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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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财发【2017】64号
一、 投诉人
名称:海城市奥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冰河商厦西侧临街一楼门市
邮编:114200
电话:****-******* 手机:185*****999
法定代表人:许春雨 职务:经理
身份证;****************10
二、 被投诉人
名称:海城市运输车辆管理处
地址:海城市站前交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辉 职务:处长
项目负责人:陈亮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海城市出租车配套设备更新及运营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BZ*******
四、投诉内容
(一)、无效招标:根据招标文件23.4.2要求,投标书应密封,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未密封(拉杆夹装订),不符合规范。
(二)、违反遵守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操作规范:
1、在招标没有正式生效前,5月16日下午就找到拟定中标人在运管处开会,陈亮主持开始研究安排标的事项。
2、在没有签到合同的情况下,于5月22日,拟定中标人就开始安装标的产品中的计价器(见其他证明文件)。
(三)、霸权主张、以权谋私,无视投资商利益,以创城为幌子,以公共资源谋求私利
1、无视我公司在海城市的投资,在出租车项目中的优势及经营现状。在开标前,采购方负责人陈忠辉处长就多次告诫,不能让我公司中标;(陈忠辉在办公室和许春雨说)
2、没有做招标产品的平台联调工作,拟定中标人在招投标前已经采购产品。
五、调查取证情况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一:通过调取开标现场监控录像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全部是密封。同时,代理机构提供了此次投标文件密封确认表,所有投标人代表都签字确认密封。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1)通过调查,5月16日下午陈亮确实组织了拟定中标人在运管处召开协调会,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但此次招标工作于5月16日上午已经结束,经专家评审已排出本次招标名次,宏科公司排名第一。就此次前期准备会的召开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2)通过调查,运管处确认5月22日拟定中标人就开始安装标的产品中的计价器。但此次计价器安装并未影响该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投诉人请求废止此招标结果的投诉请求,同时,此投诉事项未经过依法质疑,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项、《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财采〔2014〕5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具备投诉法定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三:(1)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实施公开招标对于每一个潜在投标供应商来说没有项目优势可言。对于陈忠辉处长多次告诫许春雨不能让我公司中标。由于奥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此投诉我局无法采纳。(2)此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做招标产品的平台联调工作,特别是投标相应表(一)第10条特别说明中说明:部分出租车广告业务(包括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及管理平台、车顶灯、LED广告屏等)原有合同至2019年9月份终止,原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出租车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全部内容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并保证设备、设施的配套达到使用要求。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对于拟定中标人在招投标前已经采购产品。对于在投标前已经采购产品是属于供应商自身经营范畴,并不影响此次开标结果。同时,由于上述两项投诉事项都未经过依法质疑,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项、《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财采〔2014〕5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具备投诉法定条件。
六、处理决定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财采〔2014〕557号)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财政局或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海城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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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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