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中小学食堂代理记账中标结果

市南区中小学食堂代理记账中标结果



合同编号:

服 务 合 同

甲方(委托方): 市南区教育体育局

住 所 地: 宁夏路2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赵辉

委 托 代 理 人: 王琪

联 系 方 式: ********

通 讯 地 址: 宁夏路286号1220室

电 话: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乙方(受托方):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 所 地: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号12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 栾书朋

委 托 代 理 人: 陈海燕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号1201室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qdkb2005@163.com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学校食堂账务托管服务采购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账务托管 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提供相关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

第一条 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1.1 服务对象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局属学校食堂
  1.2 服务对象位置(或范围): 青岛市市南区(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根据市南区教体局要求,按时保质提供食堂账务托管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为 1年 ,自 2017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3.2 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服务项目交接手续,并签订书面交接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享有审查权、知情权,服务质量的评分权、监督权;对乙方的服务成果享有验收权、异议权。

4.2 为达成合同目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在满足甲方合同需要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自行开展服务活动,安排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

5.2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及相关信息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接受甲方监督等。

5.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5.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

第六条 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甲方针对市南区28所中小学食堂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招标,乙方要严格按照中国财务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要求执行的规章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业务,具体包括:

1.乙方应按照甲方所确定的会计制度及会计规则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乙方为本项目安排至少1名具有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经理,并安排至少4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年限不低于2年的专职从业人员为学校代理记账,且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调整,需书面报甲方同意。

3.代理记账人员根据学校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资料交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做好签收登记。

4.次月的10日前,代理记账人员将电子版的会计报表发送给学校核对,次月底前将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一式两份)交学校签字确认,并将所有经学校确认无误后电子版及纸质版的会计报表报甲方教育保障中心。

5.每季度末导出财务数据(财务软件所有数据)提供给甲方,每年终打印会计账簿并装订成册,移交给学校。

6.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帐务处理、会计核算、会计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

7.1 收费标准: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127000 元。

7.2 签订合同后,乙方完成软件的操作,并与各学校进行前期对接等,先支付总款项的20%,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半年进行考核(因寒暑假因素,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时间可适当调整),分为被服务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两部分对履行合同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反馈,被服务单位占评价的40%,相关管理单位占评价的60%。每次更换一位服务人员满意度扣(1%)。区教体局根据考核结果后15天内支付费用。

评价考核后,服务款支付方式:

服务单位平均满意度情况

支付方式

平均满意度达到95%(含95%)以上

付总价款的40%

平均满意度在91%-95%(不含95%)期间

付总价款的38%,扣总价款的2%

平均满意度在81%-91%(不含91%)期间

付总价款的35%,扣总价款的5%

平均满意度在71%-81%(不含81%)期间

付总价款的30%,扣总价款的10%

平均满意度在70%以下(含70%)

不予支付

7.3 付款方式为 支票 。

7.4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 名: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银行帐号:********160*****3204

开户银行: 建行闽江路支行

联 系 人: 陈海燕

联系电话: ********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完成工作处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及利息,且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5 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有完成时限的,如乙方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0.03 %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 3 日未完成服务工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

8.6 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7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数额,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8.8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8.9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服务费的 0.03 %支付违约金。

8.10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不足部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0.2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书一式 7 份,双方各执 3 份,报 法制办 备案使用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对在代理记帐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所有业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会计数据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电子记账软件所产生的所有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所有权属于招标人。

2.严格履行会计执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执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3. 代理记账业务应遵守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符合教体局及财政、审计部门的记账要求,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乙方应对学校提供的会计原始单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严格按市南区教体局学校食堂记账工作要求执行,需保证所有资料的完整、安全;在甲方对所属单位食堂业务进行审计时,应提供电子数据、财务报表等完整的符合财务法规的、规范的会计资料。

5.教体局每学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罚则规定进行处罚;如出现做假账等严重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权力。

6.凡涉及工作流程、要求,学校提出的修改必须经招标方同意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执行。

7.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甲方(盖章): 市南区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宁夏路286号1220室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宁夏路286号1220室

附件:市南区学校名单

市南区中学学校名单

序号

单位

地址

1

山东省青岛第五中学

上杭路5号

2

山东省青岛第七中学

德县路27号

3

山东省青岛第二十六中学

京山路18号

4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一中学

永嘉路17号

5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七中学

江西路152号

6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九中学

延安三路216号

市南区小学学校名单

1

青岛基隆路小学

基隆路2号

2

青岛金门路小学

本部:上杭路7号

3

青岛燕儿岛路第一小学

燕儿岛路46号

4

青岛新昌路小学

天台二路20号

5

青岛福林小学

宏大路12号

6

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

新湛二路1号

7

青岛宁夏路小学

宁夏路173号

8

青岛宁夏路第二小学

田家村525号

9

青岛香港路小学

浮山所438号

10

青岛嘉峪关学校

嘉峪关路20号

11

青岛文登路小学

文登路4号

12

青岛天山小学

宁国二路18号

13

青岛大学路小学

大学路54号

14

青岛太平路小学

太平路17号

15

青岛市实验小学

江苏路9号

16

青岛莱芜一路小学

莱芜一路19号

17

青岛德县路小学

德县路14号

18

青岛三江学校

观象二路15号

19

青岛八大峡小学

明月峡路1号

20

青岛贵州路小学

贵州路12号

21

青岛定陶路小学

定陶路9号

22

青岛朝城路小学

朝城路5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食堂 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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