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0000JH201704501:云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资产清查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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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编号: 甲方:云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 乙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约定书所使用名词的解释。 1.1 “甲方”:指云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 1.2 “乙方”: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1.3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4 “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5 “约定书”:指本约定书文本及其与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若干附件与补充文件。 1.6“执业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1.7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1.8 “中注协”: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 “地方注协”:指中国各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 2.1审计内容 甲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以2017年月 日为基准日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清查材料核实 主要是指对甲方基本情况、数据报表、损益证据、相关资料等进行核实。 (2)资产账务核对 主要是对甲方确定的日期的各种银行账户、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科目的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核对账账、账证、账表和账实是否相符。 (3)资产实物盘点 主要是在甲方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对事物进行必要的抽查盘点。 (4)资产损益鉴证 主要是对甲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账及坏账等资产损益情况,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2.2审计目标 乙方按照执业准则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甲方确定的基准日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发表鉴证意见,对甲方确定的基准日编制的资产清查报表的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依据 3.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3.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3.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3.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3.7《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联网中心做好清产核资等基础工作的通知》(云交便函[2016]246号) 3.8《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四、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清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损益证明材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资产清查情况及其结果。 4.2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l)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资产清查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4.3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产清查资料。甲方管理层负责确保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产清查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可能对审计工作形成的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4.4甲方有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4.5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作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该管理层声明书包括(但并不限于) 甲方须确认:甲方的资产清查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已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对甲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产清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告知所有相关事项,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无违反法规行为或舞弊行为;保证按约定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审计报告。 4.6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7 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 4.8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资产清查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执业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资产清查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9 乙方的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清查报表的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选择的工作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清查报表及其他材料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资产清查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清查的合法性等 4.10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期望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乙方为甲方资产清查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11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资产清查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12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乙方已没有进一步责任考虑或查询可能影响资产清查报表的期后事项。然而乙方希望甲方将在报告日后发生的或发现的有可能影响资产清查报表重大事项或事实通知乙方。 4.14乙方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合理预计完成相应的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该时间安排以甲方已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所有乙方认为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取得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不存在重大专业意见分歧为前提。乙方会随时向甲方报告审计工作进程。如果出现导致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乙方将告知甲方,双方应根据本约定书第12.4条和第12.5条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 五、工作局限性 5.1 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存在固有限制,比如资产清查报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甲方及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因此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对审计报告获取绝对保证。由于存在固有限制,即使乙方已适当地按照执业准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甲方资产清查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5.2 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未能发现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的甲方资产清查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审计工作未能发现错误导致的错报的风险。这是因为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可能涉及经过策划的隐瞒行为,例如串通舞弊、伪造文件、故意漏记交易、高级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乙方作出不实陈述。如果乙方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乙方将与甲方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沟通。 5.3保障甲方资产安全及防止和发现舞弊、错误和违反法规行为,是甲方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乙方将计划审计工作,以获取甲方资产清查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错误还是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然而,乙方的审计工作不应被依赖用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舞弊、错误或违反法规行为。 5.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5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系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得出的职业判断。由于乙方不能确保乙方依据对甲方所提供资料进行的理解与甲方真实意图完全一致,因此,直接而不加选择的采用乙方提出的建议存在无法实现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期目标的风险。 5.6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资产清查结果及各项资产损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提供的绝对保证。 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6.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资产及负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对资产清查结果总体评价和判断、重大事项专项说明等。 6.2乙方应于2017年 月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甲方送审计报告一式 份。 6.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资产清查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6.4除非特别约定,乙方的审计工作不为任何第三方而计划或实施。因此,乙方的审计报告将不会特别提及第三方可能关注的事项,且第三方也可能会就某些事项有不同评估。乙方的审计报告亦仅为约定书所述的目的而出具,甲方不应为约定书所明确约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依赖或使用乙方的审计报告。乙方不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不当使用审计报告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保密性 7.1 就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业务,双方将遵循并承诺其已遵循相关法域内所有适用的数据和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若有)。 7.2 除非获得甲方在约定书中的授权或其它授权,或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司法或监管机关、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的要求,乙方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或与其讨论乙方在履行专业职责中所获取的甲方机密信息。 7.3甲方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为以下所述目的使用和披露甲方机密信息和个人数据:(1)为提供约定书所述服务之目的,或为因提供审计服务所附带产生的其他目的包括质量及风险管理复核;(2)对乙方有关甲方人员具体联系方式的记录和数据库进行更新以便联系与审计或约定书相关的人员;(3)为合法的业务目的,包括客户关系管理、客户管理、内部财务报告以及信息技术支持;(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乙方将确保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并确保采取所有适当的技术及组织管理保密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地披露或处理该等信息和数据。 八、收费标准和条款 8.1作为乙方制定计划的结果,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及约定的费用,完成预定的审计服务目标。 8.2为了实现甲方和乙方共同的目的,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甲方也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提供实际情况下必要和合理的工作场所和甲方员工的协助。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甲方无法提供以上资料和协助,或者乙方工作中发现资料不一致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将为所需要提供的额外服务而与甲方协商调整收费。以上调整将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8.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约定书所述的服务费用,并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8.4 乙方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内容为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中文作为报告文本。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除中文以外的其他国家文字版本,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约定书所述的服务费用,并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8.5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收费的调整,乙方的收费详见“十二、收费”之规定。 九、收费 9.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5 万元(人民币大写:五万元整)。 9.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约定书9.1款约定的审计服务收费的50%,剩余的50%在乙方提交审计报告之日起 日内支付。 9.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9.4乙方员工因开展审计服务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和通讯费、邮费、复印和打印费等包含在约定收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十、责任限制及补偿 10.1如果由于甲方董事、员工或代理人的舞弊行为、不实陈述或故意违约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2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向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以约定书所约定的专业服务费金额为限,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此限制不适用于由于乙方恶意行为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事项。 10.3乙方对不是因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过错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也无义务对任何与本约定书中所约定的服务有关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或类似损害,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 10.4如任何第三方根据本业务约定书而提供的服务,或就甲方使用乙方根据本业务约定书而交付的任何服务成果,向乙方、其合伙人以及其它实体提出索赔,甲方应补偿并使乙方、其合伙人、员工以及其它实体免遭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或法律责任(或由任何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诉讼),并且偿付乙方因此等诉讼或索赔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按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收费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但最终认定因乙方及其合伙人和雇员及其它实体与本服务有关的恶意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导致的第三方相应损失部分除外。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业务约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十二、约定书的生效和变更、终止 12.1本业务约定书是双方就此项业务有关的服务达成的全部协议。它替换并取代此前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建议、通信和理解。 12.2本业务约定书自甲方、乙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在本约定书中明示或默示的于本约定书终止后仍持续有效的条款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终止。 12.3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12.4若需要对生效的约定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变更本约定书的任何条款。 12.5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2.6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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