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招文第(2017)-250-02号: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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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WT********5 合同自编号: 项目编号:(鼎)招文第(2017)-250-02号 ●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 云南省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 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签订日期:2017年 月 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采购方):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应商):昆明德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公开招标后经过竞争性磋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修缮改造项目进行施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云南省康复中心内 2、施工面积: 1300 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4、装饰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5、装饰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总天数:50 天。 第二条 工程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工程总造价: 946800.00 元,(大写) 玖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项目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乙方提供样品同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施工质量严格按国家建设装饰行业验收标准为准,。 2、本次合同价为采购清单上现有项目的最终报价。无增加项目,如甲方在本次报价清单以外增加1万元以内本公司不收费,如有减项按报价清单中价格扣除不计。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负责;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 材料供应 1、乙方应按合同《采购清单》所列材料进行材料供应。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供货,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①、双方签定合同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00%即 946800 元整,(大写:玖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 )。 ②、在甲方款项到达乙方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保证金即 28404 元整,(大写:贰万捌仟肆佰零肆元整 )。工程交工1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停水停电,不能施工的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工前期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时,工期顺延。 3、施工中如果因甲方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工期顺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4、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要求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延误工期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工程进度款,甲方须在三日内付款给乙方,超时期限的,乙方将实行停工,因此而延误的工期同样顺延。 第七条 工程验收 1、开工进场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原结构进行质量确认,如有问题,由甲方提出要求解决后,乙方开始施工,并从此时计算工期。 2、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进场材料验收 (2)水电隐蔽工程验收; (3)施工中期验收; (4)竣工验收。 3、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甲方应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2)对需拆改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加层的项目,甲方提供办证相关的产权证明,并且协同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乙方承担办证所需的基本费用; (3)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施工中如需要时使用共享部位,甲方应向共有人协商; 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验收。 (5)乙方已进行施工中的加盖工程,如受政府行为拆除,或者停工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乙方责任 (1)委托王国均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签定及和甲方协调工作刘金海为项目负责人,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5)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作; (6)在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为12个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如数补偿。 2、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工期,每延迟一日,以装饰工程总造价的1%的罚金支付给甲方。如因甲方的原因延误工期则每延误一日以工程总造价的1%的罚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时,可以直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昆明的仲裁庭申请仲裁(不由其它办事处受理)。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定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合同和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材料清单、施工图纸、工程过程中的施工设计变更、项目变更、材料变更、工程结算书等)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壹式 六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两份。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结算以合同定价,进行结算,增加项目款,经双方认可后,进行结算。 2、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增减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协商签字为准。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云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地 址:昆明市安康路180号 邮 编:6500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 开 户 银行:建行昆明西坝路支行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昆明德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A幢17层1702号 邮 编:650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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