.1条或第70.2条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70.9.2条约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前移交按照第65条要求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70.9.2移交程序

自提前移交日,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甲方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权。

70.9.3移交的一般约定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项目移交的义务。但移交所需的时间、程序、标准及相关的事宜,届时双方商定;

(2)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政府方要求,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

(3)甲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选定有公司清算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

(4)除非双方根据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未尽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 其他条款第71条 不可抗力71.1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作期内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71.2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义务受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且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协助并采取措施。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71.3 损失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影响应由乙方承担恢复的责任,损失由双方协商分担。

第72条 争议的解决

72.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提出争议一方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争议事项通知其他相关各方,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若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72.2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对于合同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保护好已完的工作成果;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等。

73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73.1对文件的权利

73.1.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经营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73.1.2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第73.2条的保密规定。

73.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经营期内及经营期结束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74条 通知

74.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娄底市湘中大道新市政府大院5号楼

邮编:417000

收件人:

传真:

邮箱:

乙方: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

邮编:250000

收件人:

传真:

邮箱

74.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2)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及时通知方自行承担。

75条 合同文字、份数与未尽事宜

75.1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合同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陆份,各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2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75.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6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一: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政府方):

乙方(社会资本方):

丙方(项目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乙方与湖南宏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且《PPP项目合同》和《股东协议》已生效并在履行之中。

2、丙方是乙方与娄底市宏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按照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就丙方承继PPP项目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事宜,协议三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兹信守。

一、协议各方同意丙方承继PPP项目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权利义务继续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时提供的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如有)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不能由丙方(项目公司)承继,社会资本方必须按PPP合同的规定承担。

二、本补充协议是PPP项目合同的补充,与PPP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补充。

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二: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文本)

建设期履约保函

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

日期:

受益人(以下简称“甲方”):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根据该合同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全面、正确地履行项目投资和建设等义务。

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行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 万元。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行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提交运维维护保函之日)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本保函应在终止日后6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运营维护保函(格式文本)

运营维护保函

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

日期:

受益人(以下简称“甲方”):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根据该合同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其认可的银行保函,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营、移交期内全面、正确地履行项目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

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行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 万元。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

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行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

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

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届满之日12个月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本保函应在终止日后6个月内保持有效。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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