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路工程(李河-南水北调干渠)预中标结果
中原路工程(李河-南水北调干渠)预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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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原路工程(李河-南水北调干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焦作市中原路工程(李河-南水北调干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焦作市中原路工程(李河-南水北调干渠)项目 二、项目编号:焦公管办市政[2017]-028号 三、项目概况: 3.1项目概况:项目概况:该工程位于焦作市东部,总体呈南北走向,北起李河,桩号为K2+000,南至南水北调干渠,桩号为K6+345,全长4345米。沿线与解放路等现状道路及站前路等规划道路交叉;下穿待焦铁路专用线;在K4+520—K5+920段穿越“山阳故城”,在K4+530处上跨“山阳故城”北城墙及建设路。 主要建设内容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设计,红线宽度56米,双向八车道。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绿化等附属工程。该工程概算总投资额为74474.49万元。 3.2标段划分:一个施工标,一个监理标。 3.3建设地点:焦作市主城区东部。 3.4招标范围: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补充的所有内容。 3.5计划工期:施工标段工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24个月及保修期。 3.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四、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17年 06月09 日至2017年 06 月 15日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发布。 五、评标信息 1、评标日期:2017年06月29日 2、评标地点: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5厅 3、评标委员会:谷文宏 王国峡 程 沄 刘琦 侯宏伟 王彩平 孔世界 六、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评审的单位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评审结果,一致同意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顺序为: 施工标: 1、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8.18元 项目经理:莫江峰 证书编号:一级、豫141*****6744 2、第二中标候选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55元 项目经理:刘 锋 证书编号:一级、鲁137*****0574 3、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91 项目经理:吴双红 证书编号:一级、鄂142*****2390 监理标: 1、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00元 项目总监:邓凯 证书编号:******** 2、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00元 项目总监:刘忠明 证书编号:******** 3、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00元 项目总监:孙建中 证书编号:******** 七、废标原因 施工标: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正本中:1.所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的有关要求;应附资料多处为空白页,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形式评审、资格审查不通过。 监理标:1、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异常偏高,评委一致同意判定为无效报价。2、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社保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资格评审不通过。 3、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业绩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资格评审不通过。 八、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河南省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91—*******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391—******* 九、招标联系人信息 招标人: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391--*******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女士 电话:03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2017年 07月04日-2017年07月06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书可同时抄送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自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内(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8月施行,九部委23号令修改)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2017年 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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